商標注冊申請中組合商標分開申請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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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申請中組合商標分開申請的好處

申請人在小盾知識產權公司注冊商標的時候,如果是組合商標,小盾知識產權的法務顧問都會建議申請人將組合商標的中文、英文、圖形三個部分單獨申請。

那為什么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要這樣建議呢,有很多申請人有疑問和懷疑。

其實這并不是法務顧問們想賺取申請人的客戶服務費用的手段,而是站在專業的角度幫助申請人避開商標申請的風險。

那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其中的好處:

1、降低風險

審查員在審查組合商標的時候,會將每個單獨元素與在先申請商標進行單獨審查,如中文部分與在先中文部分的商標進行審查。

如果商標一個元素查詢到與他人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部分,則整個組合商標將面臨被駁回的風險。

分開申請則可以降低該風險,使得商標的中文,英文或圖形某一元素注冊成功。

2、使用方便

按照商標法規定,商標在使用時需要按注冊時的商標標樣使用,對于擅自修改商標標樣的,則造成不規范使用,將會承擔不必要的后果。

所以組合商標申請成功后,在使用時,只能按組合商標標志使用。

但如果是分開申請,在中文,英文,圖形三個部分都申請成功后,申請人可以將該三個部分組合使用,也可以隨意組合使用,都屬于規范使用,所以分開申請使用上更方便。

3、時間的降低

組合申請的商標其審查速度比單獨申請的商標相對較慢,因為每個部分都需要分開審查,而分開申請審查速度更快,所以將會提高審查時間,使得商標更快的注冊成功。

4、費用問題

組合申請費用少,單獨申請費用多。組合申請只是一個商標的錢,而分開申請則按照商標部分和類別來算商標申請,成本上有所增加,雖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實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無形效益要遠遠大于分開申請注冊的這筆費用。

所以綜上所述,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則會建議申請人對于組合商標分開申請,還為申請人考慮到了將來的侵權糾紛。 因為申請人如果按組合商標申請,在使用的時候只是使用了組合商標的某部分,那法院不一定會認定侵權人使用的商標與組合商標是近似商標。

分開申請的,侵權人如果還是使用組合商標中部分的話,法院則極大可能認定侵權人使用的商標與分開注冊的商標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