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同“紅十字”名稱、標志相同或近似的能商標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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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條:同“紅十字”名稱、標志相同或近似的能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同“紅十字”名稱、標志相同或近似的不得做為商標注冊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 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紅十字”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紅十字”標志不得用于商標或者商業性廣告。由于“紅十字”標志涉及公共利益,申請商標如果使用該十字圖形,應主動避讓白底紅字的配色。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帶有“+”該標志的商標,未指定顏色,以黑白標樣申請的,那實際使用中可使用任何顏色,很大程度上會存在使用白底紅十字的可能性,所以對于該類商標申請不予核準。

 

今天就讓小編來和大家就該標志的申請案例進行分析一下。小¥盾¥知識¥產權(www.xdsipo .com)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第1131821號“BATTERY及圖”商標,于2012年8月2日在歐盟獲得基礎注冊,注冊人為斯納伯切夫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的醫用和獸醫用制劑、第32類的啤酒、第33類的含酒精的飲料 (啤酒除外)等。 

 

一、實質審查被駁回:

針對斯納伯切夫公司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且包含與“紅十字”近似的標志為由,作出駁回通知,駁回了申請商標在第5類、第32類、 第33類商品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二、商標駁回復審不核準:

1、斯納伯切夫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26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理由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 第(五)項的規定,其注冊申請應被核準。已有多個含有十字圖形的商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獲準注冊。綜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在第5類、第32類、第33類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予以核準。

2、2015年1月2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5]第7988號《關于第1131821號“BATTERY 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認定:引證商標二已失效,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尚可區分,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圖形部分與“紅十字”圖形相近,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斯納伯切夫公司所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綜上,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5、32、33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三、一審---申請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仍被駁回:

斯納伯切夫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審訴訟中,斯納伯切夫公司提交了第5137767號“BATTERY及圖”商標注冊證,用以證明與申請商標標志相同的商標已于2008年12月7日在第32類商品上獲準注冊,故申請商標符合注冊條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BATTERY”及圖形部分組成,其中圖形部分的形狀與“紅十字”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盡管申請商標還包括文字部分,但圖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可分別被獨立識別,故不論是否存在文字部分,其圖形部分已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其誤認為包括“紅十字”圖案。因此,申請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其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應被核準。商標授權審查因個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斯納伯切夫公司關于其他商標核準注冊的情況,并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斯納伯切夫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二審---申請人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

斯納伯切夫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由商標評審 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在本次審理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斯納伯切夫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以申請人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仍舊駁回,維持一審判決,該法院即為終審。 

 

五、普及一下商標法規定的禁止性注冊條款: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 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所以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前一定要找正規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前期商標的篩查,確保商標不違反商標法規定,查詢結果成功率高的商標才可以提出申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成本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