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皇爽和怪味汁由商標注冊近似引發的商標侵權之爭

近日,辣皇爽和怪味汁由商標注冊近似引發的商標侵權之爭,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局進行舉報或者向其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許可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而且,對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來說,如果兩個商標區別性不大,則很容易導致消費者的誤導,現在就讓小編和大家來看一下一罐“辣醬”之爭引發的商標侵權大戰。
一、案件起因
A商標的擁有者為四川辣皇爽食品有限公司,B商標的擁有著為重慶市怪味汁食品有限公司。
現在辣皇爽食品公司將怪味汁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訴其侵犯了A商標權,并要求怪味汁公司索賠200萬元。
辣皇爽公司在起訴中稱,其在2005年1月20日已經通過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審查注冊成功了A商標,核準使用在辣醬相關商品上,并且經過其長期對該品牌的經營和推廣,已經具有一個的銷售市場和品牌效益,并且該公司已經獲得了當地的市著,和省著商標的榮譽。
但是辣皇爽公司的業務員在市場上跑單,發現了一款與其商標相似度極大的B商標,并且生產廠家為怪味汁公司。如果用戶不仔細辨別,很容易將A商標和B商標混淆。
立即,辣皇爽公司起訴怪味汁公司和其老板李某,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向辣皇爽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要求賠償200萬元。
二、案例審理過程
在一審審判中,怪味汁公司申稱兩個商標有明顯差別,不會造成混淆
,辣皇爽公司提供的所謂公證證據,無法證明“不正當競爭行為”系怪味汁公司所為,并且就算是侵犯了辣皇爽公司的商標權利,但由于怪味汁公司的銷量不大,所獲收益不多,所以也無法構成賠償200萬元的標準。
在該訴訟案件中,辣皇爽做足了準備,實質是花了一定的精力和成本來收集大量的證據,購買了大量的怪味汁公司的產品和宣傳資料,證據顯示,怪味汁公司目前已經有50多家分店,針對怪味汁公司的“B”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李某侵犯辣皇爽公司涉案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具有惡意,并認定“A”商標和“B”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A商標和B商標唯一的不同在于包裝的背景顏色上,辣皇爽公司的是以紅色有包裝底色的,右上角一方框內寫著醒目的白色A商標字樣,而怪味汁的B商標是用的金色包裝為背景,正面左上角為A商標字樣,兩商標都是存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手法、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整體難以區分,二者構成近似標識,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并且辣皇爽提出了大量的證據,證明怪味汁公司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因為怪味汁公司法人李某,曾經以個人名義想注冊辣皇爽公司A商標及其關聯商標,有主動侵權的主觀故意。所以一審判決,怪味汁公司侵犯了辣皇爽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并要求賠償辣皇爽公司30萬元。
三、案例最終審理結果
怪味汁公司不服,申請上訴,在上訴審理過程中,最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B商標造成侵權,并要求賠償30萬元給辣皇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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