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是否可以進行商標許可他人使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無形價值越來越多的重視,很多申請人在注冊商標未獲得注冊證的情況下,即將商標許可給了他人使用,那到底這種許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許可合同又將如何簽訂,商標注冊不成功的情況下合同具有什么效力呢?今天就讓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來為您一一解答。
一、什么是商標許可使用
根據目前商標局的規定,僅對注冊商標進行許可并需要履行相應的行政備案手續做出了規定,并未對未注冊商標是否可以成為商標使用許可他人的規定,具體法條如下:
依據我國《商標法》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并且未經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未注冊商標是否可以進行商標許可使用
未注冊商標可以分為未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和已提出申請但尚未獲得核準的商標兩大類,前者包括尚未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和提出申請未獲受理以及申請被駁回的商標,后者包括處于商標局商標初審、異議公告期、異議審理期、復審以至行政訴訟期間的商標。
由于商標法中并對未注冊商標進行許可的禁止,在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以未注冊的商標作為使用客體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確認有效。因此,可以認為尚未注冊的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三、未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如何簽訂
合同應當具備法定的必備條款。商標權轉讓合同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簽約日期和地點等;
2、商標名稱、圖案,國別、注冊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名稱;
3、已有的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狀況;
4、價格和支付辦法;
5、受讓人或被許可人保證商品質量的約定;
6、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條件及程序;
7、違約責任;
8、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辦法。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還應訂明授權使用的范圍,許可使用商標的地域和時間等以及商標續展手續及其他保障商標注冊效力的手續。
四、未注冊商標的商標許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煙草類商品外,我國法律目前并未禁止在其它商品和服務上使用未注冊商標的行為,因此大量的未注冊商標在商業活動中被廣泛使用,隨著我國商標保護法律意識的逐步增強,在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實務中,將未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進行使用許可的情況尚不多見。但是將有排他性權利、且已經提出申請但是未獲得核準的商標進行許可的卻屢見不鮮。
在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雙方明確約定許可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這也符合商標法從維護交易便捷、安全、公平的商標法原則出發,確認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也是必需的。
五、商標未注冊成功,是否被許可人可以作為在先使用人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該在先使用的商標應具有一定影響;被訴侵權行為系他人在原有范圍內的使用行為;使用主體應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到期后被許可人繼續使用將構成侵權,造成相關公眾對提供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而繼續使用被授權的商標標識的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