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作品著作權如何進行登記?
2016-09-07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版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自動產生,我國和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采用自愿登記原則。著作權辦理登記的流程包括:1、與小盾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簽訂委托合同;2、提供相關資料給到小盾知識產權代理公司;3、小盾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整理整套上報資料;4、3個工作日左右即可下發受理通知書;5、按照加急時長下發版權登記證書;6、小盾知識產權順豐寄送該證書給客戶。用戶可以根據需求選擇拿證時長:3個工作日-30個工作日。委托小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辦理的,可以聯系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QQ:2755477431進行咨詢。
著作權合同的期限
2016-09-07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著作權人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著作權,與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或非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的,可以申請著作權合同備案。通過著作權合同備案,可以更加明確合同雙方約定的內容,預防著作權糾紛,減少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和降低交易風險,避免侵權糾紛的發生,并能幫助權利人有效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著作權許可合同的期限,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合同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合同另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報酬。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權使用權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軟件著作權資料是英文,需要翻譯成中文嗎?
2016-09-07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軟件著作權如果是全英文的資料,除源代碼之外,其余資料都需要提供一份中文翻譯件給到版權局。并且該中文翻譯件上也需要進行申請人的蓋章(公司名義申請)或者簽字(個人名義申請)。
著作權可以出資嗎?
2016-09-07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著作權,在我國也稱作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獨占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利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司法》關于公司的出資形態的“知識產權”列舉規定前提下,具有成為公司出資形態的法律前提。著作權的出資不像貨幣出資那樣可以直接體現為出資額,著作權的出資額需要經過評估作價計算,而其評估作價又比實物及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困難得多。著作權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因其“專有性”的特點,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格,很難用公式精確的計算出。因而,在著作權出資作價的評估中,可能會發生對其價值的“高估”和“低評”。這樣可能會產生兩種后果:一是低估著作權的價值,使著作權出資人的權益受到損害,這樣就是變相的降低了著作權出資的積極性;當著作權被“高估”的時候,就會造成公司的出資不實,違背公司出資的原則,也會給公司債權人帶來損害。根據新修訂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著作權法草案中關于侵權的認定
2016-09-07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政府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逐漸加大,公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越來越多,重要性也越來越關注,同時知識產權維護意識不斷的增強,對于我們來說這是好的開端,知識創造財富的時代在我國已經開始生根發芽,并且有擴大的趨勢,而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在社會上侵權的案例越來越多,隨著網絡的發達,侵權的范圍也越來越廣,那么要想知道著作權是否侵權,首先要知道自己的作品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登記取得著作權與不登記取得著作權的區別就是在確權和維權方面省下了很多時間,如果作者未進行著作權登記的話,那么維權的時候,要證明此作品是作者本人的以及侵權作品在本作品創作之后出現的,這無疑加大了作者的舉證責任,若有作品登記證書一切就簡化了很多。侵權有兩種認定方式:1、簡單侵權:就是未經許可而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像這種很簡單的復制、抄襲,在認定侵權的時候是很簡單。2、高級侵權:較高級的抄襲、剽竊,經改頭換面后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性成分竊為己有的行為。對于第一種方式侵權認定很好判斷,對于第二種方式,就需要對該作品的實質性做一個鑒定和判斷,如果說鑒定結果認定涉嫌侵權作品于著作權作品在實質性部分是一致的,并且實質性部分不屬于公共作品(公共領域)的話,那么法院一般認定侵權成立。如果說鑒定結果認定實質性部分是不一致的或者說實質性部分一致但已經進入共有領域,那么對于實質性部分不一致的作品,各方都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實質性部分已屬于共有領域,任何人或組織都可以以此為原型創作作品。另外,著作權法規定了一下使用他人著作權不用獲得許可和支付報酬的情形:(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版權注冊成功了,商標注冊不成功怎么辦
2016-09-06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商標權和著作權的區別:1、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獨占的、排他的使用商標的權利。而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簡而言之就是用在產品或者服務上的標記,即牌子。2、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3、著作權一般自動產生,不需要經過某些特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國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是以作品的完成為著作權產生的標志而不是發表時。4、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著作權利人對注冊商標有異議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也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商標權人停止使用其注冊商標。因為保護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所以如果著作權人版權登記成功,商標沒有注冊成功,那著作權人可以通過著作權力提他人商標的異議(公告期內在先商標)或無效宣告(已注冊商標)。著作權登記意義在此時便顯得非常重要。向商標局或商評委提起確權之訴或侵權之訴前應注意收集這些證據:(一)提供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二)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三)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自己寫的文字好申請版權和著作權么?
2016-09-06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文字可以申請著作權中的文字作品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現在著作權含義更寬泛,還包含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隨即產生,著作權是否登記完全取決于創作者自愿的情況下。但仍然鼓勵進行文字作品著作權登記保護,因為文字作品著作權保護有如下意義:《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制定本辦法。”當著作權人被侵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作品的權利人時,著作權登記所發給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起到初步證明作用。著作權登記證書的作用:1、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權登記證書內容的相反證據,否則,持有登記證書的一方將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定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2、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是著作權人啟動反盜版維權行動的前提條件;3、辦理著作權登記,是我國擔保法規定使用作品著作權為債務提供質押擔保的必經程序;4、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權利人申請對作品著作權價值進行評估時,應當向評估機構提交的必備證明文件;5、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權利人競爭力展現的標志。作品可以不斷被復制和使用,還可以不斷被改編成其它形式的作品,因此它可以帶來源源不斷的財產性收入。隨著近年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人們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著作權的重視程度也越來越高。雖然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但為了安全起見,一些人積極去申請了著作權登記,特別是當作品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時,為自己的作品再加上一道“保險”。在當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著作權是生產者、經營者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失去它就等于失去了潛在的市場和利潤。用戶申請的途徑有兩種:1、自行申請2、委托正規專業的小盾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申請。委托小盾知識產權公司辦理的著作權登記的流程:1、與小盾知識產權公司簽訂合同,達成合作2、客戶提供美術作品、創作意圖和小盾公司的技術交底書3、小盾遞交版權登記所有文件給到版權局4、一周左右下發受理通知書5、申請后30個工作日左右下發證書6、寄送證書給客戶
山東濟南文字著作版權注冊在那里辦?
2016-09-06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山東濟南文字著作權登記申請,用戶可以選擇在當地知識產權局進行辦理,也可以選擇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辦理登記。兩種登記下發的證書不同,但證書的保護和維權效益是一樣的。用戶申請的途徑有兩種:1、自行申請2、委托正規專業的小盾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申請。委托小盾知識產權公司辦理的著作權登記的流程:1、與小盾知識產權公司簽訂合同,達成合作2、客戶提供美術作品、創作意圖和小盾公司的技術交底書3、小盾遞交版權登記所有文件給到版權局4、一周左右下發受理通知書5、申請后30個工作日左右下發證書6、寄送證書給客戶
將商標申請著作權保護有無必要,流程和費用?
2016-09-06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商標在進行申請的過程中,常常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會建議用戶同時進行該商標的著作權保護,尤其是圖形的著作權。很多客戶認為是知識產權公司的一種賺錢的手段,殊不知,隔行如隔山,術業有專攻的道理。知識產權這種提醒和建議是非常有必要的。是為了商標保護和將來維權的更全面性。一、小編今天就和大家說說商標著作權登記的重要性。1、維權的重要性雖然著作權一經創作完成,即自動產生,但我們仍然鼓勵進行登記,著作權登記可以證明設計的原創性,而且辦理時間較短,這對于申請商標注冊都是有益的補充,甚至會在以后可能產生的商標確權糾紛中起到關鍵作用。著作權人被侵權需主張自己的權利時,登記的事項可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2、保護的力度大著作權作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中所保護的在先權利之一,保護力度卻是相當大。因為不考慮商品情形,等于在所有商品和服務上都給予了保護,這個力度在某種程度上甚至超過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旦別人將其商標登記為美術作品版權,則可以用于對抗商標,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所以:當權利人完成某一作品時,不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設計原稿、委托設計合同及其他公開發表的證據材料,還應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以減輕后續著作權糾紛中的舉證難度。二、著作權辦理登記的流程。1、與小盾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簽訂委托合同;2、提供相關資料給到小盾知識產權代理公司;3、小盾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整理整套上報資料;4、3個工作日左右即可下發受理通知書;5、按照加急時長下發版權登記證書;6、小盾知識產權順豐寄送該證書給客戶。三、著作權登記的費用。委托小盾知識產權公司代為申請的,1200元/件。用戶可以根據需求選擇拿證時長:3個工作日-30個工作日。
軟件著作權轉讓收費是受讓方支付嗎
2016-09-06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版權轉讓就是指版權所有者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把版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享有的法律行為。版權轉讓費用一般包括轉讓費+代理費+轉讓受理費。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轉讓費用,通常由轉讓人交,或者雙方商議,按照雙方在轉讓合同中的約定,由約定方來提交。在辦理版權轉讓時,除了慎重對待轉讓程序中的每一個環解,還應咨詢高水平高素質的代理人來辦理,有效規避風險,版權轉讓過程中需要需要的幾點:1、非法轉讓問題轉讓人并不是版權所有人,并且未經過權利所有人同意,以欺詐不正當手段將別人的版權偷偷的轉讓。2、無效轉讓問題就是指轉讓不符合版權局規定的限制條件,雖然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并且支付了轉讓費用,但不可能獲得版權局的核準,所以轉讓無效。3、隱瞞權益問題轉讓人在轉讓時,隱瞞了在轉讓之前已經被許可他人使用,被質押抵債,被轉讓等問題,使得受讓人的實際權益受到損害。因此,在辦理版權轉讓申請時候,要防止類似風險的產生,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美術版權作品保護顏色嗎
2016-09-05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該著作權即會產生。美術作品版權保護作品中的每個元素,包括顏色。但不能單從作品顏色來認定兩件作品是否構成侵權。因為著作權法有規定:如果不同作者各自獨立完成一件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只要美術作品是由作者直接創作而產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體現,而不是單純模仿、抄襲他人的作品,即使與他人的作品有某些相似或雷同之處,也不影響其著作權,也應收到著作權保護。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認定的方法可以分為如下幾點:第一步,確定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確定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其中包括對思想與表達、獨創性、整體與部分等問題的認定;第三步,確定被控侵權人的行為,包括對權利人作品的接觸、剽竊的認定、合理使用等問題;第四步,侵權的最后認定和對侵權責任的確認,包括對停止侵權和賠償數額的認識等。對于侵權人行為的確定有如下幾點:1、接觸權利人的作品權利人要主張他人抄襲,必然要證明別人接觸過自己的作品。當然,證明的途徑有很多,如出版過作品就可以做一種推論。2、剽竊權利人的作品對剽竊行為的認定,實際上就是以對權利人的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的對比的方式來完成的,即首先確定權利人的權利保護范圍,也就是將權利人作品的獨創性部分與被控侵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然后通過對比來衡量二者之間是否具有“實質性的相似”。當然如果被訴侵權,被控侵權人也可以采用如下方式進行答辯:1、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合理的使用:(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2、少量性使用(一)是看被使用作品的量有多大。剽竊的構成應當具有一定的量上的要求,具體標準應具體依案情來掌握。
著作權法修訂的意義是什么?
2016-09-05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這個修正案的通過,使我國著作權法律進一步完善,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達到了新的水平,必將在國內外產生良好的反響,完善我國版權保護制度的重要決策。
新著作權法包含哪些內容?
2016-09-05
答:
G20來了-中國同世界一道引領創新新常態(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著作權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第二節 表 演第三節 錄音錄像第四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第六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二章 著作權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六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第二十八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第三十一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第三十三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三十四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第三十五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第三十六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第二節 表 演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第三十八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第三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三節 錄音錄像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一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第四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六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第五十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第五十一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第五十三條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第六章 附 則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第五十九條 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六十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前后對比?
2016-09-05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的內容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一、刪除原來對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護的條款,增加規定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定。修訂前后對比如下:修訂前: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修訂后: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該等修訂實際上是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進行的,在某種程度體現了國際法律規則對境內法律的影響。二、進一步明確了著作權出質的登記管理部門本次修訂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體內容如下: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該規定與物權法中關于著作權出質的登記相對應。《物權法》的規定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內容如下: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如何選擇著作權代理機構?
2016-09-05
答:
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回復:著作權代理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審核批準,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版權(著作權)申請或其他版權(著作權)事務的服務機構。軟件著作權選擇代理機構的好處包括:1、辦理版權事務是一項復雜而又細致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經濟等多方面的知識。如果申請人不熟悉版權的法律規定及怎樣申請版權,又不委托版權代理人,就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甚至會喪失本應該得到的權利。2、要撰寫出一套合格的版權申請文件,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和具有撰寫實踐的人是很難寫好版權申請文件的。3、在申請文件提交以后,還有許多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可能還要答復審查員提出的意見。如果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就可能前功盡棄,造成不應有的卻無法挽回的損失。小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是正規、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項目包括著作權,商標,專利,法律維權,訴訟案件等。小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進行備案,并授權于知識產權各項業務的代理工作。對于著作權申請,根據不同的作品項目收取的費用也不相同,并且小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進行著作權獲證加急處理。加急時長3個工作日-30個工作日。加急時長不同,收費也不相同。客戶根據根據實際申請的項目進行咨詢。24小時小盾知識產權客服服務QQ:2755477431;服務熱線:400-998-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