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如何避免商標侵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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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如何避免商標侵權的風險?

加盟商在選擇加盟一個品牌的時候如何避免該品牌是一個合格的商標品牌,所以在投資前,一定要進行調查分析,那么加盟商如何避免商標侵權的風險?

隨著國內經濟形式緊張,競爭激烈,很多人都選擇加盟品牌的方式進行創業。都希望能夠找到一個實力品牌作為依靠,那是不是加盟品牌連鎖,就一定可以成功創業呢,如今的社會到處充滿著陷阱和騙局,可能您選擇的品牌是一個侵權商標品牌,所以在投資前,一定要進行調查分析,全面了解,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一、全面摹仿商標侵權案例分析

一家名為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中國企業與上海創佳服飾有限公司,在我國多個省市生產、銷售帶有近似“寶馬”多個注冊商標的服裝、鞋、皮帶等商品,共同設立品牌加盟體系并進行宣傳推廣。

德國知名汽車廠商寶馬股份公司以上述行為既侵犯了寶馬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近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德國知名汽車廠商寶馬股份公司(下稱寶馬公司)在中國遇上了一個名為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德馬公司)的“競爭對手”。這家名為德馬公司的企業與上海創佳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創佳公司)在我國多個省市生產、銷售帶有近似“寶馬”多個注冊商標的服裝、鞋、皮帶等商品,共同設立品牌加盟體系并進行宣傳推廣。

對此,寶馬公司認為,德馬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遂將德馬公司等三被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

作為一家擁有百年歷史的汽車制造商,寶馬公司已經成為世界知名高檔車生產企業之一。在進入中國市場的30多年時間里,寶馬公司的業務已不僅限于汽車制造,自2001年起,寶馬公司通過合作設立專賣店等方式,在中國市場生產、銷售、經營使用“BMW”“寶馬”等商標的衣服、鞋、帽、箱包等,其擁有的3件主要商標“寶馬”“BMW”和“內圈間隔色塊的設置,四片等分葉輪視覺效果的圖形商標”均被認定為馳名商

德馬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周樂琴是該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和董事。自2008年起,德馬公司和周樂琴購買、申請注冊了“BMN”“兩個圓圈中一個叉的圖形商標”等商標,授權創佳公司使用,并與創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體系。此后,德馬公司和創佳公司在已有商標的基礎上,通過延伸注冊、變換圖形結構、增加色塊或者著色等方式,將標識逐步向寶馬公司的注冊商標靠攏,并且將其配合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德國寶馬集團、德國寶馬等文字組合使用,廣泛使用于品牌加盟手冊、經營場所裝潢、廣告宣傳等BMN品牌加盟體系,以及其生產、銷售的服裝、鞋、包等商品上,上述商品自2009年起,一直在全國多個省市進行銷售。

寶馬公司認為,德馬公司通過購買、轉讓和延續注冊等一系列行為,將寶馬公司最主要的3件商標進行了一一對應的模仿和復制,對應“寶馬”設立了德馬公司,對應“BMW”申請注冊了“BMN”商標,對應“內圈間隔色塊的設置,四片等分葉輪視覺效果的圖形商標”申請注冊了一系列變形圖形商標。此外,德馬公司不僅自己進行侵權,還打造了品牌加盟體系,發展更多的人加入此侵權體系進行共同侵權。因此,寶馬公司認為,德馬公司、創佳公司和周樂琴等三被告的上述行為既侵犯了寶馬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將其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對于寶馬公司的指控,德馬公司既沒有參加庭審,也未向法院遞交書面答辯意見;周樂琴辯稱,其注冊的商標與寶馬公司的注冊商標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且另外兩位被告使用的標識均非來自于其授權;創佳公司則辯稱,其已經合法取得了德馬公司的相關商標授權,并依法授權第三方使用,第三方的使用行為超出了創佳公司的授權范圍,與創佳公司無關。

被告的多個標識以及BMN品牌加盟體系是否侵權成為庭審的焦點問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寶馬公司的3件商標屬于馳名商標,三被告明知這3件商標屬于馳名商標,仍通過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體系,在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上以及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使用侵權標識,并授權BMN品牌授權經銷商使用。三被告的行為顯然是為了使相關公眾產生德馬公司與寶馬公司之間有關聯關系,以及BMN品牌加盟體系及其所售商品與寶馬公司具有特定聯系的混淆和誤認,造成其合法使用商標的假象,達到誤導公眾、逃避正常行政監管的效果,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根據原告涉案商標的馳名程度及其顯著性,三被告實施本案侵權行為具有明顯惡意、實施涉案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所涉地域廣、侵權規模大等綜合考慮,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二、加盟商如何降低商標侵權風險

在商標糾紛中,近年來,具有“全面模仿、立體侵權”特征的商標侵權案件逐漸增多。該類型案件具有侵權形式多樣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同主體合作建立產供銷立體侵權體系等特征。

“該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具有‘全面模仿、立體侵權’特征的商標侵權案件。三被告在申請注冊企業名稱和注冊、轉讓商標的過程中,全面模仿原告最主要的3件商標;在使用其標識的過程中,通過各種方式使其視覺效果與原告商標近似;同時,三被告共同建立了BMN品牌加盟體系,授權BMN品牌授權經銷商使用,該體系使消費者、特許經營加盟商和監管部門等各方產生分辨困難,擾亂市場監管和處罰,進而達到擴張自身侵權行為的目的。”

面對諸多涉嫌侵權的加盟體系,特許經營加盟商應如何降低侵權風險?

(一)目前,特許經營加盟商可能分為兩種類型:

1、是被侵權者蒙在鼓里,不知道加盟體系涉嫌侵權;

2、是明知加盟體系涉嫌侵權,但心存僥幸心理,認為自己經過‘合法授權’,可以逃避市場監管。”

(二)特許經營加盟商如何降低侵權風險:

1、提高法律意識,盡到充分注意義務,盡可能充分調查對方的背景、歷史資料等相關信息,并特別注意其是否具有授權和轉授權的權利,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虛假、夸大等嫌疑;

2、特許經營加盟商不要存在僥幸心理,隨著我國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市場經營過程中的侵權行為也將受到嚴懲,想要借助“合法外衣”逃避市場監管的企業終將“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