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商標駁回復審來提高商標復審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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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商標駁回復審來提高商標復審的成功率?

商標駁回復審,就是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程序。

商標注冊申請的數量日愈增多的現在,商標在初審階段被駁回的概率較之前也有一定的增加。盡管商標被駁回的可能性在增加,但這并不意味著商標最終獲得注冊的成功率在降低。針對絕大多數的商標注冊申請,即使在初審階段遭遇駁回,后續也可以通過商標駁回復審的途徑獲得最終的成功授權。那么,如何進行商標駁回復審以使商標獲得成功注冊呢?

一、商標初審被駁回的情況

對商標而言,商標申請人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前,一般都做好了萬全的準備。普遍來講,商標查詢檢索是商標注冊的必要前置步驟。在一切就緒后,商標申請人正式向商標局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在初審后決定此商標是否可以注冊,如無在先相同或近似則該商標將獲得初步審定公告。

如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則該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商標在初步審查階段被駁回的原因多種多樣。一般情況下,商標被駁回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和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的規定,即違反了商標的禁用條款;

2、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缺乏顯著特征,即違反了商標的禁注條款;

3、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基本上,如果一件商標在初審階段被駁回,有95%以上的可能性是由于前述三種駁回的理由之一。

那么,針對商標局的駁回通知所述理由,申請人可通過什么方式進行商標權利的爭取呢?

二、如何在商標駁回復審中進行爭辯

商標駁回復審中,針對以上第一部分中可能出現的駁回理由進行爭辯時,需要闡述哪些理由呢?

(一)商標的獨創性和顯著性

1、所謂商標的獨創性,指的是商標具有獨特的創意,使用在相應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令人印象深刻。

2、商標的顯著性指的是該商標的特征可以達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作用。中國的文字博大精深,而商標除了中文之外還可以包含英文、數字和圖形等等。在如此多的排列組合之中,學理上出現了“五分法”,針對不同標志的顯著程度將標志詞匯分為以下五種:臆造性標志、隨意性標志、暗示性標志、描述性標志和通用名稱。在不考慮商標使用的情況下,描述性詞匯和暗示性詞匯屬于沒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臆造性詞匯、隨意性詞匯和暗示性詞匯的顯著性則呈現由強到弱的趨勢。

臆造性詞匯如海爾、柯達等,其本身沒有任何含義,是一個杜撰得出的詞匯,因此其本身的獨創性也較強。此種詞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無論在初審階段該商標是由于沒有顯著性被駁回還是由于有在先近似的商標被駁回(相同商標除外),均可在駁回復審中爭辯由于商標的獨創性,復審商標具有顯著性或者和在先商標可以區分。

相對而言,隨意性標志的顯著性相對臆造性標志弱一些。例如,將“小米”作為手機的商標。本身小米是一種谷物糧食,該詞不是臆造出來的,而是本身就存在的。但將小米作為手機的商標,是對詞匯的隨意性使用,不是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描述,相對也很少出現缺乏顯著性的情況。

最后,暗示性詞匯是指以隱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屬性或某一特點。例如,將“健力寶”用作飲料的商標。如果該商標的文字,是對商品的特點較為明顯的描述,則并不是暗示性詞匯,不具有顯著性。只有通過暗示,需要經過思考才能聯想到詞匯的內在意思時,才可稱之為暗示性詞匯。

但是,關于商標的“獨創性”和“顯著性”這兩個概念并不是等同關系。只是在實務中,一般來說具有獨創性的標志更能達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效果。

(二)商標的知名度

一個標志在成為注冊商標前或者已成為注冊商標后,均可以擁有知名度。只要商標申請人對該商標進行了大量的使用,在市場上活躍著,不斷吸引大眾的眼球,最后使這件商標在某一領域內被大部分人所熟知。那么這個商標,就可以稱之擁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標法上來講,一個商標的知名度的直接證明方法是提供大量的商標使用證據。

通常而言,一般商標申請人可提供商標的使用證據一為帶有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說明書等,二為帶有商標的商品的銷售合同、發票,三為帶有商標的商品的宣傳資料、合同、對應的發票等。在日常的企業活動中,建議完整保留商標的使用證據。這不僅僅是對企業檔案、資料的整合,也是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商標案件的有力支持。

知名度可以成為商標駁回復審爭辯的有力理由的主要原因有二:

1、在商標沒有顯著性這點上,可以通過證明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了知名度從而具有顯著性強勢反駁;

2、在商標近似理由駁回的情況下,一個具有知名度的商標,消費者是可以將其和其他商標區分開來的。

綜上,商標的知名度在商標駁回復審中的重要性顯而易見。

(三)商標法引用條款

商標法引用條款只要針對的情況是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所援引的商標為權利狀態不穩定的商標或者為需撤銷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引證商標注冊人已經消亡時,可向商標局對引證商標提出注銷申請;

2、若引證商標已注冊滿三年,且確查到沒有商標的使用情況,可向商標局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

3、若引證商標屬于惡意搶注或屬于侵犯申請人在先權利的情形,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或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法的引用條款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至關重要的原因是,只要通過引用條款將在先引證商標撤銷等,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自動消除。

那么,以上的排序方式是否是根據重要性的先后?不是,在針對個案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使用。

三、商標駁回復審的其他成功性要素

商標駁回復審中,案件代理人也是至關重要的。他分析提出商標駁回復審的必要性;他引導商標申請人準備材料;他撰寫商標駁回復審理由書,如何針對個案進行駁回復審考驗著每一個駁回復審案件代理人。

案件代理人撰寫的爭辯理由若能獲得商評委的認可從而在復審階段勝利,這不僅僅需要代理人對商標駁回復審專業知識的掌握。除此之外,如果代理人了解了商標申請人從事的業務和申請商標在商業上的具體使用情況等申請商標的詳細的背景知識,那么代理人便可針對具體情況,尋找案件突破點。

四、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材料中理由和證據的重要性

如果是圖形商標,要向審理員說明該商標的呼叫是什么,而且要提交證據證明。已經使用的,需要提交實際使用中的商標圖樣,而且往往對應著漢字呼叫;沒有使用的,要提交準備使用的證據。沒有證據,一般沒有說服力。

如果是文字商標,要講明申請注冊使用這件商標的原因,而且原因要合情合理,比如是喜愛的物件或者文字寓意美好,甚至是一拍腦袋想到的也要講一講拍腦袋的過程。使用一件標識作為商標,可以有千百種理由,要讓審查員相信你的初衷是誠信的,沒有抄襲或摹仿。筆者在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抄襲或摹仿的商標,這方面審查員偶爾會反應過度。所以,說明申請注冊某件商標的真實緣由和意圖,很有必要。

如果商標已經使用了,請務必提交使用證據。僅僅說一句“申請人已經對申請商標進行了大量使用”,基本是沒有作用的。“使用”是個事實,沒有證據證明,審查員便無法認定這一事實。而尊重客觀已經形成的市場實際,是考量商標是否予以注冊的又一因素。兩件商標有所區別的情形下,使用證據的說服力往往是比較大的。

所以,對于需要做駁回復審的可以聯系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詳細咨詢400 998 6803,商標標識是客觀存在的,審查員需要作出的判斷,是申請商標與在先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時,在實踐中是否存在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所以,當事人在商標駁回復審中需要做的,是向審查員證明在實際中不會造成混淆,對于駁回復審的關鍵是寫一份理由清晰邏輯正確事實有據的復審申請書。要知道,復審申請書是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的開始,而好的開始才有可能帶來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