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界定與賠償標準

隨著網絡科技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網絡平臺知悉更多的新工藝,新技術,新創意,很多企業采用拿來主義,直接使用他人的專利產品。那到底專利侵權如何界定,并且侵權金額如何計算呢?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重視自我知識產權的保護,所以很多的專利侵權案件層出不窮。
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在討論是否存在專利侵權時,會側重討論兩個方面:一是侵權行為的性質,即被告的行為屬于何種具體侵權行為,如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二是被告的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一、侵權行為時間上的要求:
1、無論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只有在“專利被授權后”,專利權人才有權主張權益,這是第一個時間節點。
2、臨時保護期:若他人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后,發明專利授權日之前實施該發明,則發明專利申請人享有請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的權利。
3、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行為”的起算點應當是指他人在專利授權后的行為,而對于已經完成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
二、哪些行為是不構成侵權: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這是典型的侵權行為排除條款。
在申請日之后,授權之前,對于他人正常使用與專利申請人相同的技術方案的行為,法律是不禁止的。
另外還有關于免賠條款,《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侵權需要承擔的賠償: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專利侵權賠償一共有五種計算方法:
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權利人可以選擇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或者一百萬元以下數額請求賠償。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提出,將順序性規定修改為選擇性規定的目的在于:著力強化著作權保護力度、有效防范侵權行為。廣州專利
實際賠償計算如下:
1、權利人損失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用公式表示如下:
權利人損失=專利產品減少銷量(或侵權產品銷量)*專利產品合理利潤
2、侵權人獲利
根據專利法規定,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用公式表示如下:侵權人獲利=侵權產品銷售量*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營業利潤或銷售利潤)其中,銷售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稅收附加,而營業利潤=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許可費的合理倍數
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根據專利法規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4、法定賠償
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最高賠償數額為100萬人民幣)。
5、約定賠償
法釋[2016]1號第28條規定,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上述第1種到第4種的計算方法有所謂的法定順序,即只有前一種計算方法難以確定的,才能適用第二種計算方法,依次類推。按照尹新天教授的解釋:之所以作出這種修改,是因為按照民事侵權的一般原理,對民事侵權行為首先應當以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只有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才需要按照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