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荒之力”已被注冊,知識產權發力不容等待!

洪荒之力,古人云:天地玄黃,宇宙洪荒。傳說天地初開之時,曾經有過一次大洪水,幾乎毀滅了整個世界。因此,洪荒之力指的是如天地初開之時這種足以毀滅世界的力量。
自從奧運健將傅園慧在接受采訪時的一句話:“我已經用了洪荒之力”,使得“洪荒之力”一詞紅遍大江南北,甚至走出國門。也成為大家調侃的一句網絡語。
對于這種迅速爆紅的網絡語,對他人來說也許只是一句簡單的調侃語,但對于音樂人王慶宇來說,卻看到了商機的存在,他通過一家商標代理公司從國家工商總局查詢得知,“洪荒之力”尚未有人注冊。14時,他立即提交了商標申請。15時,他花費4000多元成功搶注了這個商標,正式將“洪荒之力”在國家商標總局注冊成商標。他注冊的這個商標涉及:維生素制劑、藥物飲料、藥酒、醫用麥乳精飲料等功能飲料;魚肉制食品、水果罐頭等;游戲機、玩具、鍛煉身體器械、拳擊手套等體育用品;廣播電視節目制作、音樂制作、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等項目。
那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和大家來討論一下網絡流行語“洪荒之力”是否可以做為商標注冊: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如下標志不得做為商標使用:
第十條: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根據分析,洪荒之力并不符合這兩條的規定,所以至于合法性是可以申請注冊的。
那關于這個商標“洪荒之力”是否可以注冊成功,讓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來告訴你:
所有的申請商標,都需要經過商標局的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審查通過后三個月的異議期,如果一切都順利通過情況下,才表示商標注冊成功,才可以下發商標注冊證書。而這個過程需要大概1年至1年半的時間。
而“洪荒之力”的申請才剛開始,所以該商標只能說是申請商標,并不能說明是已注冊商標。
對于最終是否可以注冊成功,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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