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慶”與“寶慶尚品”商標權之爭終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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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慶”與“寶慶尚品”商標權之爭終獲勝

提及“寶慶”珠寶,對于南京市民而言并不陌生。但近年來,在南京當地卻出現了兩家運營“寶慶”珠寶品牌的企業,不僅令消費者感到困惑,還由此引發了一場商標權屬紛爭。

    根據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該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對于目前出現的兩個寶慶商標,勢必會混淆市場,照成消費者及相關公眾的對產品的誤認。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8月8日作出的一份無效宣告裁定顯示,同處一地的南京德和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南京寶慶首飾總公司之間長達4年的商標之爭塵埃落定,德和商業管理公司申請注冊在珠寶(首飾)、翡翠、表等商品上的第8921594號“寶慶尚品”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最終被予以無效宣告,即該商標被撤銷。

現在就讓小盾知識產權法務顧問來和您一起梳理該案件的過程:

1、 2012年6月,寶慶首飾總公司引證其在先核準注冊同類別上的“寳慶”商標,針對系爭商標向商評委提出宣告無效申請,主張系爭商標與其在先核準注冊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系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對“寳慶”圖形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據此請求商評委撤銷系爭商標的注冊。

2、 據了解,德和商業管理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010年12月,德和商業管理公司提出該案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2年1月該商標被核準注冊在第14類的珠寶首飾類別。

3、據了解,寶慶首飾總公司據以引證的商標為第5579596號“寳慶”商標,由寶慶首飾總公司于2006年9月提出注冊申請,2009年12月被核定使用在第14類的珠寶首飾上。

4、一審寶慶總公司向北京中法院提起訴訟,勝訴:

    寶慶首飾總公司不服商評委上述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悉,在一審行政訴訟中,寶慶首飾總公司補充提交了14份證據,用以證明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產生了混淆、誤認。

而德和商業管理公司在一審行政訴訟中提交了3份證據,用以證明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且經過各自獨立使用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市場,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法院認定共存易致混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系爭商標與“寳慶”圖形作品在字體結構、內容元素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未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近似,因此系爭商標的注冊并未損害寶慶首飾總公司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5、商評委審查敗訴:

   經審理,商評委于2014年2月作出裁定認為,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組成等方面存在差異,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同時,系爭商標的文字與寶慶首飾總公司主張的圖形作品差別顯著,兩者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近似。據此,商評委裁定維持系爭商標的注冊。

6、德和不服,二審向北京高院提起訴訟,德和敗訴:

德和商業管理公司與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行政訴訟中,德和商業管理公司認可系爭商標除表以外的核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并補充提交了“寶慶尚品”品牌產品業務收入、廣告合同、媒體報道、獲獎情況等方面的相關證據,用以證明“寶慶尚品”商標經大量使用、推廣宣傳已經形成穩定的市場格局,與引證商標在表商品上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寶石、戒指(珠寶)等商品相比,兩者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較大關聯性,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相關商品系由同一主體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構成類似商品。

同時,系爭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對應的簡體中文,由于兩商標相近部分的發音、含義均相同,系爭商標中的“尚品”一詞非具有固有含義的詞匯,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狀態下容易認為“尚品”系對“寶慶”的修飾,無法從整體上對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進行區分。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商標各自所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進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德和商業管理公司與商評委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在收到二審生效判決后,商評委于8月8日作出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