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侵權文字作品版權的特征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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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侵權文字作品版權的特征有哪些呢?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對于企業、對于個人來說變得是越來越重要的,其中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利與版權三方面,而文字作品屬于版權登記的一種,同樣會存在侵權的行為,那么對于冒名侵權文字作品版權的特征有哪些呢?

冒名,又稱署名的冒用,即侵權人濫用姓名權或姓名變更權,通過變更姓名等方式規避法律的行為,將作品--往往是偽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暢銷書作者的姓名或 署名發表、出版,以獲得名譽、牟取不合法經濟利益的侵權行為。冒名侵權是近年來著作權領域中的一種新的侵權形態,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冒名侵權具有以下幾個 方面的法律特征:

1、 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從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沒有侵犯其他 作者的權利,因為在冒名侵權中,冒名侵權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為該作者自己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的姓名。單從姓名權的角度來分析,行為人通過合法程序 登記或變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權的行為是合法的。如從署名權的形式來看,行為人(作者或著作權人)使用自己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的姓名發表作 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與未經他人許可,擅自以他人的名義發表、復制、銷售作品的署名盜用行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觀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權人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權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當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權或姓名變更權,而往往是為利用名人效應,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這一搭便車行為以牟取不法經濟利益和特定社會地位,達到擠占作品市場的非法目的。

3、 侵權對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權的對象無一例外地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暢銷書作家(以下簡稱知名作家)的署名。這是因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 所不具有的社會聲譽和市場影響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發表、復制、銷售作品,才能給侵權人帶來最大的經濟利益,謀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獲得 的非法利益與社會地位。

4、行為上的隱蔽性。與盜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掛名、將合作作品作為單獨作品署名等侵權行為相比較,冒名侵權人采取的侵權手段一般具有相當的隱蔽性。

如何認定故意,大陸法系的學者們向來存在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之爭。依意思主義,行為人不但要知道行為的后果,而且還要證明其對后果的發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認定主觀上有故意。觀念主義則認為,行為人對結果所持之心理狀態應從其認識因素與其行為本身來判斷,因此,故意之證明以行為人對行為結果之預見為已足。由于署名權的原權利來自于民事主體的姓名權或名稱權,且由于我國姓名的特點與漢字的外在特征,使我國客觀上存在大量的同名同姓現象。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與知名作家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名義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而不具有追求與知名作家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一樣的社會效果和市場影響力的非法目的,則不應認定為有過錯。故從理論上而言,意思主義當然更符合故意的定義,因為它既強調了行為人心理狀態中的認識因素,也強調了意志因素。但從證據的角度而言,有時很難探求行為人行為時的真實意志,此時則需要從當事人的認識因素與行為中推知其意志因素。冒名侵權的故意,冒名者不僅具有認識冒名侵權的行為能力且已認識到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是對知名作家署名權的侵犯,同時冒名者對這種侵犯后果是持一種積極的追求態度??梢赃@樣認為,冒名侵權的主觀過錯必須為故意,過失不構成冒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