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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許可備案的商標能否正常轉讓?轉讓后許可備案是否依然有效?一、核心結論有許可備案的商標可以正常轉讓,許可備案并非商標轉讓的法定障礙,轉讓需遵循法定程序;轉讓后原許可備案不再自動有效,需由相關主體辦理備案變更或重新備案手續,但轉讓前已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效力不受影響(合同另有約定除外)。二、有許可備案的商標轉讓規則1.轉讓合法性與核心要求根據《商標法》及相關規定,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處分權,即使商標已辦理許可備案,仍可依法轉讓,核心要求包括:自愿合法原則:轉讓需基于轉讓人與受讓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書面轉讓協議,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原則,不得損害被許可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提交法定材料:需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委托代理機構的還需出具代理委托書,材料需簽字或蓋章確認;一并轉讓規則:轉讓商標時,轉讓人名下與該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近似商標需一并轉讓,避免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特殊情形告知:轉讓人需如實告知受讓人商標已存在許可備案的事實,受讓人應充分了解許可類型(獨占、排他、普通許可)、許可期限、使用范圍等信息,評估權利行使限制。三、轉讓后原許可備案的效力與后續處理1.原許可備案的效力變化原備案自動失效:商標權主體變更后,原許可人(原商標注冊人)已喪失商標所有權,其與被許可人辦理的備案因權利主體消失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許可合同效力不受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注冊商標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生效的許可合同效力,被許可人仍可按照合同約定繼續使用商標,但權利義務主體變更為新商標注冊人(受讓人)與被許可人,除非許可合同明確約定“商標轉讓后合同終止”等例外條款。2.后續備案辦理要求根據商標局規定,商標所有權發生轉移后,需重新辦理許可備案手續,具體要求如下:辦理主體:通常由新商標注冊人(受讓人)與被許可人共同辦理,或依據合同約定由一方牽頭辦理;申請材料:需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原許可合同或變更后的許可合同、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委托代理機構的需提供代理委托書;辦理時限:建議在商標轉讓公告后3個月內完成備案變更,避免因備案缺失導致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受讓人再次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商標);3.不同許可類型的特殊處理獨占許可/排他許可:轉讓后,新商標注冊人不得在許可期限內自行使用該商標或再許可他人使用(獨占許可),或不得再許可第三人使用(排他許可),需嚴格遵守原合同約定,備案變更時需明確標注許可類型;普通許可:新商標注冊人可繼續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但需保障原被許可人的使用權益,不得違反原合同關于使用范圍、地域的限制。四、常見風險與實操建議風險提示轉讓人未告知受讓人許可備案事實,導致受讓人后續行使權利(如禁止被許可人超范圍使用)時產生糾紛;未及時辦理備案變更,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時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受讓人將商標再次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方);許可合同未約定轉讓后的權利義務承接條款,導致新老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就許可費、商品質量監督等問題產生爭議。實操建議轉讓前: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許可備案的處理方式、備案變更費用承擔、被許可人權利義務承接等內容;轉讓人需向被許可人發出商標轉讓通知,征求其對后續許可關系的意見(尤其獨占許可情形);轉讓后:新商標注冊人應與被許可人核對許可合同條款,必要時簽訂補充協議確認權利義務;及時向商標局提交備案變更申請,確保備案信息與商標權主體一致;爭議解決:若因許可合同履行產生糾紛,優先依據合同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處理,舉證重點包括原許可合同效力、轉讓通知送達記錄、備案變更情況等。總結有許可備案的商標可正常轉讓,但需履行法定流程和一并轉讓義務;轉讓后原許可備案自動失效,需重新辦理備案以保障被許可人權利對抗效力,而原許可合同的履行不受影響。轉受讓雙方及被許可人應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避免法律風險。
答:
因“不良影響”被撤銷的商標,原注冊人還能再申請嗎?具體咨詢小盾知識產權法務經理(13539818521微信)以了解和確認具體的方案。根據《商標法》及相關司法實踐,因“不良影響”被撤銷的商標,原注冊人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僅在極特殊情況下存在重新申請的可能性,核心結論及法律依據、例外情形如下:一、核心原則:禁止重新申請相同/近似商標因“不良影響”被撤銷的商標,本質是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絕對禁止條款”——該條款明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立法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而非保護特定民事主體的私權。關鍵法律邏輯:“不良影響”的本質是標志本身的違法性:“不良影響”的判定核心是商標的構成要素(文字、圖形等)或其使用場景,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德、民族宗教、公共秩序等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與申請人是否為原注冊人無關。例如:帶有色情、暴力含義的文字(如“包二奶”“街頭霸王”);損害國家主權、民族尊嚴的標志(如“福爾摩莎”);與突發公共事件特有名稱近似的標志(如疫情期間的“火神山”非相關主體使用)。這類標志的違法性具有“永久性”,不會因原注冊人變更或時間推移而消除。撤銷決定的終局性約束:因“不良影響”被撤銷的商標,意味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法院已明確該標志違反公序良俗,屬于法定禁止使用的范疇。即使原注冊人重新申請,審查機關仍會依據同一標準認定其具有“不良影響”,必然駁回申請——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駁回維持率高達89.4%,體現了審查標準的穩定性和嚴肅性。無時間限制的禁止性:與“連續三年不使用”等可補正的撤銷情形不同,“不良影響”屬于絕對禁用情形,不存在“撤銷期滿后可重新申請”的規則。無論間隔多久,只要標志的核心構成要素未變,其“不良影響”的屬性不會改變,重新申請仍會被駁回。二、唯一例外:標志經實質性修改,消除“不良影響”屬性若原注冊人對商標進行根本性、實質性修改,徹底消除了導致“不良影響”的核心構成要素,使新標志不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禁用情形,則可重新申請。適用條件:修改需徹底脫離原違法要素:例如原商標“叫個鴨子”因格調不高被認定有不良影響,若僅修改個別文字(如“叫個雞”),仍未脫離低俗屬性,仍會被駁回;但若完全更換文字組合(如“味美鮮食”),與原違法要素無關聯,且無其他不良影響,則可能通過審查。需重新滿足商標注冊的全部條件:修改后的商標除無“不良影響”外,還需符合顯著性、不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等其他注冊要求,需按全新商標的申請流程提交材料,審查機關會進行獨立、完整的審查,與原商標的撤銷記錄無直接關聯,但會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換湯不換藥”的規避行為。三、常見誤區澄清誤區1:“換個申請人就能重新申請”——錯誤。“不良影響”針對標志本身,與申請人身份無關,即使變更注冊人,相同標志仍會因違法性被駁回。誤區2:“撤銷后過幾年再申請就能通過”——錯誤。絕對禁用條款無時間限制,標志的違法屬性不會因時間流逝而消除。誤區3:“僅改變字體、圖形樣式即可重新申請”——錯誤。若核心文字、圖形要素未變(如僅將低俗文字的字體從宋體改為楷體),仍會被認定為與原違法商標近似,具有不良影響。四、實操建議放棄原標志核心要素:因“不良影響”被撤銷后,最高效的方式是徹底放棄原商標的核心構成(文字、圖形等),重新設計與原標志無關聯、符合公序良俗的新商標,避免因“規避法律”導致多次申請失敗。申請前進行合規評估:新商標設計完成后,可結合《商標法》第十條及《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的具體規定,評估是否存在潛在“不良影響”(如是否涉及宗教、民族、公共事件、公眾人物等敏感要素),必要時咨詢專業知識產權機構,降低駁回風險。不依賴“行政復議或訴訟翻盤”:若對撤銷決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審或提起行政訴訟,但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標志不具有“不良影響”——實踐中此類抗辯成功率極低,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審查機關的認定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總結因“不良影響”被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標志的重新申請會被直接駁回,且無時間限制;僅當標志經實質性修改、徹底消除不良影響屬性,且符合全部注冊條件時,才可能通過審查。原注冊人應尊重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線,放棄對原違法標志的執念,重新設計合規的商標進行申請。
答:
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幾種?各有什么特點?根據《商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分為協商和解、行政投訴、民事訴訟、刑事報案四類,部分場景下可結合電商平臺投訴等輔助方式。不同途徑在效率、成本、維權效果等方面差異顯著,具體特點及適用場景如下:一、協商和解:高效低成本的自主解決方案協商和解是指商標權人與侵權方自行溝通,就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銷毀侵權商品等事宜達成一致協議的方式,是糾紛解決的優先選擇。核心特點:效率極高,成本最低:無需經過行政或司法程序,雙方直接溝通協商,可快速達成解決方案,節省時間、律師費、訴訟費等成本。靈活性強,兼顧合作:解決方案可由雙方自主約定(如賠償金額、整改期限、后續合作方式等),不僅能制止侵權,還可能維護或修復商業合作關系,避免矛盾激化。無強制執行力:和解協議屬于民事約定,若侵權方事后反悔或不履行,商標權人需通過行政或司法途徑另行維權,無法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適用場景有限:僅適用于侵權事實清晰、雙方爭議較小、侵權方有協商意愿的情況;若侵權方拒絕溝通或惡意侵權,協商難以奏效。二、行政投訴:快速制止侵權的公權力途徑商標權人可向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請求查處侵權行為,是制止侵權的高效手段。核心特點:響應迅速,取證強力:受理后通常7-15個工作日內立案,15個工作日啟動調查,最快30天可查實侵權行為;執法人員有權現場查封侵權商品、扣押生產設備、調取銷售賬目,固定證據的效率遠高于民事取證。零成本維權,處罰直接:無需支付訴訟費用,僅需提供商標注冊證、初步侵權證據(如侵權商品照片、銷售鏈接等)即可申請;認定侵權后,可責令侵權方立即停止侵權,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及制造工具,并處以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無經營額時最高罰25萬元),快速遏制侵權行為蔓延。側重“制止侵權”,賠償需另訴:行政處理的核心是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不直接判決賠償金額;若需主張經濟損失,需在行政處理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處理結果非終局: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方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民事訴訟:全面索賠的司法保障途徑商標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向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主張賠償、獲得終局救濟的核心途徑。核心特點:救濟全面,兼具懲罰性:可主張多項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若侵權方存在惡意侵權(如重復侵權、偽造標識等),可要求1-5倍的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可按“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商標許可使用費倍數”的順序確定,不足時由法院酌定。判決具有終局性和強制執行力:法院生效判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侵權方不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凍結賬戶、拍賣財產等);還可同步申請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防止侵權方轉移資產,保障賠償款實現。程序嚴謹,周期較長:需遵循民事訴訟程序,包括立案、舉證、庭審、判決等環節,周期通常為3-12個月(復雜案件可更長);對證據要求嚴格,需提供商標權屬證明、侵權事實證據、損失或獲利計算依據等,通常需要專業律師代理。適用場景廣泛:適用于所有商標侵權糾紛,尤其適合侵權情節復雜、賠償金額較高、需長期遏制侵權的情況,是維權的“兜底途徑”。四、刑事報案:針對嚴重侵權的追責途徑當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時,商標權人可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報案,追究侵權方的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維權方式。核心特點:適用條件嚴格:僅針對“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常見情形包括: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額超5萬元、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超2萬件,或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通常超5萬元)等,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刑事立案標準。追責力度強,威懾力大:立案后公安機關可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嫌疑人、查封生產場所等強制措施,侵權方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刑事責任的追究能對惡意侵權者形成強大威懾,有效打擊規模化、產業化侵權行為。同步實現民事賠償:刑事訴訟過程中,商標權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經濟損失賠償,無需額外支付刑事程序費用。舉證要求極高:需提供侵權商品鑒定報告、銷售金額審計報告、偽造標識數量統計等關鍵證據,且需符合刑事證據標準,通常需要專業律師協助整理報案材料。五、輔助維權方式:電商平臺投訴若侵權行為發生在淘寶、京東、抖音等電商平臺,可通過平臺知識產權保護通道提交投訴,屬于“協商/行政/民事訴訟的前置輔助手段”。核心特點:快速下架,阻斷傳播:平臺核實后通常24-72小時內下架侵權商品、刪除侵權鏈接,快速切斷線上侵權渠道;可申請平臺披露侵權方真實信息(如經營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為后續維權提供線索。成本低,操作便捷:無需復雜材料,僅需提交商標注冊證、侵權鏈接截圖、商標與侵權標識對比圖等,線上即可完成投訴。局限性明顯:僅能處理平臺內的侵權行為,無法直接處罰侵權方或主張賠償;若侵權方跨平臺經營或存在線下生產銷售,仍需結合行政投訴或民事訴訟進一步維權。維權策略建議優先組合使用:行政投訴(固定證據、快速止損)+民事訴訟(主張賠償)是最常用的“組合拳”,兼顧效率與全面性;證據先行:無論選擇哪種途徑,均需提前固定商標權屬證據(商標注冊證)、侵權事實證據(公證截圖、侵權商品實物、銷售記錄),避免因證據不足影響維權效果;時效注意:行政投訴需在侵權行為發生后2年內提出,民事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之日起算),刑事報案無時效限制但需及時固定證據。
答: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享有哪些不可轉讓的權利?根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相關立法精神,職務發明創造的核心權利(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單位所有,但發明人享有與人身緊密關聯、不可轉讓、不可繼承的法定權利,核心包括以下三類,且其不可轉讓性源于權利的人身專屬性:一、核心不可轉讓權利:署名權(人身權核心)署名權是發明人最基礎的人身權利,指發明人有權在專利申請文件、專利證書等相關法律文件中表明自己是發明創造者的身份,同時也享有不署名、署筆名或假名的自由。不可轉讓的核心依據:署名權與發明人的人身直接關聯,是對其智力勞動成果的人格認可,具有不可分離的專屬性,無法通過合同、贈與等方式轉讓給他人(包括所在單位);即使發明人離職、退休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署名權仍歸發明人本人所有,單位不得剝奪或替換;他人(包括單位)擅自刪除、替換發明人署名,或在非發明人未參與創造的情況下為其署名,均構成對署名權的侵犯,需承擔民事責任(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行使邊界:署名順序通常按發明人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貢獻程度”確定,無約定時默認按貢獻大小排序;僅負責組織管理、提供物質條件支持或輔助工作的人,不屬于發明人,無權主張署名權。二、法定不可轉讓權利:獲得獎勵與報酬的權利(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財產性權利)《專利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人給予獎勵;專利實施后,需根據推廣應用范圍和經濟效益給予合理報酬。該權利雖包含財產性利益,但因依附于“發明人”身份,具有不可轉讓性。不可轉讓的核心依據:獎勵與報酬的權利主體是“實際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發明人”,身份專屬且不可替代,無法轉讓給非發明人(如同事、親屬等);即使發明人離職、死亡,其繼承人僅能繼承已確定的報酬財產權益,但“主張獎勵與報酬的權利本身”仍不可轉讓,繼承人需以自身名義主張遺產范圍內的報酬,而非受讓該權利。權利的具體體現(法定最低標準):獎勵權:單位未約定時,發明專利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最低不少于1000元,需在專利權公告后3個月內發放;報酬權:單位自行實施專利的,每年從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發明/實用新型)或0.2%(外觀設計)作為報酬;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從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給予發明人;單位轉讓專利的,需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為報酬(《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明確)。三、延伸不可轉讓權利:相關程序性與身份性權利除上述核心權利外,發明人基于身份享有的以下權利也具有不可轉讓性,本質是對署名權和獎勵報酬權的保障:知情權:有權了解專利申請進展、專利實施情況(如許可、轉讓信息)及單位獲得的經濟效益,以便主張合理報酬;意見參與權:單位申請專利時,發明人有權對申請文件提出意見;單位擬放棄專利權或停止專利申請時,需提前1個月通知發明人,發明人可協商受讓相關權利;榮譽權:基于發明人身份獲得的榮譽(如專利證書副本、科技獎項、表彰等),屬于人身性榮譽,不可轉讓或贈與他人。關鍵區分:不可轉讓權利vs可處分權利需注意,發明人享有的“優先受讓權”(單位轉讓專利權時,發明人可同等條件優先受讓)并非不可轉讓,但該權利是基于發明人身份的“優先性權利”,而非核心人身權;而上述三類權利因與發明人的人身專屬性直接關聯,屬于法定不可轉讓權利,任何單位與發明人約定“放棄署名權”“轉讓獎勵報酬權”的條款均無效。綜上,職務發明人的不可轉讓權利核心圍繞“人身專屬性”展開,署名權是人格權基礎,獎勵報酬權是依附于身份的法定財產權益,相關程序性權利是權利實現的保障,均不得通過任何形式轉讓給他人。
答:
主張優先權需提交哪些證明文件?優先權期限屆滿后能否補正?主張優先權的證明文件需區分本國優先權與外國優先權,核心圍繞“聲明+基礎文件+費用”三類材料;優先權期限屆滿后的補正/恢復有嚴格限制,僅特定情形可救濟,具體規則如下:一、主張優先權需提交的證明文件根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規定,主張優先權需在提出在后專利申請時同步完成基礎手續,并補充對應證明文件,兩類優先權的要求如下:(一)通用核心文件(本國+外國優先權均需提交)優先權聲明(必備,需在申請時提交)必須在《專利請求書》中明確填寫優先權聲明,核心內容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精確到年月日);在先申請的申請號(唯一標識,錯填可能影響效力);在先申請的受理機構名稱(本國優先權填寫“中國”,外國優先權填寫對應國家/政府間組織名稱,如“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注:未在申請時提出聲明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無補正機會。優先權要求費(必備,需按時繳納)需在在后申請日起2個月內繳納(每項優先權80元,具體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最新標準為準)。本國優先權:繳納費用后,專利局將自動制作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無需額外提交;外國優先權:繳費是后續提交文件副本的前提,逾期未繳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二)特定證明文件(區分本國/外國優先權)本國優先權(僅發明/實用新型適用,外觀設計無本國優先權)除通用文件外,無需額外提交紙質副本(專利局內部調取制作),但需滿足以下隱性要求:在先申請未要求過外國或本國優先權、未被授予專利權、不屬于分案申請;在后申請與在先申請主題一致,且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視為撤回。外國優先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均適用)需在在后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以下文件: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由受理該在先申請的國家/政府間組織主管部門出具,需包含受理機構、申請人、申請日、申請號等核心信息,格式符合國際慣例;優先權轉讓證明(如適用):若在后申請人與在先申請人不一致,需提交經公證認證的轉讓證明文件,證明權利繼受關系;補正文件(如需要):若副本格式不符合要求,專利局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需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二、優先權期限屆滿后的補正/恢復規則優先權期限(本國/外國優先權的12個月/6個月)是核心法定期限,原則上屆滿后不能補正,但2024年1月20日起實施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有限恢復制度,僅以下兩種情形可救濟:(一)情形1:優先權期限屆滿后的“恢復請求”(針對期限本身超期)適用范圍:僅針對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無此恢復機制),且需同時滿足:在后申請在在先申請期限屆滿后2個月內提出(如在先申請日2023年3月1日,優先權期限2024年3月1日屆滿,在后申請需在2024年5月1日前提出);在后申請提出時,已在請求書中聲明要求該優先權(未聲明則無法恢復);有“正當理由”(非主觀故意,如不可抗力、行政程序延誤等)。辦理要求:提交《恢復優先權請求書》(專用表格,而非普通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恢復理由并附證據;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及優先權要求費;在專利局作好在后申請公布準備之前提出(公布后無法恢復)。(二)情形2:優先權手續瑕疵的“補正/恢復”(針對期限內未完成手續)若優先權期限未超期,但因手續瑕疵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可按以下規則補正/恢復:可補正/恢復的情形:未在3個月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轉讓證明,但聲明內容正確;未按時繳納或繳足優先權要求費;優先權聲明中僅錯填申請號(申請日、受理國家正確),且已提交符合要求的副本。不可補正/恢復的情形:未在申請時提出優先權聲明;聲明中錯填/漏填申請日、受理國家(外國優先權)或申請日/申請號/受理國家(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已被授予專利權、屬于分案申請等不符合優先權基礎條件的情形。(三)PCT國際申請的特殊恢復規則若為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國際階段受理局已批準恢復優先權的,視為已提出恢復請求,無需重復辦理;國際階段未請求恢復或未獲批準的,可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后2個月內,憑正當理由請求恢復。三、關鍵注意事項優先權聲明的準確性:本國優先權聲明中錯填任何一項核心信息(申請日/申請號/中國),均無補正機會;外國優先權聲明中錯填申請日或受理國家,也無補正機會,僅錯填申請號可補正。文件時效性:外國優先權的副本、轉讓證明需在3個月內提交,超期未交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后續無法通過恢復制度補救。費用繳納:所有相關費用(優先權要求費、恢復費)需在指定期限內繳足,繳費逾期視為放棄權利。綜上,主張優先權的核心是“及時聲明+按時交件繳費”,期限屆滿后的救濟僅適用于特定情形,且需嚴格滿足法定條件,建議提前規劃申請流程,避免因手續瑕疵或超期導致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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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通知書發出后,申請人需在多長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官方規定,專利授權通知書發出后,申請人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核心要求及細節如下:一、核心期限規則法定時限:無論發明、實用新型還是外觀設計專利,均統一適用“2個月”期限標準。該期限自申請人“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而非通知書的發文日。推定收到日:若申請人未提供明確簽收憑證,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以“通知書發文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收到日,2個月的辦理期限從該推定收到日起算。例如:通知書發文日為2025年10月1日,推定申請人10月16日收到,辦理截止日即為2025年12月16日。逾期后果:未在2個月內完成登記手續(含繳費)的,視為申請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專利申請將終止,且無法通過補正或延期挽回。二、登記手續的核心內容(需在期限內完成)辦理登記手續無需額外提交新的技術文件,核心是完成“繳費+信息確認”,具體包括:繳納法定費用:專利登記費:按專利類型收取(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收費標準不同,可咨詢小盾知識產權最新資費說明);公告印刷費:用于專利授權公告的出版印刷成本;印花稅:按《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代收,需與其他費用一并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需按通知書指明的年度繳納,當年年費逾期未繳將直接導致放棄專利權。信息確認:若申請人信息(如姓名、地址、代理機構等)無變更,無需額外提交文件;若存在著錄項目變更,需在辦理登記手續時一并完成變更手續及繳費(著錄事項變更費繳納期限為提出變更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三、特殊注意事項繳費方式: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在線繳費、代辦處窗口當面繳費或銀行轉賬,需確保費用在2個月期限內繳足,繳費憑證需留存備查。電子申請與紙件申請一致性:無論申請人采用電子形式還是紙件形式提交專利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費用標準及逾期后果均完全一致,電子證書將通過“專利業務辦理系統”發放(自2022年3月1日起,電子申請不再發放紙質專利證書)。優先權相關:若專利申請涉及優先權(國內或國外),無需在登記階段額外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僅需確保前期申請流程中已完成相關手續即可。綜上,申請人需在收到授權相關通知書后,重點關注“2個月”的法定時限,優先完成費用繳納,避免因逾期導致專利申請失效。具體費用標準及操作流程可咨詢小盾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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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的具體行為類型有哪些?“許諾銷售”如何界定?美術作品版權登記一般無需強制提交作品原件,以高清照片或掃描件為主要提交形式,具體要求如下:一、作品原件的提交要求:非強制,特殊場景需補充1.核心原則:原件為“可選材料”,優先接受復制件版權登記的核心是核驗作品的“獨創性”和“權利歸屬”,而非留存原件。因此,無論是線下窗口還是線上申請,均以作品的清晰照片、掃描件或電子文件為主要提交材料,原件僅在以下特殊情況需補充:作品為立體造型(如雕塑、手工模型):若照片/掃描件無法完整呈現作品全貌(如細節紋理、三維結構),登記機構可能要求臨時提交原件供核驗,核驗后當場退回(無需留存);存在權利爭議或材料存疑:若登記機構對照片/掃描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疑問(如清晰度不足、無法判斷原創性),可能要求申請人補充原件進行比對;部分地方機構的特殊要求:少數地區版權局(如部分省份線下窗口)在首次申請時,可能要求提交原件復印件(與照片/掃描件核對一致),但原件本身無需留存。2.原件提交的注意事項(若需提交)需附帶原件的完整包裝(避免損壞),并在原件顯著位置標注作品名稱、申請人姓名/名稱(與登記信息一致);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的原件,需同時提交合作協議、委托合同等權利證明文件,確保原件歸屬與登記信息一致;原件核驗后,登記機構僅留存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原件由申請人當場取回,登記系統不存儲實物。二、照片/掃描件的核心要求:清晰度、完整性、格式合規照片或掃描件是美術作品版權登記的“核心材料”,需滿足“能清晰識別作品細節、體現獨創性”的核心標準,具體要求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司法實踐,專利侵權行為可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兩大類,核心圍繞“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受保護專利”展開;“許諾銷售”作為獨立的侵權行為類型,法律對其有明確界定和具體認定標準,以下是詳細解析:一、專利侵權的具體行為類型專利侵權行為的劃分以《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等規定為依據,結合行為性質和侵權邏輯,具體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覆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類專利的保護場景:(一)直接侵權行為(核心侵權類型,直接侵害專利權排他性)直接侵權是行為人直接實施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或設計,無需他人配合即可成立,具體包括:制造專利產品: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生產、加工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例如:擅自生產他人已獲發明專利的機械設備、復制實用新型專利的零部件、仿造外觀設計專利的家具造型,無論產品是否流入市場,制造行為本身即構成侵權。使用專利產品/專利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未經許可使用專利產品(如用他人專利技術制造的醫療設備),或使用專利方法(如用他人專利配方生產食品);注意:外觀設計專利不包含“使用”侵權,僅針對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行為。銷售專利產品:未經許可銷售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無論銷售者是否明知產品侵權(善意銷售者雖可能免除賠償責任,但需停止銷售)。例如:網店銷售仿造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的服裝、經銷商倒賣侵權專利設備。許諾銷售專利產品:以銷售為目的作出公開意思表示,無需實際交付商品即構成侵權(下文詳細界定)。進口專利產品:未經許可將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從境外輸入中國境內,即使進口后未銷售,進口行為本身已侵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針對方法專利的延伸保護,例如:使用他人專利發酵方法生產的飲料、銷售該飲料、宣傳該飲料的銷售意向,均構成侵權。(二)間接侵權行為(輔助侵權,為直接侵權提供條件)間接侵權本身不直接實施專利技術,但通過誘導、幫助他人實施直接侵權,需與直接侵權行為結合才成立,常見類型包括:銷售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關鍵零部件、專用模具、設備(如僅能用于制造侵權專利產品的核心組件);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轉讓、提供專利技術方案,教唆、慫恿他人實施專利侵權;為侵權行為提供技術支持、倉儲、運輸等便利條件,且明知或應知他人實施侵權行為。(三)特殊侵權行為:假冒專利與冒充專利假冒專利: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例如:在非專利產品上標注他人專利號、在廣告中謊稱產品為專利技術、偽造專利證書等;冒充專利:將非專利產品/方法謊稱是專利產品/方法(如杜撰虛假專利號標注在產品上),雖未直接侵害特定專利權,但擾亂市場秩序,需承擔行政責任。二、“許諾銷售”的法律界定與認定標準(一)核心定義根據《專利法》及司法解釋,許諾銷售是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通過廣告、展覽、陳列、宣傳等方式,作出銷售專利產品的明確意思表示”。其核心特征是:無需實際交付商品、無需達成銷售合同,僅“銷售意向的公開表達”即構成獨立侵權行為,目的是提前遏制侵權行為,避免專利權人商業機會受損。(二)構成要件主觀目的: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個人自用、公益展示等非商業目的不構成);行為方式:通過公開渠道向不特定公眾傳遞銷售意向(具體見下文常見形式);行為對象:指向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授權狀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獲得許可或屬于專利例外情形的除外)。(三)常見行為形式司法實踐中,以下行為均被認定為許諾銷售:線上宣傳:電商平臺商品詳情頁展示、社交媒體(抖音、朋友圈、視頻號)發布產品銷售廣告、企業官網標注“供應”“預售”“接受訂單”等信息;線下展示:展銷會(如廣交會)陳列侵權產品、發放包含產品信息的宣傳冊/名片、商店櫥窗陳列待售產品;其他形式:發布招標公告、向潛在客戶發送銷售報價單、在廣告中明確產品可訂購的信息等。(四)關鍵認定要點獨立性:許諾銷售獨立于實際銷售行為,即使最終未成交、未交付商品,只要作出明確銷售意思表示,即構成侵權;同理,實際銷售行為成立不影響許諾銷售行為的單獨認定;關聯性:行為需與“銷售”直接關聯,單純的技術展示(如學術會議展示未計劃銷售的技術原型)、產品免費贈送宣傳等,不構成許諾銷售;責任承擔:許諾銷售行為會導致專利權人商業機會減少、專利產品價格侵蝕等損害,侵權人需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即使是委托第三方實施的許諾銷售(如委托展會方展示侵權產品),產品制造者仍需承擔相應責任;與銷售的區別:許諾銷售僅為“銷售意向表示”,無需交付商品或轉移所有權;銷售則需完成價款支付、商品交付的實際交易,兩者在行為階段、法律后果上相互獨立但可能疊加(如先宣傳展示再銷售,構成兩項侵權行為)。總結專利侵權以直接侵權為核心,涵蓋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等具體行為,間接侵權為輔助侵權形態;“許諾銷售”的核心是“公開表達銷售專利產品的意向”,法律將其單獨列為侵權行為,旨在從源頭遏制侵權,保護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及許諾銷售,需結合專利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行為目的、是否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等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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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作品申請版權登記,需提交作品原件嗎?照片或掃描件的清晰度有何要求?1.清晰度要求(關鍵指標)分辨率標準:掃描件:建議分辨率≥600DPI(最低不低于300DPI),確保線條、色彩、紋理等細節無模糊、無鋸齒,能清晰展示作品的原創設計元素(如繪畫的筆觸、雕塑的紋理、LOGO的線條精度);照片:需使用高清相機拍攝(像素≥800萬),避免對焦模糊、光線過暗/過曝,確保作品全貌與細節均清晰可辨,無畸變、無遮擋。細節識別要求:照片/掃描件需能清晰呈現作品的“獨創性特征”,例如:繪畫的構圖布局、色彩搭配、特殊筆觸;書法的字體結構、筆法細節;立體作品的三維形態、裝飾細節等,避免因模糊導致登記機構無法判斷作品獨創性。2.完整性與拍攝規范作品全貌覆蓋:需拍攝/掃描作品完整畫面,包括邊框(若有)、署名(若有),不得裁剪關鍵元素(如LOGO的文字部分、繪畫的主體構圖),確保登記機構能看到作品的完整表達形式;立體作品特殊要求:雕塑、手工模型等立體作品,需提交多角度照片(正面、側面、背面、頂部等),至少3-5張,全面展示作品的三維結構,避免因角度單一導致信息不全;避免無關元素:拍攝時背景需簡潔(建議白色或純色背景),不得包含與作品無關的雜物、水印、文字標注(除作品本身的署名外),避免干擾作品識別。3.格式、尺寸與數量要求文件格式:線上申請時,照片限JPG/PNG格式,掃描件限PDF/JPG格式(部分機構支持TIFF格式),避免使用PSD、RAW等專業編輯格式(數字繪畫可額外提交分層源文件備查,但不作為必備材料);文件尺寸:照片:物理尺寸不超過3R(約8.9cm×12.7cm),電子文件大小建議控制在5-10M以內(部分平臺限制單文件不超過20M),可電腦打印后提交紙質版,或直接上傳電子版;掃描件:單頁文件大小建議不超過10M,多頁作品(如系列繪畫)需按順序編號,合并為一個PDF文件上傳。提交數量:一般需提交2份(線上上傳2份電子版,線下提交2份紙質打印件),其中1份需粘貼在《作品登記申請書》左下角空白處,并加蓋騎縫章(自然人簽字即可,法人/非法人組織需加蓋公章),另1份隨其他材料一并提交。4.其他合規要求無修改篡改:照片/掃描件需真實反映作品原貌,不得通過修圖軟件修改作品的核心設計元素(如改變色彩、調整構圖、添加原創性之外的元素),僅可進行基礎的亮度/對比度調整(以保證清晰度為目的);文字翻譯要求:若作品包含外文、少數民族文字,需在照片/掃描件旁附上中文翻譯說明(單獨提交文檔),確保登記機構能理解作品內容;系列作品要求:若申請系列美術作品(如一組主題繪畫、一套LOGO設計),需按每件作品分別提交照片/掃描件,且每件作品均需滿足上述清晰度、完整性要求,同時在申請表中注明“系列作品”及作品數量。三、特殊場景補充說明數字繪畫作品:除提交最終成品的高清JPG/PNG文件外,建議額外保存創作過程中的分層源文件(PSD格式)、創作草稿截圖等,以備登記機構核查原創性(非必備材料,但可提高登記通過率);合作/委托/職務作品:照片/掃描件需與合作協議、委托合同、勞動合同中的作品描述一致,若作品有多個作者或權利主體,需在材料中明確標注,確保權利歸屬與作品信息對應;涉外美術作品:境外創作的美術作品在我國申請登記時,照片/掃描件需符合上述要求,若為外文標注的作品,需補充中文譯本,且相關材料需按涉外規則辦理公證認證(僅針對主體資格證明,照片/掃描件無需額外公證)。四、常見駁回情形與規避建議駁回情形:照片/掃描件清晰度不足、無法識別作品細節;作品未完整呈現、關鍵元素被裁剪;立體作品角度不全;文件格式/尺寸不符合要求;存在明顯修圖篡改痕跡。規避建議:提交前自查——放大照片/掃描件至100%,確認線條、紋理無模糊;核對作品是否完整覆蓋,無裁剪;立體作品多角度拍攝;按登記機構官網要求調整文件格式與尺寸,避免違規。總結美術作品版權登記無需強制提交原件,核心依賴高清照片或掃描件完成審核。關鍵要求可概括為:分辨率達標(≥300DPI,建議600DPI)、細節清晰可辨、作品完整無遮擋、格式尺寸合規。具體詳詢小盾知識產權咨詢詳細材料,確保滿足形式審查要求,提高登記通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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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請作品版權登記,分別需提交哪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根據《著作權法》《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及國家版權保護中心、地方版權登記機構的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請作品版權登記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核心圍繞“身份合法性驗證”展開,結合地域差異、特殊場景(如跨省申請、代理辦理)有具體要求,以下分主體詳細說明:一、自然人申請人:核心為身份證明+地域補充材料自然人申請版權登記的主體資格證明以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為核心,需滿足清晰可追溯、信息一致的要求,特殊情況需補充地域相關證明:1.核心基礎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的清晰復印件(部分機構接受掃描件或照片,但需確保無遮擋、信息完整),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手寫簽名;替代身份證明(如適用):無身份證的自然人(如外籍自然人、港澳臺自然人),可提交護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及中文譯本(外文證件需翻譯者簽章或有資質機構譯本)。2.地域特殊補充材料(跨省申請場景)若自然人身份證住址所在地與申請登記的版權機構所屬省份不一致(如外省自然人在廣東省申請),需額外提交:《省外個人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從申請地版權局官網下載,填寫后手寫簽名);“在粵證明”(或對應申請地的地域證明):如在職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申請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等,證明其在申請地有合法停留或工作關系。3.特殊身份補充材料合作作品的自然人:除本人身份證明外,需提交所有合作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明確版權歸屬的合作協議(協議需各方簽字確認);繼承取得著作權的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繼承權公證書(或唯一繼承人證明),證明權利合法受讓;委托他人代理辦理: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經本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無需公證,但若為境外自然人委托境內代理人,委托書需按涉外規則公證認證)。二、法人申請人:核心為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關聯材料法人申請版權登記的主體資格證明需體現“法人合法設立”及“申請行為合規”,核心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等:1.核心基礎材料法人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法人公章)、企事業法人登記證等有效證件,需確保復印件清晰展示法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有效期等關鍵信息,無遮擋或模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加蓋法人公章),證明申請行為經法人核心決策層認可。2.地域特殊補充材料(跨省申請場景)外省法人在異地(如廣東省)申請登記的,需額外提交:《省外機構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官網下載后加蓋法人公章);地域關聯證明:如法人在申請地的分支機構證明、申請地的業務合作協議等,證明與申請地存在業務關聯。3.特殊場景補充材料職務作品的法人:需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職務創作證明(或勞動合同),明確作品是員工在履職期間創作、版權歸屬于法人(需作者簽字確認);法人分支機構(如分公司)申請:分支機構本身不具備法人資格,需提交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總公司出具的《書面授權聲明》(明確允許分支機構單獨作為著作權人申請登記,加蓋總公司公章)+分支機構自身的登記證書復印件;法人變更/合并后申請:若法人名稱、注冊信息變更,或通過合并/分立取得著作權,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變更決議(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合并協議、清算報告等,證明權利主體的合法性延續;委托代理辦理: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法人公章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工作證明(如單位介紹信),證明代理行為經法人授權。三、非法人組織申請人:核心為非法人資格證明+設立機構備案材料非法人組織(如合伙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申請版權登記,主體資格證明需體現“合法設立”及“權利歸屬明確”,核心材料如下:1.核心基礎材料非法人組織資格證明:工商管理機關(如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如社會團體登記證)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掃描件,需清晰展示組織名稱、設立日期、負責人、登記編號等關鍵信息,確保文件在有效期內;負責人身份證明:非法人組織負責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需負責人簽字或加蓋組織公章),證明申請行為經組織核心負責人認可。2.特殊場景補充材料合作創作的非法人組織:需提交所有合作方(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如其他非法人組織的登記證、自然人的身份證),及明確版權歸屬的合作協議(協議需各方蓋章或簽字);受讓取得著作權的非法人組織:需提交自身資格證明+權利轉讓合同(或授權合同),合同需明確轉讓的權利范圍、期限,且轉讓方需簽字/蓋章確認;委托代理辦理: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非法人組織公章(或負責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明確代理權限(如材料提交、證書領取等)。四、三類主體的共性要求與注意事項材料格式要求:所有復印件需使用A4紙,縱向排版,加蓋公章/簽字的部分需清晰可辨;掃描件或照片格式限jpg/png/pdf,大小控制在5-10M以內,避免模糊或壓縮失真;信息一致性要求:主體資格證明中的名稱、地址、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信息,需與《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中的填寫內容完全一致,避免出現“法人名稱簡稱”與“營業執照全稱不一致”等問題;審查核心邏輯:登記機構僅做形式審查,重點核查主體資格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如營業執照是否過期、身份證是否在有效期內),不審查作品獨創性,但若材料存在明顯瑕疵(如無公章、信息模糊),會直接退回補正;涉外主體特殊規則:境外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申請的,主體資格證明需按“涉外公證認證”規則辦理(如外國法人的海牙附加證明書、港澳臺組織的公證文件),具體可參考此前“境外作品登記”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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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創作的作品在我國申請版權登記,需額外提交哪些材料(如公證認證文件)?境外創作的作品在我國申請版權登記,需遵循“基礎材料+涉外專屬材料”的要求,核心額外材料集中在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公證認證文件、外文材料的中文譯本,以及特殊場景下的權利歸屬補充證明。具體要求結合《著作權法》及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規定,分以下維度詳細說明:一、核心額外材料:公證認證文件(區分申請人類型)境外申請人(自然人、法人/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需經過公證或認證,這是與境內申請最核心的區別,具體規則按申請人身份和所在國家/地區劃分:1.外國自然人申請人基礎文件:需提交護照原件的照片或掃描件(證明身份合法性);翻譯要求:護照需附經翻譯者簽章的中文譯本(無需額外翻譯機構資質,但需翻譯者簽字確認);公證認證要求:一般無需單獨公證認證(護照本身為官方有效證件),但如果護照信息模糊或所在國家有特殊要求,需按該國規定辦理公證后,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或符合國際條約的替代證明)。2.外國法人/其他組織申請人需嚴格區分所在國家是否為《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即“海牙公約”)締約方,認證要求不同:公約締約方(如美國、歐盟成員國、日本等):提交的法人身份證明文件(如注冊登記證書、商業執照等)需辦理該國附加證明書(Apostille),無需中國使領館二次認證;非公約締約方:身份證明文件需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雙重驗證后方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核心要素:必須包含法人名稱、注冊日期、注冊地、注冊證明編號、有效期等關鍵信息,缺一不可;翻譯要求:上述公證/認證文件為外文的,需提交有翻譯資質的機構出具并加蓋公章的中文譯本(個人翻譯無效)。3.港澳臺地區申請人(參照涉外規則)香港地區:法人需提交注冊登記證書、商業登記證書正本復印件,經中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經香港公證機構公證;臺灣地區:法人需提交經臺灣法院或公證機構認證的法人身份證明文件,并填寫《臺灣法人證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經臺灣公證機構認證后,還需經大陸認可的驗證機構核驗;翻譯要求:港澳臺地區的證明文件若為繁體中文,無需額外翻譯;若含外文表述,需補充中文譯本并由翻譯者或機構簽章。4.特殊材料:權利保證書(公證認證)部分登記場景(如無明確境外著作權登記證明的作品)需提交《權利保證書》,聲明作品為申請人原創、未侵犯他人權利,該保證書需按申請人所在地區規則辦理公證認證(與身份證明的公證認證流程一致),確保其法律效力。二、其他必備材料(含涉外專屬補充)除上述公證認證文件外,境外作品登記還需提交以下材料,其中部分為涉外場景專屬要求:1.基礎共性材料(與境內申請一致)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需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統一表格,中文填寫,申請人簽字/蓋章);作品樣本:根據作品類型提交(文字作品需完整文稿,美術/攝影作品需高清圖片,軟件作品需源程序前30頁+后30頁等),電子介質需為PDF或指定格式;作品說明書:簡述創作目的、創作過程、獨創性體現(500字以內),自然人簽字或法人蓋章;權利歸屬證明:原創作品提交《作品原創承諾書》;委托創作、合作創作、職務作品需提交對應的委托合同、合作協議、勞動合同等。2.涉外專屬補充材料授權鏈條證明(若涉及授權使用/轉讓):如果作品是通過境外著作權人授權、轉讓取得的,需提交完整的授權合同或轉讓協議,且授權鏈條需清晰可追溯(從原始著作權人到申請人的所有環節合同均需提供);若合同含轉授權條款,需明確標注,無轉授權條款的需補充原始著作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首次出版說明(若為首次在中國出版):境外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出版(包括從未在境外出版、境外出版后30日內在中國出版等),需提交首次出版說明材料,注明著作權人、出版時間、出版渠道等,若為全球首次出版,還需提交封面、版權頁設計或截圖;代理委托材料(若委托境內機構辦理):需提交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外文需附中文譯本并公證認證),以及代理人的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代理機構公章)。三、材料提交核心要求與注意事項格式要求:所有申請文件需使用國際標準A4紙,縱向排版,文字從左向右排列;電子文件需為PDF格式,圖片類需分辨率不低于300dpi;一致性要求:作品名稱、申請人名稱、權利歸屬信息等需在所有材料中保持一致(如外文名稱的中文譯名需統一,公證認證文件中的法人名稱需與合同中的名稱完全一致);授權鏈條完整性:若涉及多次授權(如境外著作權人→境內代理公司→申請人),需提交每一級的授權合同,且后續授權的地域、期限、權利類型不得超出前一級授權范圍;審查特殊點:國家版權局會額外核查作品是否符合我國著作權保護條件(如作者所屬國與中國簽訂著作權保護協議、作品首次在中國出版等),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登記;辦理渠道:可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官網在線申請,或委托境內有資質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辦理(推薦境外申請人選擇代理,避免因材料格式、公證認證流程失誤影響登記)。核心原則:境外作品登記的“額外材料”本質是“身份與權利的合法性驗證”,公證認證的目的是確保境外文件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譯本是為了滿足審查機構的語言要求。建議申請人提前確認作品所屬國家/地區的公約歸屬、公證認證流程,避免因材料瑕疵延誤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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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時,權利人對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如修改、再許可)有哪些限制?在作品著作權許可使用中,權利人(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限制,核心依據《著作權法》及相關條例,遵循“約定優先、法定兜底”原則,即未明確許可的權利均受限制,重點圍繞“修改行為”“再許可行為”及其他附屬使用行為展開,具體限制規則如下:一、對“修改行為”的限制:禁止擅自修改,保護作品完整性修改權是著作權人的人身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被許可人能否修改作品、如何修改,嚴格受制于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核心限制如下:1.原則:未經明確授權,不得擅自修改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修改權屬于著作權人專有權利,被許可人僅能在許可合同明確約定的范圍內行使修改權,無約定則視為無權修改。例如:文字作品許可他人出版時,若合同未約定“可修改內容”,出版社不得擅自修改文章主旨、核心觀點或情節;美術作品許可用于廣告宣傳時,若未明確授權“調整色彩、構圖”,被許可人不得自行修改作品視覺元素。2.例外:法定允許的有限修改(無需單獨授權)僅有一種法定情形可突破“需授權”限制:《著作權法》規定,報社、期刊社對投稿作品可進行文字性修改、刪節(如修正錯別字、調整語句通順度),但不得改變作品的基本內容、核心觀點或表現形式(如將學術論文改為科普短文)。除此之外,任何修改行為均需獲得權利人明確許可。3.禁止性底線:不得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無論是否獲得修改授權,被許可人的修改行為均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否則即便有合同約定,也因違反《著作權法》第十條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并需承擔侵權責任。例如:未經授權將正能量歌曲的歌詞改為低俗內容,或惡意剪輯視頻作品導致原意扭曲,均屬于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許可合同約束。4.特殊作品的修改限制對于美術、攝影作品等原件所有權已轉移的作品,即便權利人授權修改,也需征得原件所有人同意(如畫家授權畫廊修改其畫作,但畫廊需先獲得畫作原件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實際操作)。二、對“再許可行為”的限制:禁止擅自轉授權,需權利人明確同意再許可(又稱“從屬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將其獲得的作品使用權再次許可給第三人行使,該行為的核心限制是“無明確授權即禁止”,具體規則如下:1.普通許可使用:絕對禁止擅自再許可若許可合同約定為“普通許可”(最常見類型,權利人可同時許可多人使用),被許可人僅享有自身使用的權利,無權將使用權轉授第三人,即便第三人使用方式與合同約定一致,也需另行獲得權利人許可。例如:博主甲許可平臺乙使用其原創文章(普通許可),平臺乙不得擅自將文章再許可給平臺丙轉載,否則構成違約。2.專有許可/排他許可使用:需明確約定方可再許可專有許可(被許可人可排除包括權利人在內的任何人使用)或排他許可(被許可人可排除第三人使用,但權利人仍可使用)中,被許可人能否再許可,取決于合同是否明確約定“享有再許可權”;若無明確約定,即便為專有許可,被許可人也不得擅自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3.再許可的附加限制若權利人明確允許再許可,通常還會附加兩層限制:范圍限制:再許可的使用方式、地域、期限不得超出原許可合同的范圍(如原許可“在中國大陸地區網絡傳播”,再許可不得擴大至“全球范圍傳播”);備案要求:部分合同會約定再許可需提前告知權利人并備案,未經備案的再許可視為無效。三、其他核心使用限制(除修改、再許可外)除上述兩類重點行為外,權利人還可通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對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進行以下限制,本質均遵循“未明確許可即禁止”原則(《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1.使用方式限制被許可人僅能以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超出授權范圍。例如:授權“圖書出版權”(復制權+發行權),被許可人不得將作品改編為有聲讀物(涉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線下展覽權”,不得擅自將美術作品上傳至網絡傳播(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2.地域范圍限制使用行為需限定在約定的地域內,超出則構成違約。例如:權利人許可A出版社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中文簡體版圖書,A出版社不得在香港、臺灣地區銷售該圖書,也不得授權境外機構出版。3.期限限制使用期限不得超出著作權保護期及合同約定的許可期限,期限屆滿后需停止使用或重新獲得授權。例如:許可合同約定“使用期限3年”,3年后被許可人需停止傳播、復制作品,否則構成侵權。4.商業用途限制若合同明確約定“非商業使用”,被許可人不得用于盈利活動;若約定“特定商業用途”(如用于自身品牌宣傳),不得轉為其他商業用途(如用于第三方廣告代言)。5.署名權相關限制被許可人需遵守合同約定的署名方式,不得擅自修改作者署名、遺漏署名或虛假署名,否則既違反合同約定,也侵犯權利人的署名權(人身權,不可轉讓、不可放棄)。四、限制的核心法律依據與實操要點法定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人身權與財產權劃分)、第二十七條(未明確許可的權利不得行使),《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再許可的限制);實操建議: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明確約定“禁止擅自修改”“禁止擅自再許可”,并細化使用方式、地域、期限等限制,避免模糊表述;被許可人:若需修改、再許可或擴大使用范圍,務必提前與權利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無明確授權時不得擅自突破約定。總結權利人對被許可人的使用限制,核心圍繞“人身權不可擅自侵犯、財產權不可超出授權”展開:修改權需明確授權且不得歪曲作品,再許可權需法定或約定授權,其余使用行為需嚴格遵循“未明確許可即禁止”。合同約定是核心依據,法律規定是兜底保障,兩者結合可全面規范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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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權侵權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一般由哪一級法院受理?作品版權侵權訴訟的管轄確定需遵循“級別管轄+地域管轄”雙重規則,核心依據《民事訴訟法》《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如《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結合案件類型(普通侵權/網絡侵權)、訴訟標的額、地域范圍等因素綜合判斷,具體適用規則如下:一、級別管轄:明確案件受理的法院層級級別管轄決定案件由基層、中級還是專門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受理,核心原則是“專業性案件集中于高級別法院,普通案件下放至基層法院”,具體劃分如下:1.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轄的情形核心技術類版權糾紛: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屬于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類案件技術屬性強,需專業法官審理,例如軟件代碼抄襲、軟件著作權侵權等案件。高標的額普通版權糾紛:除技術類案件外,普通著作權侵權(如文字、圖片、音樂作品侵權)若訴訟標的額達到當地中級法院管轄標準(通常為500萬元以上,具體以各省高院規定為準),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特殊類型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版權關聯糾紛(如將馳名商標圖形作為作品侵權),由知識產權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院批準的基層法院除外)。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除上述“中級法院管轄范圍”外,訴訟標的額較低(如廣州地區不足1000萬元)的普通著作權糾紛(包括文字、圖片、音樂、美術作品等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注意:并非所有基層法院都有權管轄,需是各省高院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指定的“知識產權專門化基層法院”(如廣州的部分基層法院、鄭州的航空港區法院等)。3.專門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的特殊管轄全國目前設立北京、上海、廣州、海南自貿港4家知識產權法院,其管轄范圍包括:轄區內的技術類版權糾紛(如計算機軟件侵權);高標的額普通版權糾紛(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廣州地區1000萬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普通知識產權糾紛);轄區內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版權糾紛(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廣州市內涉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二、地域管轄:明確案件受理的具體地域法院地域管轄解決“在哪個地方的法院起訴”的問題,核心規則為“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特殊情形(網絡侵權)有補充規定:1.普通版權侵權(非網絡)的地域管轄根據《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由以下地點的法院管轄(原告可選擇其一):侵權行為實施地:指侵權行為實際發生的地點(如在A市制作侵權復制品、在B市銷售侵權書籍/畫作等);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指大量或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的地點(如倉庫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的地點;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人/組織為其注冊登記地或主要經營地)。2.網絡版權侵權(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地域管轄針對通過互聯網傳播作品(如網站轉載、短視頻盜用、網盤分享等)的侵權,適用專門規則: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如侵權網站服務器位于C市,則C市為侵權行為地);例外情形:若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如境外服務器、匿名侵權),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可視為侵權行為地(如原告在D市電腦上發現侵權內容,D市可作為管轄地)。3.多個被告的共同訴訟管轄若存在多個被告(如侵權復制品的制作者、銷售者、傳播者),且侵權行為實施地不同,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管轄;僅起訴某一被告的,由該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轄。三、特殊情形:互聯網法院的集中管轄廣州、北京、杭州設立互聯網法院,其管轄范圍包括: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傳播作品的著作權糾紛(如短視頻平臺盜用作品、微信公眾號轉載侵權等)。此類案件直接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無需再適用普通地域管轄規則(如廣州互聯網法院管轄廣州市內的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三、總結:管轄法院確定的實操步驟先判斷案件類型:是普通版權侵權(如線下銷售侵權畫作)還是網絡侵權(如線上傳播侵權視頻);確定級別管轄:技術類案件(如軟件侵權)→知識產權法院/中級法院;高標的額案件→中級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普通低標的額案件→指定基層法院;確定地域管轄:普通侵權選侵權行為實施地/儲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網絡侵權選侵權設備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特殊情形:若屬于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如線上傳播侵權),直接由對應互聯網法院受理。示例參考案例1:甲的攝影作品被乙在廣州某線下畫廊銷售(侵權復制品),訴訟標的額800萬元→廣州的指定基層法院(級別管轄:低標的額普通案件;地域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廣州)或被告住所地);案例2:丙的計算機軟件被丁公司在深圳通過網站傳播(網絡侵權),訴訟標的額1.2億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級別管轄:技術類+高標的額;地域管轄:侵權服務器所在地或丁公司住所地);案例3:戊的文章被微信公眾號(注冊地北京)盜用傳播→北京互聯網法院(網絡侵權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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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作品侵權的“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如何具體適用?需提供哪些證據?“接觸+實質性相似”是我國著作權侵權認定的核心原則,其適用需遵循“先權屬審查、再雙要件判定、最后抗辯排除”的邏輯鏈條,同時需針對性提供兩類核心證據。以下結合司法實踐詳細說明具體適用規則及舉證要求:一、“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的具體適用規則適用該原則前,需先完成兩項前置審查,再依次判定“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個核心要件,最終排除合法抗辯。(一)前置審查:確認權利基礎與保護范圍審查原告主體資格(有權起訴)原始權利人:需證明是作品創作者,可通過署名、底稿、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平臺實名認證信息等佐證(如互聯網作品的后臺發布記錄與原告身份一致)。繼受權利人:需提供著作權轉讓合同、許可合同、遺囑等,證明權屬流轉連貫,且在侵權發生時已合法取得權利(專有許可被許可人可直接起訴,非專有許可需著作權人書面授權)。審查權利作品的可保護性作品需滿足“文學/藝術/科學領域+智力成果+可客觀感知+具有獨創性”四要件(如照片需體現拍攝者對視角、光線的選擇,而非單純復制實物)。先行剔除不受保護的內容:思想、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公有領域元素(如游戲通用布局)、有限表達(如固定格式的表格)等,僅對剩余獨創性表達進行后續比對。(二)核心要件一:“接觸”的認定規則“接觸”指被告在創作被訴侵權作品時,實際接觸過或存在接觸原告權利作品的合理可能性,不要求證明“實際看到并復制”,舉證責任隨作品是否發表有所區分:已發表作品(多數情形)推定接觸:若原告作品發表時間早于被告作品,結合發表平臺(如主流網站、出版社)、作品知名度(如暢銷書、熱門影視)、宣傳推廣記錄等,可直接推定被告存在接觸可能。舉證倒置:原告無需證明“被告實際接觸”,轉而由被告舉證“無接觸可能”(如創作時未使用網絡、未接觸過原告作品的傳播渠道)或“作品系獨立創作”。未發表作品(特殊情形)需原告證明“實際接觸”:如被告曾是原告雇員、合作方,接觸過底稿/未公開文檔;或通過盜竊、利誘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作品(需提供涉密協議、接觸記錄、證人證言等)。接觸主體與行為邊界接觸主體包括:原告雇員、合同相對方(如被許可人)、不正當獲取者,以及從上述主體間接獲取的“第三人”(需證明間接接觸的具體方式和程度)。接觸行為需具備“可能性”:如原告作品在被告創作地廣泛傳播、被告曾公開引用原告作品、原被告存在業務往來等。(三)核心要件二:“實質性相似”的認定規則“實質性相似”指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的獨創性表達部分相同或高度近似,足以使一般理性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為同源”,司法實踐中采用兩類核心比對方法:整體比對法(適用于美術、攝影、圖形作品等)不拆解作品元素,以普通觀察者視角整體判斷核心特征、視覺效果是否近似(如AI生成的“奧特曼”形象與原IP關鍵特征高度一致,直接認定相似)。例:兩幅攝影作品的構圖、光線、主體姿態完全一致,即使背景細節略有差異,仍構成實質性相似。抽象過濾比較法(適用于文字、視聽、軟件作品等)三步法:①抽象:將作品中的思想(如“偷龍轉鳳”母題)與具體表達(如“福晉棄女留印記”情節)分離;②過濾:剔除公有領域元素、有限表達;③比較:對比剩余的獨創性表達(如情節設計、人物關系、代碼邏輯)。特殊情形:碎片化侵權(如《錦繡未央》分散抄襲多部作品的語句和情節)、跨類型侵權(如小說內容被改編為百科全書摘抄),需結合“獨創性表達的累積相似”認定,而非單一元素比對。(四)最終排除:審查被告的合法抗辯若被告舉證成立以下抗辯,即使滿足“接觸+實質性相似”,也不構成侵權:合理使用(如為個人學習引用、適當引用他人作品且指明來源);獨立創作(需提供被告的創作底稿、時間線記錄,證明與原告作品無關聯);權利窮竭(如合法購買的復制品后續轉售);時效抗辯(侵權行為超過訴訟時效)等。二、需提供的核心證據清單舉證核心圍繞“證明權屬、證明接觸、證明實質性相似”展開,證據需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具體分類如下:(一)證明權利基礎的證據(前置必備)作品原創性證據:底稿、草稿、創作過程記錄(如修改痕跡)、原件;權屬證明文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版權認證報告、發表憑證(如出版社合同、平臺發布截圖);繼受權利證據:轉讓合同、許可協議、遺囑、繼承證明等(需體現權利流轉完整);作品保護期證據:證明作品仍在保護期內(如文字作品作者終生及死后50年)。(二)證明“接觸”的證據作品發表/傳播證據:原告作品的發表時間記錄(如平臺發布時間戳、出版日期)、傳播范圍證明(如閱讀量、發行量、宣傳活動記錄);被告接觸可能性證據:被告曾參與原告作品相關活動(如合作創作、編輯、審稿記錄);被告與原告存在特定關系(如勞動合同、涉密協議、原雇員身份證明);被告公開引用/接觸痕跡(如社交媒體點贊、評論原告作品,下載記錄、訪問日志);作品傳播渠道與被告活動范圍重合(如原告作品在被告常用的創作平臺獨家發布)。(三)證明“實質性相似”的證據雙方作品載體:原告作品原件/完整版本、被告侵權作品載體(如書籍、網頁截圖、軟件安裝包、視頻文件),需保全固定(如公證取證、時間戳認證);直接比對證據:文字作品:相同/近似語句對照表、查重報告(需注明比對范圍,排除公有領域內容);視聽作品:情節對比表、人物關系圖、相似片段剪輯(如電影鏡頭構圖、臺詞重合);軟件作品:源代碼比對報告、目標程序運行效果對比視頻(建議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關鍵證據):針對復雜作品(如軟件、美術設計),委托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出具《實質性相似鑒定報告》,證明力高于普通書證(如自行制作的比對表);輔助證據:普通公眾或專業人士的證言、市場反饋(如消費者混淆投訴記錄),佐證相似性足以引發誤認。(四)補充證據(用于索賠或反駁抗辯)侵權損失證據:原告的銷售額下滑數據、被告的違法所得(如侵權作品銷量、廣告收入)、合理開支(律師費、鑒定費、取證費);反駁抗辯的證據:如證明被告的“合理使用”超出范圍(如商業用途引用他人作品未指明來源)、“獨立創作”時間線造假(如被告創作底稿的修改時間晚于原告作品發表時間)。三、典型適用場景示例文字作品侵權(如小說抄襲):先過濾“愛情故事”等思想,比對具體情節(如“女主失憶后重逢男主”的細節設計)、人物關系、獨特臺詞,結合原告作品的出版時間早于被告,推定接觸,認定實質性相似;AI生成內容侵權:輸入端需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爬取作品訓練未侵害復制權),輸出端通過整體比對(美術作品)或抽象過濾法(文字作品),認定生成內容與原告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是否實質性相似(如AI生成的奧特曼形象復制原IP關鍵特征);軟件侵權:原告提供源代碼、開發文檔,證明被告曾是公司技術人員(接觸證據),再通過司法鑒定比對雙方軟件的核心代碼、功能模塊,認定實質性相似。綜上,該原則的適用核心是“聚焦獨創性表達、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證據需形成“權屬合法→被告有接觸可能→表達實質相似”的完整鏈條,才能有效認定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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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汽修,百貨,KTV,按摩足浴商標注冊類別如何選擇?以下是餐飲、汽修、百貨、KTV、按摩足浴行業的商標注冊類別推薦:餐飲行業:核心類別:第35類,包括飯店商業管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廣告等;第43類,涵蓋餐飲、餐館、酒店、住宿等服務。重要類別:第08類,如餐具(刀、叉和匙)等;第29類,包括腌臘制品、魚制食品、食用油等;第30類,如調味品、糕點、方便食品等;第31類,包括新鮮水果、蔬菜等;第32類,涵蓋飲料、果汁、礦泉水等;第33類,包含白酒、紅酒等含酒精飲品;第39類,如物流、配送、倉儲等;第40類,如食品加工等;第44類,如營養與飲食指導等。汽修行業:核心類別:第37類,主要涉及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運載工具加潤滑油服務、運載工具清洗服務等;第35類,包括廣告宣傳、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相關類別:第39類,如汽車運輸、配件供應等;第41類,如汽車技術培訓、駕駛培訓等;第42類,如汽車技術研發等。百貨行業:核心類別為第35類,主要是銷售服務,包括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此外,根據具體銷售的商品,還可能涉及第03類化妝品、第05類藥品、第29類肉、蛋、奶制品等、第30類茶、保健品等、第31類新鮮的農副產品等多個類別。KTV行業:核心類別:第41類,包括提供卡拉OK服務、夜總會娛樂服務等。相關類別:第09類,如卡拉OK機等音像設備;第35類,如廣告、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等。按摩足浴行業:核心類別:第44類,涉及足部保健、按摩等服務,屬于4402群組。相關類別:第11類,如足浴器、電動足浴盆等商品,屬于1109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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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原有的專利權如何轉移?需辦理哪些手續?公司合并/分立后專利權的轉移規則與辦理手續公司合并或分立屬于法人主體資格變更的法定情形,原公司持有的專利權并非自動轉移,而是需遵循“法定歸屬+登記生效”原則,通過規范的行政程序完成權利主體變更,確保專利權的合法性與穩定性。以下是具體的轉移規則、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一、專利權的歸屬認定(轉移核心前提)根據《專利法》《公司法》相關規定,專利權作為公司核心無形資產,其歸屬隨合并/分立的具體形式確定,無需額外簽訂轉讓合同,但需以登記機關證明文件為依據:(一)公司合并時的歸屬吸收合并(如A公司吸收B公司,B公司注銷):被吸收方(B公司)的全部專利權自動歸屬于吸收方(A公司),屬于資產整體承繼,無需單獨取得第三方同意(但若專利為合并方與第三方共有,需提交全體共有人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新設合并(如A、B公司合并為C公司,A、B均注銷):原A、B公司的專利權全部轉移至新設公司(C公司),由新設公司統一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公司分立時的歸屬派生分立(如A公司分立為A、B公司,A公司存續):根據分立協議或股東會決議,明確專利權的分配方案——可歸原公司所有、新設立公司所有,或由兩者共有。新設分立(如A公司分立為B、C公司,A公司注銷):專利權需按分立協議約定的比例或范圍,分配給新設立的B、C公司,協議未明確的,視為由各分立后公司共有。核心原則:歸屬認定的關鍵依據是“登記機關證明文件+內部決議/協議”,無需簽訂單獨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但需確保分配方案不違反法律規定或在先約定(如專利質押期間需經質權人同意)。二、專利權轉移的法定辦理手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及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規定,專利權轉移必須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登記,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專利權仍登記在原公司名下)。辦理流程分為“材料準備、提交申請、繳費領證”三步,具體要求如下:(一)核心準備材料需提交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電子申請需提交符合格式的電子文件,主要包括: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使用CNIPA統一制式表格(可從官網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下載),需填寫原專利權人(合并/分立前公司)、新專利權人(合并/分立后公司)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專利號、變更理由等信息,加蓋新專利權人公章。主體變更證明文件:這是核心證明材料,需由登記管理部門出具:合并情形: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出具的《合并登記通知書》《注銷登記證明》(被吸收方/原公司)、新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立情形: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分立登記通知書》《注銷登記證明》(原公司)、分立協議或股東會決議(需加蓋各相關方公章)。特殊情形補充材料:共有專利:需提交全體共有人簽字/蓋章的《同意轉移證明》;代理機構變更:若新專利權人更換代理機構,需提交全體專利權人簽字的《專利代理委托書》;沿用原代理機構的,僅需新增專利權人蓋章的委托書;涉外情形:若新專利權人為外國人、港澳臺企業,需委托境內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提交《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其他輔助材料:新專利權人未委托代理機構的,需在申報書中填寫聯系人信息(需為公司員工,地址與單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需出具員工證明)。(二)申請提交方式提交渠道:電子申請:通過CNIPA電子申請客戶端提交(新專利權人需先完成電子申請用戶注冊),電子文件需符合格式要求(PDF格式,簽章清晰);繳費要求:繳費時限:自提出變更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逾期未繳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申請;繳費方式:可通過CNIPA官網在線繳費、銀行轉賬、現場繳費等方式繳納。(三)審批與領證流程審查周期:CNIPA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無需實質審查),流程約1個月左右;審查結果: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專利權自登記之日起正式轉移;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規定的,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需補正后重新申請;后續憑證:《手續合格通知書》是專利權轉移的法定證明文件,無需更換專利證書(專利證書上的原權利人信息不變,但登記薄會更新為新權利人,登記薄信息具有優先效力)。三、關鍵注意事項與風險規避及時辦理變更,避免權利真空:合并/分立登記完成后應盡快辦理專利權變更(建議3個月內),否則原公司注銷后可能因主體資格滅失導致無法辦理,或被第三方主張權利(如侵權訴訟中因權利人主體不適格敗訴)。確保材料真實性與完整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合并/分立證明文件需真實有效,內部決議/協議需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可能被CNIPA駁回申請或后續被宣告變更無效。共有專利與受限專利的特殊處理:共有專利:必須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未取得同意的,變更申請無效;質押/查封專利:需先解除質押登記或查封措施,或取得質權人、查封機關的書面同意,否則無法辦理轉移。多件專利的批量處理:若涉及多件專利同時變更,需為每件專利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不可合并提交,但可一次性繳納所有費用。權利轉移后的后續操作:變更完成后,新權利人應及時更新專利臺賬,辦理專利年費繳納、許可備案等手續,避免因漏繳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四、核心總結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專利權轉移,核心是“歸屬法定化+登記生效化”:歸屬由合并/分立形式、登記證明文件及內部協議確定,轉移則必須通過CNIPA的著錄項目變更登記完成。整個流程的關鍵在于準備齊全登記證明文件、按時繳費,確保變更手續合法合規,避免因未登記導致專利權不被法律認可,或在后續維權、交易中產生糾紛。若涉及復雜情形(如涉外、共有、質押專利),建議委托專業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提高效率并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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