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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為何不進行實質審查?由此可能帶來什么風險?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進行實質審查的原因及潛在風險解析一、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核心原因我國《專利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無駁回理由的,即可授予專利權,無需經過實質審查(即不審查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核心實質條件)。這一制度設計并非偶然,而是基于法律價值平衡、產業發展需求和審查資源優化的綜合考量:(一)契合專利類型的特性與定位技術創新門檻差異:實用新型專利側重保護“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多為對現有產品的改進(如簡化結構、優化組裝方式),創新程度通常低于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核心價值在于視覺美感和工業適用性,而非技術突破。兩類專利的創新高度和技術復雜度相對較低,無需通過嚴格的實質審查即可滿足基本保護需求。保護目標側重不同:發明專利的保護核心是“突破性技術創新”,需通過實質審查確保其技術價值和排他性;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核心目標是“快速保護實用改進和設計創新”,鼓勵中小企業、個體創作者將日常研發和設計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推動技術普及和產業多樣化。(二)兼顧效率與成本的制度優化降低申請與審查成本:實質審查需審查員全面檢索現有技術、比對創新點,耗時耗力且需申請人支付較高審查費用;而初步審查僅聚焦申請文件格式、手續完備性、是否存在明顯違法情形(如違反公序良俗、不屬于保護范圍)等形式要件,審查成本低、申請人負擔輕,契合中小企業和個人的創新需求。加快授權周期:初步審查流程簡單、周期短(通常6-12個月即可授權),能讓申請人快速獲得專利權保護,及時占據市場先機;若采用實質審查,將導致審查積壓,與兩類專利“快速轉化、即時保護”的實際需求相悖。(三)資源合理配置與市場監督補充緩解審查資源壓力:我國專利申請量常年位居世界前列,若對所有專利類型均進行實質審查,需投入海量人力、物力和技術資源,超出專利行政部門的承載能力。將實質審查集中于創新價值更高的發明專利,能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市場導向的后續監督: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法律設計了“初步審查+無效宣告”的雙重機制——授權階段簡化審查,后續通過市場主體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實質把關。這種“公眾參與式審查”既減輕了行政機關負擔,又能借助市場力量篩選出真正符合實質條件的專利,體現了專利制度的靈活性。二、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潛在風險由于授權階段未對實質條件進行全面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穩定性天然較弱,可能給權利人、被訴侵權人及市場秩序帶來多重風險:(一)權利人面臨的核心風險專利權易被宣告無效:這是最突出的風險。由于授權時未審查新穎性、創造性,大量“缺乏實質創新”的專利可能被授予(如僅對現有產品做微小改動、與在先設計近似)。一旦進入侵權訴訟或市場競爭,他人可通過檢索現有技術/設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此類專利因缺乏實質授權條件,被宣告無效的概率顯著高于發明專利。維權困難且成本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將視為自始不存在,權利人基于該專利的侵權訴訟、索賠請求會直接敗訴,已投入的維權成本(律師費、訴訟費、取證費)全部損失。即使未被完全無效,維權過程中也需額外舉證證明專利的實質有效性,增加維權難度和時間成本。重復授權與權利沖突:初步審查無法全面檢索在先權利,可能導致對相同或近似的技術/設計重復授予專利權。后續授權的專利不僅可能因在先權利被無效,還可能被在先專利權人起訴侵權,陷入“自己擁有專利卻構成侵權”的尷尬境地。市場信任度低:由于兩類專利的授權門檻較低,市場主體對其技術價值和法律穩定性普遍存疑,可能影響專利的許可轉讓、融資質押等商業運作(如合作方因擔心專利無效而拒絕合作,或壓低許可費用)。(二)市場與社會層面的風險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部分申請人利用“易授權”特點,惡意申請“垃圾專利”(如無實質創新的仿冒設計、簡單拼接的技術方案),并借此發起“專利流氓”式訴訟,騷擾競爭對手、阻礙市場創新,破壞公平競爭環境。增加交易成本與法律風險: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前,需額外投入資源對相關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進行全面檢索和有效性評估,否則可能因無意侵犯看似“合法”的專利而陷入訴訟;同時,專利交易中需花費更多成本核實權利穩定性,降低交易效率。浪費公共資源:大量缺乏實質價值的專利被授權后,不僅占用專利數據庫資源,還可能引發大量無效宣告案件和訴訟,消耗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公共資源。(三)被訴侵權人的被動風險無辜卷入侵權訴訟:即使被訴侵權人使用的是現有技術/設計,也可能因對方持有形式上合法的專利而被起訴,需投入時間和資金應訴、提起無效宣告,影響正常生產經營。臨時禁令的影響:在侵權訴訟中,法院可能基于權利人的申請作出臨時禁令,責令被訴侵權人停止相關生產銷售行為。若后續專利被宣告無效,被訴侵權人因禁令遭受的損失(如訂單違約、產能閑置)可能難以全額追償。三、風險應對建議申請人層面:申請前進行全面的現有技術/設計檢索,評估實質授權可能性;委托專業專利代理人撰寫申請文件,明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提高專利穩定性;必要時可主動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相當于第三方出具的實質條件審核意見),為后續維權和交易提供參考。企業層面:產品研發前開展專利預警檢索,避開不穩定或無效風險高的專利;被訴侵權時,及時通過無效宣告程序挑戰對方專利的有效性,同時舉證自身使用的是現有技術/設計。維權層面:權利人維權前先獲取專利權評價報告,確認專利具備實質有效性;優先通過協商、許可等方式解決糾紛,避免盲目訴訟;被訴方應積極應訴,善用無效宣告制度維護自身權益。四、核心總結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進行實質審查,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制度選擇,核心目的是降低創新門檻、快速保護實用型和設計型創新。但這一制度必然伴隨“權利穩定性弱、易被無效、維權風險高”等問題。對于申請人而言,關鍵是重視專利的實質創新質量和申請文件撰寫;對于市場主體而言,需理性看待兩類專利的法律價值,通過專業檢索和法律手段規避風險,才能真正發揮專利制度保護創新、促進發展的核心作用。
答:
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如何確定?單位能否壓制個人的非職務專利申請?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及單位壓制問題解析一、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確定規則根據我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條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核心原則為“發明人/設計人專屬所有”,同時兼顧合同約定的例外情形,具體可分為以下三類情況:(一)純粹非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完全專屬若一項發明創造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核心條件,即為純粹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毫無爭議:未執行本單位任務:發明創造并非在本職工作中完成,也不是履行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且不屬于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原單位本職工作/分配任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例如:程序員在業余時間自主研發的與工作無關的智能家居控制程序,教師利用假期獨立設計的新型文具結構。未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研發過程中未依賴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核心資源。即使少量使用單位常規辦公資源(如公共電腦、普通文具),只要未影響發明創造的核心技術實現,仍屬非職務發明。此類情形下,申請專利的權利完全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后,該發明人/設計人為唯一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獨占實施權、許可權、轉讓權等全部合法權益。(二)特殊情形: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但有約定若發明創造過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如使用單位專屬實驗室、核心技術數據、專項研發資金等),但發明人/設計人與單位事先訂立書面合同,明確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發明人/設計人,則按照“約定優先”原則,專利權歸屬于發明人/設計人。反之,若未訂立此類約定,則該發明創造可能被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所有。這一規則既尊重單位對物質技術資源的投入,也保障了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權。(三)共同非職務發明創造:全體共有人共有若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即共同發明/共同設計),且各共有人均未利用各自單位的職務資源,則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共同共有人行使專利權時,需遵循“協商一致”原則;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單獨實施、轉讓專利或授予他人獨占許可,但普通實施許可除外(需將收益合理分配給其他共有人)。二、單位能否壓制個人的非職務專利申請?(一)法律明確禁止:單位無任何壓制權《專利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這一規定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任何單位(包括發明人/設計人的所在單位)均無權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或阻礙個人就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具體禁止行為包括:強行要求發明人將非職務發明作為職務發明,僅允許以單位名義申請專利;以解除勞動合同、降薪、處分等相威脅,禁止個人提出專利申請;拒絕提供個人研發相關的證明材料,或惡意拖延、阻撓專利申請流程;強行要求發明人將非職務專利無償轉讓給單位,或強制要求獨占實施許可而不支付合理報酬。(二)單位壓制的法律責任與維權途徑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上述壓制行為,屬于“侵奪發明人/設計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發明人/設計人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協商溝通:首先與單位明確交涉,出示非職務發明的相關證據(如研發時間記錄、個人資源使用憑證、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證明等),告知其行為違反《專利法》規定,要求立即停止壓制行為;行政投訴:協商無果的,可向當地專利行政部門(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單位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情況,相關部門有權責令單位改正,并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警告、記過、降級等);司法訴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單位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因壓制申請造成的經濟損失(如研發投入、預期收益損失等),并確認發明人/設計人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維權關鍵在于舉證:發明人/設計人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發明創造的“非職務屬性”,例如研發構思形成于業余時間的記錄、使用個人資金/設備/材料的憑證、發明內容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說明、單位未參與任何研發活動的證明等。三、核心總結專利權歸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以“發明人/設計人專屬所有”為原則,以“合同約定”為補充;共同非職務發明則歸全體共有人共有,單位無默認歸屬權。壓制行為禁止:單位壓制非職務專利申請的行為具有明確違法性,法律嚴格保護個人的專利申請權和相關合法權益。實操建議:個人完成非職務發明后,應及時固定研發過程證據(如設計圖紙、實驗記錄、時間節點證明等);若需使用單位部分資源,務必事先與單位簽訂書面歸屬協議;遭遇壓制時,果斷通過協商、行政投訴或訴訟途徑維權,必要時可咨詢專利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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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中“新穎性”的核心含義是什么?哪些情形會導致發明創造喪失新穎性?專利法中“新穎性”的核心含義及喪失情形解析一、新穎性的核心含義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2條規定,新穎性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核心前提條件之一,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技術方案未被公開且無在先沖突申請”**,具體包含兩個關鍵維度:不屬于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為公眾所知”的核心是技術內容處于公眾能夠獲得、知曉的狀態,包括通過出版物公開發表、公開使用或其他方式(如口頭公開)傳播,且不受地域限制(國內外公開均算)。處于保密狀態(含協議保密、默契保密)的技術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但如果保密義務人事先泄露導致公開,則該技術會成為現有技術的一部分。無抵觸申請:不存在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本申請日之前已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且該在先申請的技術內容被記載在申請日(含申請日)之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這里的“同樣”指技術領域、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完全相同,包括簡單文字變換或隱含公開的情形。簡言之,新穎性的本質是要求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前,是“前所未有的技術方案”,既未被公眾所知,也未被他人搶先申請并后續公開。二、導致發明創造喪失新穎性的情形除《專利法》第24條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情形外,以下兩類核心情形會導致發明創造喪失新穎性:(一)屬于現有技術:申請日前已公開技術內容在申請日之前通過任何方式被公開,且達到“公眾可獲知”的程度,即喪失新穎性。公開的具體形式包括:出版物公開:通過各種傳播載體公開發表技術內容,載體形式不受限制,包括紙件出版物(書籍、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在線數據庫、互聯網信息等,無論正規還是非正規出版物,只要能被公眾獲取即構成公開。例如:提前在學術期刊上發表包含完整技術方案的論文;在網絡平臺(如博客、技術論壇)公開披露產品設計圖紙或制造方法;畢業論文提交后被納入公開可查詢的數據庫(如知網),且包含專利申請的核心技術內容。時間認定上,紙件以印刷日為準,電子出版物以上傳日或出版日為準;內容上,不僅包括明確記載的信息,還包括附圖隱含的定性關系、固有特征等(如通過記載的提取方法可必然獲得的物質含量)。使用公開:通過制造、使用、銷售、進口、演示、展出等使用行為,導致技術方案處于公眾可得知的狀態。例如:在商品展銷會上公開演示新產品的結構和功能;銷售包含核心技術的產品,使得公眾可通過拆解獲知其技術方案;公開使用某一方法生產產品,且該方法的技術細節能被他人觀察、獲知。需注意:若展出的產品僅展示外觀,其內部結構或材料未知,則不構成使用公開。其他方式公開:主要指口頭公開,如在學術報告、研討會、廣播傳媒中公開技術內容,只要能讓公眾獲知實質性技術知識,即構成公開。特殊情形下的公開認定:數值范圍沖突: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范圍端點,會破壞限定該離散數值的技術方案的新穎性(如對比文件公開60℃-90℃的干燥溫度,本申請中60℃、90℃的方案即喪失新穎性);慣用手段置換:若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的區別僅為所屬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置換(如將螺釘固定改為螺栓固定),則不具備新穎性;產品特征無實質差異:僅以性能、參數、用途或制備方法限定產品,但未使產品的結構或組成產生區別(如現有技術為治療糖尿病的A藥劑,本申請僅將用途改為治療肝炎,核心成分未變),則喪失新穎性。(二)存在抵觸申請他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本申請日之前提出過專利申請,且該在先申請的技術內容被記載在申請日之后公布的專利文件中。例如:甲于2024年1月提出某技術的專利申請,未公開;乙于2024年3月就完全相同的技術提出申請,甲的申請在2024年7月公布,則乙的申請因存在抵觸申請而喪失新穎性。抵觸申請的核心是“申請在先、公開在后”,且技術內容完全相同,其目的是防止重復授權,避免后申請人竊取先申請人的技術成果。(三)寬限期內的再次公開(例外情形的例外)《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了申請日前6個月內的4種不喪失新穎性情形(國家緊急狀態下為公共利益首次公開、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會首次展出、規定學術/技術會議首次發表、他人未經同意泄露),但如果在寬限期內,該技術再次被公開且不屬于上述4種情形,則仍會喪失新穎性。例如:申請人在國際展會上首次展出產品(符合寬限期情形),但隨后在申請日前3個月,又通過網絡公開銷售該產品(非寬限期情形),則該申請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自第一次公開之日起計算。三、關鍵補充: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例外情形)為避免合理原因或不當公開導致喪失新穎性,《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了6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內發生以下情形,不影響新穎性,但申請人需按規定提出聲明并提交證明材料: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如合作方泄密、技術被剽竊后公開)。需注意:寬限期是“補救措施”,申請人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聲明(自行公開的需在申請時聲明,他人泄密的需在獲知后2個月內聲明),否則仍會喪失新穎性。總結新穎性的核心是“申請日前未公開、無在先抵觸申請”,其喪失的核心原因是技術內容提前進入公共領域或存在沖突的在先申請。對于申請人而言,需嚴格把控技術公開的時間節點,避免在專利申請前通過出版物、使用、口頭傳播等方式泄露核心技術;若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公開,需確保符合寬限期條件,并及時履行聲明和舉證義務,以維護自身專利申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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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作品的侵權認定,如何區分“合理借鑒”與“抄襲”?僅改變拍攝角度或場景是否構成侵權?攝影作品“合理借鑒”與“抄襲”的區分及侵權認定規則攝影作品的侵權認定核心圍繞“著作權保護獨創性表達,不保護思想、風格或通用技法”的基本原則,結合“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司法判斷標準展開。“合理借鑒”與“抄襲”的界限在于是否保留自身獨創性表達,而僅改變拍攝角度或場景是否構成侵權,需結合作品類型、原創元素保護范圍綜合判斷,具體規則如下:一、“合理借鑒”與“抄襲”的核心區分標準兩者的本質差異在于對原作品“獨創性表達”的使用方式——借鑒是吸收靈感后的獨立創作,抄襲是對具體表達的實質性復制,可從以下維度精準區分:(二)關鍵法律原則支撐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如獨特的畫面呈現、元素組合方式),不保護抽象的“思想”(如攝影主題、創作風格、通用拍攝技法)。例如,借鑒“古風人像”的創作主題(思想)不構成侵權,但復制原作品的專屬場景布置、妝容造型組合(表達)則可能構成抄襲。獨立創作例外:若作品相似源于獨立觀察和創作(如兩人分別拍攝同一自然景觀但呈現不同效果),即使存在巧合相似,也不認定為抄襲;但如果存在接觸原作品的可能性(如原作品已公開發布),且相似點集中于獨創性表達,則推定存在抄襲嫌疑。實質性相似原則:這是侵權認定的核心標準,指被訴作品與原作品在“受保護的獨創性部分”達到高度相似,而非局部元素的簡單重合。司法實踐中需綜合畫面整體效果、核心元素組合、創作技法運用等進行整體判斷,而非孤立對比單一元素。二、僅改變拍攝角度或場景是否構成侵權?答案并非絕對,需結合原作品類型(創作型/再現型)、改變的實質性程度、是否保留原作品獨創性核心等因素綜合判斷,具體可分為以下情形:對比維度合理借鑒抄襲法律本質對他人創作思想、風格的參考學習,不觸及獨創性表達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竊取他人創造性勞動成果核心對象借鑒抽象的思想、風格、通用技法(如復古色調思路、光影運用理念)復制具體的獨創性表達(如獨特構圖、專屬場景布置、個性化后期效果)創作投入融入自身獨立判斷,形成新的表達形式(如借鑒光影思路但重構構圖、調整元素組合)僅做細微修改(如換模特、調亮度),未體現實質性智力投入整體效果作品呈現明顯差異化,可識別創作者自身風格與原作品整體視覺效果高度一致,公眾易產生混淆權利邊界未侵占原作品的獨創性核心,不違反著作權法實質性占用原作品受保護的表達內容,突破合法使用邊界(一)不構成侵權的情形針對“再現型”“抓拍型”原作品:這類作品的拍攝對象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景觀、生活場景(如街頭抓拍、普通風景照),其獨創性僅體現在拍攝角度、時機的選擇上,無法壟斷對同一對象的拍攝權利。例如,原作品是“從正面拍攝某地標建筑”,他人從側面拍攝該地標,即使場景相同,也因拍攝角度的實質性改變形成獨立表達,不構成侵權。改變達到“實質性差異”標準:若改變拍攝角度或場景后,作品的核心表達、整體視覺效果與原作品產生顯著區別,體現了自身的獨創性選擇,則不構成侵權。例如,原作品是“室內暖光下的古風人像(正面構圖)”,被訴作品改為“室外自然光下的古風人像(側逆光構圖)”,同時調整了場景元素(如將室內宮墻改為室外竹林),這種改變已超出“細微調整”范疇,形成了新的表達,不認定為侵權。原作品元素屬于公有領域:若原作品的場景、角度所涉及的元素是通用表達(如“雪景+人物背影”的常見構圖、“剪刀手”手勢),則改變拍攝角度或場景后的作品即使存在相似,也因未占用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不構成侵權。(二)可能構成侵權的情形針對“創作型”原作品,僅做形式化改變:創作型作品(如商業套系攝影、主題藝術攝影)的獨創性體現在場景布置、人物造型、元素組合、光影設計等多方面的綜合表達,若僅改變拍攝角度(如從平視改為微俯)或替換局部場景元素(如將原作品的“紅梅”改為“白梅”),但核心的造型組合、光影效果、整體畫面氛圍與原作品仍構成實質性相似,則可能被認定為侵權。例如,盤子女人坊侵權案中,被告僅替換模特、微調拍攝角度,但保留了原作品的妝容、服飾、場景布局核心組合,法院最終認定構成侵權。改變未脫離原作品獨創性核心:若原作品的核心保護點是“元素組合方式”而非單一角度或場景,僅改變角度或場景無法剝離這種核心表達,則仍可能構成侵權。例如,原作品的獨創性在于“深色背景下,人物手持油紙傘的側身剪影+局部光斑效果”,被訴作品僅將拍攝角度從“側面”改為“斜后方”,但保留了剪影形態、光斑設計、背景色調等核心獨創元素,仍可能被認定為實質性相似。惡意規避侵權的“輕微修改”:若改變拍攝角度或場景的目的是規避侵權認定,且未付出實質性創作勞動(如僅將原作品水平翻轉、輕微縮放角度、替換無獨創性的背景),則因未形成新的表達,仍可能被認定為抄襲。三、司法實踐中的典型認定規則整體綜合判斷規則:法院不會孤立對比拍攝角度、場景等單一元素,而是從作品整體效果、核心元素組合、創作技法運用等方面綜合考量。例如,若被訴作品與原作品在構圖、光影、色彩搭配、元素組合等核心表達上高度一致,僅拍攝角度或場景存在細微差異,不足以體現獨立創作,則認定為侵權。公有領域元素排除規則:若相似點僅涉及公有領域的通用元素(如傳統服飾、常見場景道具),而非原作品的獨創組合方式,則不認定為侵權。例如,古風攝影中使用鳳冠霞帔屬于公有領域元素,但原作品將“鳳冠+水墨背景+特定側身姿態”形成專屬組合,則這種組合方式受保護,他人復制該組合即使改變拍攝角度,仍可能構成侵權。創作投入考量規則:若改變拍攝角度或場景后,作品體現了拍攝者的獨立判斷(如調整光影參數、重構元素布局、融入新的情感表達),則認定為合理借鑒;若僅做機械性調整,未體現智力投入,則推定為抄襲。四、總結與實操建議核心結論:區分合理借鑒與抄襲的關鍵是“是否復制獨創性表達”,僅改變拍攝角度或場景不必然構成侵權——若改變導致作品核心表達、整體效果產生實質性差異,體現獨立創作,則屬于合理借鑒;若改變僅為形式化調整,仍保留原作品的獨創性核心,則可能構成侵權。創作者實操建議:進行著作權登記,保存創作過程記錄(如草圖、拍攝參數、后期處理步驟),便于證明原創性;借鑒他人作品時,聚焦創作思想和風格,避免復制具體的元素組合、構圖設計、專屬場景布置;若需使用他人作品的核心元素,應提前獲取授權,避免因“借鑒過度”陷入侵權爭議。使用者注意事項:商業攝影中避免直接模仿他人的主題套系、專屬場景設計,即使調整拍攝角度,也需確保核心表達的獨立性;對他人已公開發布的創作型作品,應保持足夠的創作距離,避免整體視覺效果的高度相似。若遇具體糾紛,建議結合作品對比細節、創作背景、是否存在接觸可能性等因素,咨詢專業知識產權律師,以精準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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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直接以自己名義起訴侵權行為?根據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版權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直接以自己名義起訴侵權行為,這是明確且具有法律依據的權利,核心邏輯與實操要點如下:一、核心法律依據:為何獨占被許可人可單獨起訴?利害關系人的法定訴訟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將“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列為知識產權糾紛的“利害關系人”,而利害關系人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這一規定確立了獨占被許可人的獨立訴訟主體資格,無需依賴著作權人授權。權利排他性衍生的救濟權:獨占許可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使用權在約定期間、地域內完全授予被許可人,排除包括著作權人自身在內的任何第三方使用。這種排他性使被許可人對涉案權利享有直接的財產利益,侵權行為會直接損害其獨占使用權,因此具備“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民事訴訟原告資格。司法實踐的參照適用規則:盡管著作權法未單獨細化訴權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普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則——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直接提起訴訟,這一標準已形成共識。二、與其他許可類型的訴權對比(明確邊界)為更清晰理解獨占被許可人的訴權特殊性,可對比不同許可類型的訴訟權利差異:獨占許可:可直接以自己名義單獨起訴,無需著作權人同意。僅能針對許可范圍內的侵權行為起訴排他許可:可與著作權人共同起訴,或在著作權人不起訴時單獨起訴。需證明著作權人已明知侵權但未起訴(如書面聲明放棄)普通許可:原則上無獨立訴權。僅能在著作權人明確書面授權時,以自己名義起訴三、實操要點:起訴需滿足的條件許可合同需明確“獨占性”:起訴時需提交合法有效的獨占許可合同,明確約定許可范圍(如地域、權利類型、期限),證明自身享有排他性使用權。若合同未明確“獨占”性質,或存在權利限制條款,可能影響原告資格認定。侵權行為需落入許可范圍:僅能就獨占許可所涵蓋的權利(如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被侵害提起訴訟。若侵權行為涉及著作權人未許可的權利(如著作人身權、未授權的財產權),獨占被許可人無權單獨主張。無需著作權人先行維權:與普通許可不同,獨占被許可人的訴權具有獨立性,無需先通知著作權人或等待其維權,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等臨時措施。四、特殊場景:著作權人能否同時起訴?通常情況下,獨占許可期間,著作權人已放棄自身在許可范圍內的使用權,因此無權就同一侵權行為單獨起訴——此時訴權已隨獨占使用權的授予轉移給被許可人。若著作權人堅持起訴,法院可能以“無直接利害關系”為由駁回其起訴(類似美國司法實踐中“獨占許可后原權利人喪失訴權”的規則)。但需注意:若侵權行為同時侵害了著作權人未許可的權利(如保護作品完整權、未授權的其他財產權),著作權人可就該部分權利單獨起訴,與獨占被許可人的訴訟并行不悖。五、總結版權獨占許可的核心價值在于賦予被許可人“排他性使用+獨立維權”的雙重權利,其直接起訴權是法律對獨占使用權的配套保護。只要獨占許可合同合法有效、侵權行為落入許可范圍,被許可人即可直接以自己名義起訴,無需依賴著作權人授權,這一規則既保障了被許可人的投資安全,也有利于及時制止侵權行為。若遇具體糾紛,建議提前準備完整的許可合同、侵權證據(如侵權產品、傳播記錄等),必要時向著作權登記機構補充權利證明,確保訴訟主體資格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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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的作品內容發生修改(如修訂版、續集),是否需要重新申請登記?已登記的作品內容發生修改(如修訂版、續集),是否需要重新申請登記,核心取決于修改的性質(是否構成新作品)和幅度,而非簡單的“必須重新登記”或“無需登記”,具體可按以下場景分類判斷:一、必須重新申請登記的情形(構成新的獨立作品)當修改后的內容與原登記作品形成顯著區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作品”時,需單獨重新申請登記,原登記證書僅對原版作品有效,無法覆蓋新版本。重大修訂/實質性修改:定義:修改內容改變原作品的核心表達、主要情節、核心功能或核心設計,如小說大幅調整劇情走向、新增關鍵人物;軟件在功能或性能上有重要改進(需獨立開發或經原著作權人許可);設計圖重構核心結構等。參考標準:行業內通常以“修改幅度超30%”作為實操參考,若修改后作品與原版的差異達到可獨立識別的程度,即需重新登記。法律依據:此類修訂版屬于“演繹作品”,雖基于原作品產生,但已形成新的著作權客體,需通過登記明確新版本的權利歸屬和保護范圍。續集/系列新作:續集(如小說第二部、影視續集)、系列衍生作品(如基于原IP的新故事、新場景作品),無論是否延續原設定,均屬于獨立于原作品的新創作,需單獨申請登記。原因:續集的著作權獨立于原作品,原登記證書無法覆蓋新作的權利,重新登記可避免后續侵權糾紛中舉證困難。二、無需重新登記,可申請“變更/補充登記”的情形(非實質性修改)若修改僅為細節調整,未改變原作品的核心表達和整體特征,無需重新申請登記,僅需針對變更內容辦理“變更登記”或“補充登記”,保持登記信息的準確性即可。非實質性小修改:具體場景:修正文字錯別字、調整標點符號、優化語句表述(不改變原意);圖片微調色彩、裁剪尺寸(不影響核心設計);軟件修復輕微bug(不涉及功能/性能改進)等。操作方式:向著作權登記機構提交《變更/補充申請表》、原登記證書復印件及修改說明材料,辦理信息更新即可,無需重復提交完整的登記申請材料。僅登記信息變更(非作品內容修改):若僅涉及作品名稱變更、創作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更正、權利人姓名(名稱)或地址變更等“登記信息錯誤或變動”,而非作品本身內容修改,直接辦理“變更登記”即可,無需重新登記作品內容。三、特殊場景:重版/再版的登記要求對于圖書、音像等出版物的重版/再版,需結合“出版者是否變更”和“內容是否變動”判斷:若出版者與原版權人一致,且內容無變動:無需重新登記,原著作權登記證書持續有效;若出版者與原版權人分離,或重版內容有增刪修訂:需重新辦理著作權登記,避免權利歸屬爭議。四、核心注意事項登記的本質是“確權公示”:作品創作完成后自動獲得著作權,但登記證書是維權時的關鍵初步證據。若新版本未登記,后續遭遇侵權時,需額外舉證新版本的創作時間和權利歸屬,增加維權成本。軟件作品的特殊規定: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僅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功能/性能有重要改進”的軟件,需重新登記;若僅為普通bug修復,辦理補充登記即可。變更與重新登記的區別:變更登記僅更新原有登記信息,費用低、流程簡;重新登記需按新作品申請流程提交材料、繳納費用,適用于新作品的權利確立。總結建議簡單判斷:若修改后他人能明顯區分“新版本”與“原版”,或形成續集、獨立衍生作品,直接重新登記;若僅為細節糾錯、信息調整,辦理變更/補充登記即可。實操建議:對迭代頻繁的作品(如軟件、設計圖),建議建立“版本登記制度”,每完成一次重大更新即登記新版本,確保各版本的權利均能得到明確保護。如需辦理相關手續,可向小盾知識產權機構咨詢具體材料要求,核心原則是“新作品新登記,舊作品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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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版權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如何繼承或處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且典型的著作權問題。當作者去世后,其作品版權中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處理方式有根本性的不同。核心結論著作財產權:可以繼承,像普通財產一樣轉移給繼承人。著作人身權:不可繼承,但由繼承人或特定機構對其進行保護。1.著作財產權的繼承(可繼承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可以依法轉移。繼承方式:與繼承普通財產(如房產、存款)的規則相同,按照《民法典》的繼承編執行。有遺囑則按遺囑繼承;無遺囑則按法定順序繼承。繼承內容:繼承人獲得的是作品的使用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例如,繼承人可以授權出版社出版該書并收取版稅,或者授權電影公司改編并收取許可費。保護期限:繼承人所享有的財產權不是永久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作品財產權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2.著作人身權的處理(不可繼承,但受保護)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些權利與作者的人格緊密相連,因此不能像財產一樣被繼承。但如圖表所示,其保護機制隨即啟動:發表權:如果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在其去世后,只要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權在其權利保護期(50年)內決定是否發表。如果無人繼承,則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些權利永遠屬于已故的作者本人,無法轉移給他人。作者的繼承人(如子女、配偶)或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和義務來保護這些權利不受侵犯。具體職責:如果發現有人篡改作者署名、歪曲篡改作品內容(保護作品完整權),繼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他們是在維護作者的遺志和聲譽,而非行使自身權利。實踐中的常見場景稿費版稅如何處理?作者去世后,其作品產生的稿費、版稅等收益,屬于遺產的一部分,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和分配。繼承人可以修改作品嗎?原則上不可以。修改權是作者的人身權,繼承人不能擅自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但如果是為了出版需要進行的少量文字性、技術性修訂,且不違背作者生前意愿的,通常被認為是允許的。若要進行重大改編(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通常需要推斷作者生前是否會同意,并尊重其精神。合作作品怎么辦?合作作品中,某一作者去世后,其享有的財產權部分由其繼承人繼承。但其人身權部分,仍需由其他在世合作作者和其繼承人共同予以保護。總結:作者去世后,其版權的處理遵循“財產可繼承,人身受保護”的原則。繼承人一方面獲得了作品的經濟收益權,另一方面也承擔起了守護作者名譽和精神遺產的責任。如有具體復雜的繼承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小盾知識產權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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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能否轉讓或放棄?這是一個在軟件著作權領域非常重要且常見的問題。簡單而明確的答案是:軟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原則上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其法律意義上的身份權屬性,但可以在實踐中通過協議約定不行使這項權利。下面我們來詳細解釋這個看似矛盾但實則嚴謹的法律原則。一、核心法律原則:署名權是不可轉讓的“人身權”根據中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著作權分為兩大類: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翻譯權等經濟性權利。署名權被明確歸類為“著作人身權”。其核心特性是:專屬性:與作者的人格、身份緊密相連,專屬于作者本人。不可轉讓性:不能像財產一樣通過合同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方式轉讓給他人。永久性:即使作者去世,其署名權依然受到法律保護,由其繼承人或國家來維護。因此,從法律上講,您無法通過一紙合同將您的署名權“過戶”給另一個人。任何聲稱“完全轉讓署名權”的合同條款,因其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二、“放棄署名權”的實踐與法律界限雖然不能“轉讓”,但在商業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作者“放棄”署名的情況。這里的“放棄”需要準確理解:1.可以約定“不行使”署名權作者可以通過合同(如委托開發合同、雇傭合同)與對方約定,在軟件公開發表、復制、發行時,不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例如,一個程序員受雇于某公司開發軟件,合同約定最終產品的著作權歸公司所有,且程序員同意不在軟件中署名。這種情況下,程序員是依約不行使他的署名權,而不是從法律上放棄了這項權利。2.法律意義上的署名權依然存在即使約定了不行使,作者作為法律意義上的“作者”身份并沒有改變。如果未來發生糾紛,例如有人篡改源代碼并聲稱自己是原作者,這位“放棄”署名的原始作者仍然有權站出來,主張自己的作者身份,并禁止他人的假冒行為。法院依然會依據事實確認他的作者身份。總結來說:您可以通過合同“放棄”在某個產品上署名的機會和權利,但您無法放棄您作為創作者的法律身份。這項人身權利是法定的,與生俱來的,不因約定而徹底消亡。三、重要提示與建議合同至關重要:在簽訂任何軟件開發合同(尤其是委托開發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署名權的行使方式。如果您是開發方,且同意不署名,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以避免未來的糾紛。區分“署名權”與“版權歸屬”:這是一個關鍵點。合同可以約定軟件的版權財產權歸屬(即誰擁有這個“資產”),但這與誰是創作者(作者)是兩個問題。一個軟件可以版權歸A公司所有,但作者署名是B個人。尊重法律底線:任何試圖完全“買賣”署名權的行為都是高風險且無效的。法律設置人身權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基本尊嚴和與作品的永久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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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程序頁碼出現亂碼或編排不連續,會被要求補正嗎?如何規范處理?源程序頁碼出現亂碼或編排不連續,確實可能導致補正。下面這個表格匯總了核心的格式要求和常見問題,方便您快速核對:頁碼格式與連續性:頁碼需連續編排,例如1-60,頁碼不連續、缺失、編號錯誤(如未從1開始連續編號)或出現亂碼頁碼位置:通常標注在每頁的右上角,頁碼位置錯誤或未按要求位置標注頁眉標注:頁眉處需標注軟件名稱和版本號,頁眉中軟件名稱、版本號與申請表不一致,或未標注頁眉每頁行數:除結束頁外,每頁不少于50行(結束頁可例外,但通常也要求不少于15行),每頁有效代碼行數不足(不含純空白行)源程序整體篇幅通常要求提交前后各連續30頁,共60頁(總量不足60頁則需提交全部源代碼)源程序總頁數不足開頭與結尾第1頁第1行應是軟件或模塊的開頭,第60頁最后一行應是一個模塊的完整結束源程序最后一頁未結尾,存在不完整的模塊規范處理源程序頁碼與格式的技巧確保源程序格式規范,可以這樣做:仔細核對頁碼:在生成最終提交的PDF之前,務必從頭到尾逐頁檢查頁碼,確保其連續且無誤。如果使用Word文檔編輯后轉換為PDF,務必檢查轉換后的PDF頁碼是否清晰、連續,防止轉換過程出錯。規范頁眉頁腳信息:頁眉處標注的軟件名稱和版本號必須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同時,頁腳處需要注明著作權人全稱。確保行數與篇幅符合要求:調整文檔的字體大小(通常不大于13號)、行距和頁邊距,確保除結束頁外,每頁不少于50行有效代碼(不含純空白行)。結束頁一般也要求不少于15行。若源程序總代碼量超過3000行,應提交前、后各連續30頁(共60頁),頁碼按1-60連續編排。總量不足60頁則需提交全部源代碼。檢查開頭、結尾及內容連續性:確保第1頁第1行是軟件或模塊的開頭,第60頁(或最后一頁)最后一行是一個模塊的完整結束。提交的源程序前30頁和后30頁各自都應是連續的。清理代碼中的個人信息與版權信息:刪除源代碼中與作者、版權相關的注釋信息(如author,copyright,created等),避免因這些信息與申請表內容不一致而導致補正。收到補正通知后的應對措施如果因為頁碼、格式等問題收到了補正通知:及時按要求修改:根據補正通知的意見,重新整理源代碼,嚴格按照上述規范調整頁碼、行數、頁眉頁腳等。注意補正期限:務必在補正通知要求的期限內重新提交材料。重新提交材料:將修改后的規范源程序及其他要求材料,按要求快遞至指定的審查員或通過相應渠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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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核心材料?源程序有何格式要求?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提前備齊并規范準備各項材料是關鍵。下面這個表格匯總了所需的核心材料和源程序的格式要求,方便您核對:源程序格式與提交須知源程序是審核的核心,其格式規范至關重要,主要需注意以下幾點:內容與排版篇幅與行數:提交的源程序應至少包含前后連續60頁(如程序總量不足60頁則需全部提交)。每頁不少于50行(程序結束頁除外)。有些來源建議代碼總量(不含純空白行)最好能達到3000行以上。頁面設置:建議使用A4紙單面打印。頁邊距有具體規定,例如左右2.5厘米,上下2厘米。每頁右上角需標注頁碼,例如標注為"1-60"。頁眉與標識:建議在每頁的頁眉處標注所申請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并確保與申請表中填寫的信息完全一致。代碼:完整性與真實性:必須提供原始的、語法完整的源代碼,不能是經過混淆或篡改的代碼。代碼應從語言的標準開頭(如C++的#include,C#的using)開始。可讀性與規范性:為提高代碼的可讀性,建議有清晰明了的注釋和統一的代碼風格。同時,應盡量少提供或不提供由設計器自動生成的大段代碼。提交前,可使用代碼格式化工具(如Prettier、Clang-Format等)統一整理格式。常見注意事項:材料一致性:確保申請表、源程序頁眉、文檔中出現的軟件名稱、版本號等信息完全一致。文檔要求:提交的文檔(如用戶手冊、操作手冊)也應是前后連續30頁,每頁不少于30行(結束頁除外),并需圖文并茂,闡明軟件功能。例外交存:如果涉及商業秘密,不愿公開部分源程序,可以選擇例外交存,例如提交源程序前10頁和任選連續的50頁等。總結與建議:總的來說,成功申請軟件著作權關鍵在于材料齊全、內容真實、格式規范。尤其要重視源程序的完整性與合規性。如果覺得自行準備頭緒較多,也可以考慮委托專業的小盾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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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決定作出后,當事人不服有哪些救濟途徑?當然可以。當商標注冊人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作出的“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決定(簡稱“撤三”決定)后,如果對該決定不服,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第一步:法定核心救濟途徑——申請復審這是最關鍵、最直接的一步,有嚴格的時限要求。受理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法定期限:自收到《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務必注意:這個期限非常嚴格,逾期未提交申請,決定將生效,商標會被撤銷注冊。所需材料:提交《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簡稱“撤三復審”),并重點提交在指定期間內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關鍵點:復審是整個救濟程序的基礎,后續的行政訴訟通常圍繞復審階段提交的證據和理由展開。第二步:司法救濟——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理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定期限:自收到《撤銷注冊商標復審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訴訟當事人:原告:不服復審決定的商標注冊人。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商評委)。第三人:提起“撤三”申請的原始申請人(如果有的話)。審理重點:法院將審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原告需要充分闡述復審決定為何錯誤,并強化己方證據的證明力。第三步(可選)——上訴如果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服,還可以進一步上訴。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法定期限:自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審理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成功的關鍵:提供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在整個救濟過程中,核心任務在于向審查員或法官證明,您的商標在指定的三年期間(即被申請撤銷前的三年內)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商業性的使用。有效的證據材料通常包括:合同與發票:帶有商標標識的銷售合同、提供服務協議、廣告合同及對應的發票。這是最有力的證據組合。交易文書:帶有商標的進貨單、出貨單、收款憑證等。廣告宣傳材料:帶有商標的廣告合同、廣告發布憑證(如雜志、報紙、網站截圖)、宣傳冊、展覽會照片等。其他證據:帶有商標的產品包裝、檢驗報告等。證據注意事項:時間性:證據必須產生于指定的三年期間內。標識性:證據上必須清晰顯示與注冊商標一致的標識。使用人:證據應能體現使用人為商標注冊人或經其許可的被許可人。總結與建議立即行動:收到決定書后,第一時間準備復審材料,切勿錯過15天的黃金復審期。證據為王:立即系統性地整理和篩選在指定三年期間內的所有使用證據。專業支持:鑒于“撤三”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強烈建議委托專業的小盾知識產權商標代理機構處理。能幫助您高效地組織證據、撰寫法律文書并應對后續程序。理解結果:如果所有救濟途徑均失敗,商標將被最終撤銷,從注冊簿中移除,您將不再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請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盡快采取行動,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您的商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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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標的轉讓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嗎?通常情況下,共有商標的轉讓必須獲得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這是一個基本原則,其法律邏輯和具體操作如下:一、法律依據與核心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解讀:這條規定了商標共有的基礎。既然是“共同享有和行使”權利,那么任何處分該權利的重大行為,包括轉讓,都必須由共有人共同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解讀:雖然商標權屬于無形資產,但在處理共有財產的原則上,通常參照此規定。商標的轉讓無疑是“處分”行為,因此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如果商標權被認定為共同共有)或絕大多數按份共有人同意。二、轉讓的具體要求與流程基于上述原則,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共有商標轉讓申請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全體共有人均作為轉讓方:在《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上,所有商標共有人都必須簽字或蓋章,以表明他們同意此次轉讓。提交一致同意的證明:商標局會審查申請文件,確保所有共有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缺少任何一位共有人的同意,商標局將不予核準該轉讓申請,申請將被駁回。簡單來說:辦理轉讓手續時,商標局要求看到所有共有人的“簽名畫押”,缺一不可。三、例外情況:共有人之間的另有約定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中“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共有人之間可以通過事先協議來約定不同的處分規則。例如:共有人在商標注冊之初或之后,可以簽訂一份《商標共有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將來轉讓商標時,是否需要全體同意。或者約定當持有份額超過一定比例(如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時,即可轉讓。甚至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部分共有人可以自行轉讓其所屬份額。如果存在這樣的有效協議,那么在轉讓時,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來執行,而不必嚴格遵循“全體一致同意”的原則。但在向商標局申請時,通常需要提交該協議作為證明文件。四、單方面轉讓的法律風險如果某一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與他人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會導致:轉讓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無法完成權利的轉移登記。對內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共有人之間有協議,擅自轉讓人需對其他共有人承擔違約責任。對外合同可能有效但無法履行:轉讓合同本身在合同雙方之間可能成立生效,但由于無法取得商標局的核準,受讓方實際上無法獲得商標權,轉讓方構成合同違約,需對受讓方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總結建議:事先簽訂協議:對于共有商標,強烈建議共有人在最初就簽訂詳細的《商標共有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規則和處分條件,避免日后糾紛。轉讓前內部協商:計劃轉讓時,務必先與其他所有共有人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規范辦理手續:在辦理轉讓時,確保申請文件齊全、所有共有人手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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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申請被駁回的常見原因有哪些?如何補救?商標續展申請被駁回確實會帶來不小的困擾,不過很多情況下是因為一些特定的原因,并且是有補救途徑的。下面為你梳理了常見的原因和相應的補救方法。一旦收到駁回通知,不要慌張,你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補救:申請駁回復審黃金15天:如果你對駁回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屬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準備材料:你需要提交《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并附上原《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等文件。在申請書中,應針對駁回理由進行充分的反駁和說明。根據不同原因采取針對性措施如果因信息不一致被駁回:例如企業地址變更導致駁回,應立即向商標局提交商標信息變更申請。待變更完成后,可以重新提交續展申請。如果因商標已被注銷或撤銷:這種情況下,商標權利已經喪失,續展申請無法補救。需要重新準備材料,向商標局提交新的注冊申請,但能否獲批存在不確定性。如果因文件或費用問題:針對商標局指出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材料或補繳費用。如何預防續展被駁回事先的預防遠勝于事后的補救:牢記續展時間:設置提醒,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如果錯過了,務必在期滿后6個月的寬展期內完成。規范使用商標:確保在實際使用中不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圖樣和核定使用范圍。及時更新備案信息:企業的名稱、地址一旦發生變更,第一時間向商標局辦理商標信息的變更手續。建立商標管理檔案:定期檢查商標狀態,保留商標的使用證據,如帶有商標的商品包裝、廣告合同、銷售發票等,這對于應對可能的爭議非常重要。考慮委托專業機構:如果對流程不熟悉,委托小盾知識產權商標代理機構可以有效地幫你規避因材料、流程不熟帶來的風險。重要提醒:商標是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維持其有效性至關重要。續展申請被駁回后,務必高度重視15日的復審期限,逾期將失去復審權利。如果商標最終因未續展而被注銷,想要重新獲得保護,只能提交新申請,并且可能會面臨商標已被他人搶注的風險。希望這些信息能幫助你順利解決商標續展的問題。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例如涉及與其他商標的沖突,建議詳細說明,我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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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類別使用注冊商標可能構成哪些法律風險?跨類別使用注冊商標(即在未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使用注冊商標的®標志)會構成一系列的法律風險。這是一個在商業實踐中非常普遍但又極具風險的行為。以下是對主要法律風險的詳細分析:一、對自身商標權的風險商標被撤銷的風險(“撤三”風險)法律規定: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風險點:如果您在A類別注冊了商標,但實際只在B類別使用,并且未在A類別進行任何商業使用,那么他人就可以針對A類別的注冊提出“撤三”申請。一旦成功,您將失去在A類別的商標專用權。商標淡化與弱化的風險概念:如果您在多個不同類別使用同一商標,但這些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檔次、定位差異巨大(例如,既用于高端奢侈品,又用于廉價日用品),可能會導致消費者對商標的獨特性和聲譽產生混淆。風險點:長期如此,商標與您核心業務建立的唯一、特定的聯系會被削弱,其品牌價值和識別功能下降,這被稱為商標的“淡化”或“弱化”。二、對他人商標權的風險(侵權風險)這是最嚴重、最常見的法律風險。構成商標侵權法律規定:根據中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風險點:您跨類別使用的商品/服務,可能與他人在該類別已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服務”。判斷是否“類似”是一個非常專業和復雜的問題,不僅看《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還會綜合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因素。一旦被認定為“類似”并“容易導致混淆”,即構成侵權。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惡意使用法律規定:對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保護范圍可以擴大到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如果他人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復制、摹仿、翻譯您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風險點:您侵犯他人馳名商標:如果您跨類別使用的商標,恰好與他人在該類別已被司法或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即使類別不同,也可能被認定為侵權,并承擔法律責任。他人侵犯您的商標(如果您想獲得跨類保護):反過來,如果您的商標尚未達到馳名程度,您很難阻止他人在其他不類似的類別上注冊或使用相同商標。三、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風險行政處罰:一旦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處以罰款。民事賠償:權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您: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償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或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消除影響;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律師費、調查費等)。四、對品牌與市場的風險誤導消費者與構成虛假宣傳:使用®標志,是向公眾宣告該商標是“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如果您在未注冊的類別上使用®,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虛假宣傳的規定。品牌信譽受損:一旦發生侵權訴訟或行政處罰,會對您的企業聲譽和品牌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融資與上市障礙:對于有融資或上市計劃的企業,知識產權的清晰、合法是基本要求。存在商標侵權風險或糾紛,會成為重大的法律障礙。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核心原則:注冊先行,按類使用在計劃使用的所有商品和服務類別上,提前進行商標注冊。嚴格按照核準注冊的類別和項目使用商標,并在該類別上標注®。進行全面的商標檢索在跨類別使用或注冊前,務必進行詳細的商標檢索,不僅要看目標類別是否有相同商標,還要評估是否與任何現有注冊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構成沖突。規范使用注冊標記僅在核準注冊的商品/服務類別上使用®標志。在未注冊但已提交申請的類別上,可以使用™(Trademark)標志,表明您將其作為商標使用,但尚未獲得注冊。在既未注冊也無申請計劃的類別上,應避免使用任何標記,或僅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但需注意避免與他人權利沖突。通過異議、無效或收購消除障礙如果發現他人在您希望進入的類別上注冊了相同/近似商標,可以考慮通過商標異議、無效宣告等法律程序來清除障礙。在商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談判并收購該商標。跨類別使用注冊商標絕非小事,其核心風險在于極高的侵權可能性。企業應摒棄僥幸心理,建立完善的商標戰略和管理制度,確保商標使用行為的合法性,從而保障企業的穩健經營和品牌的長期價值。在不確定的情況下,咨詢專業的小盾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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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在法律保護上有哪些本質區別?一、注冊商標的“主動盾與進攻矛”專用權與禁止權: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服務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禁止權:這是注冊商標最核心的權利。權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禁止權的范圍大于專用權的范圍。例如,你注冊了“雪花”啤酒,你不僅可以自己用,還可以阻止別人在白酒(類似商品)上使用“雪之花”(近似商標)。法律武器庫:行政保護: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請求查封侵權產品、罰款等。司法保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刑事保護:對情節嚴重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可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海關保護: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備案,阻止侵權商品的進出口。二、未注冊商標的“有限防御盾”對抗惡意搶注的權利(《商標法》第32條):這是對未注冊商標最重要的保護。如果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你可以在初審公告期內提出異議,或在注冊后5年內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成功的關鍵在于證明“在先使用”和“有一定影響”。在原使用范圍內的繼續使用權(《商標法》第59條第三款):即使他人已經注冊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你在他人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可以享有“先用權”。但此權利受到嚴格限制:只能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權人可以要求你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以避免混淆。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如果一個未注冊商標通過使用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達到了“有一定影響”的程度,可以被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他人若擅自使用導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權利人可據此維權。但這同樣對“影響力”的證明要求非常高。本質區別可以概括為:注冊商標是“名正言順的產權”,受法律全面保護;而未注冊商標更像是“需要自證清名的自然權利”,保護有限且被動。給企業經營者的建議: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在產品或服務推出前,務必進行商標檢索并提交注冊申請。這是成本最低、風險最小的品牌保護方式。不要依賴“使用產生權利”:在中國“注冊優先”的原則下,依賴使用來確權風險極高。一旦被他人搶注,你將面臨漫長的法律程序和巨大的商業損失。對于已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如果暫時無法注冊,務必保留所有使用證據(如標有商標的合同、發票、廣告、產品照片、媒體報道、獲獎記錄等),為可能的異議、無效宣告或不正當競爭訴訟做好準備,并盡快啟動注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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