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中的“放棄部分專用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商標圖樣的部分屬《商標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禁用之列,但在實際使用中需要整體使用的,如果申請人聲明放棄該部分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將其商標整體審定公告,審查注冊時必須在初步審定稿、檢索卡片、初步審定公告、注冊公告、商標注冊證、注冊底簿等所有商標檔案上注明“某某部分放棄專用權”,也就是經常使用的“放棄部分專用權”的說法。
簡而言之就是:商標注冊過程中當涉及到一些《商標法》規定的行業詞匯,通用名稱和通用圖形時,這些通用名稱和通用圖形因為為大家所共有,所以不得為個人所注冊,在國家商標局的實質審查中將會給予駁回。因此,在商標注冊申請時,在商標說明中必須備注上“某某放棄部分專用權”。
但是以企業名稱作為商標的,非顯著部分可以不標注放棄。
小盾知識產權提醒各位,允許放棄部分專用權,即放棄專用權部分的圖形或文字,必須是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圖形或文字,否則必須刪除。
舉一個例子,如注冊“天府曲酒”商標,使用商品為礦泉水,則就算“曲酒”二字放棄專用權,實際使用中也會造成混淆,故屬于必須刪除的情況。
但是如申請商標為“天府礦泉水”文字,使用商品為礦泉水,一般情況下則可聲明放棄“礦泉水”文字的專用權,而將“天府礦泉水”作為整體進行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