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商標之爭,最終權利人歸屬于著作權獨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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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標之爭,最終權利人歸屬于著作權獨創方

兩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所載明的著作權人不同的情況下,不能僅按照登記時間先后來判斷哪方享有著作權的結論,而需要根據該著作權實際獨創方確定。

判斷被異議商標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通常應具備以下要件:

1、該作品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

2、該作品的著作權權利歸屬于權利主張者;

3、該作品完成日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

4、被異議商標與該作品實質性相似,且被異議商標申請主持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如欲證明自身享有相應的著作權,還應提交其他的著作權權屬證據,如創作過程中的相應證據、作品公開發表的證據、轉讓合同等等。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進行一個實際案例分析:

案例詳情:

原告:謝志鋒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

原審第三人:彩虹麥克斯禮品飾件手表公司。

案件情況:

原告于2006年10月8日在第18類皮具書包,背包上注冊申請了被異議商標第5643566號“露露貓LULUCATS及圖”。

原審第三人彩虹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在第28類玩具,第25類服裝上注冊了引證商標第5432854號和第5432855號“LULUCATY及圖”。

一、商標異議

在原告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期間,彩虹公司向商標局對該商標提起異議,經過商標局裁決,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構成類似,彩虹公司稱原告申請被異議商標構成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即彩虹公司的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LULUCATS及圖”商標的行為證據不足,商標局裁定彩虹公司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二、異議復審

彩虹公司不服,向商評委提起異議復審,其主要理由包括:彩虹公司注冊有引證商標,并享有其著作權,經廣泛使用、推廣,使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侵犯了彩虹公司的在先著作權,謝志鋒原為彩虹公司在臺灣的代理商,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彩虹公司有一定知名度商標進行惡意搶注,并出具了大量的證據,包括:1、引證商標證書;2、享有LULUCATY版權注冊的聲明;3、在《中東日報》上發布的商標聲明;4、美術作品著作權證書等。

法院裁決,彩虹公司的著作權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獲得,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難謂正當,并裁定被異議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

三、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將彩虹公司的著作權與被異議商標標識中的圖形部分進行對比,發現構成實質性相似,而謝志鋒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為其所獨創并對該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因此中級法院認定彩虹公司具有在先著作權,對于原告的主張不予以支持,駁回員工的訴訟請求。

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第58621號裁定,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上訴理由:1、引證商標非彩虹麥克斯公司創作,無法依法獲得著作權;2、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都是原告獨創的關于LULUCAT系列形象之一;3、商評委對相關事實認定錯誤。

并提供了如下證據:

1、臺灣宣騰企業有限公司(即捷登豐公司)的說明;

2、原告自身的著作權登作號20006-F-06297《露露貓系列卡通形象LULUCAT》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查詢報告;

3、迪斯尼瑪麗貓形象;

4、臺灣捷登豐公司在與日出公司交易過程中向其寄送的LULU8書包樣品和書包設計;

5、(2015)高行(知)終字第4239號行政判決書。

對于上訴原告提供的證據,彩虹公司補充提供了如下證據:引證商標的設計底稿。

由于彩虹公司提供的設計底稿并無時間標記,并且著作權登記證書晚于原告,所以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引證商標所涉作品享有著作權。

經過再次比對,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圖形部分雖然均包含貓咪圖案,但二者在構圖、形態、表現手法和整體視覺效果上差異較大,可以明顯區分,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作品。

最終判決原告上訴理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商評委需對第5643566號露露貓LULUCATS及圖商標提出的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五、判定被異議商標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通常應具備以下要件:

1、該作品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

2、該作品的著作權利歸屬于權利主張者,該作品完成日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

3、被異議商標與該作品實質性相似,且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人具有解除該作品的可能性。

六、商標異議復審的法條更新

本案適用的是2001年商標法進行審理的,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核準的情況下,可進行異議復審。

按照2014年最新的商標法,被異議商標在裁定核準的情況下,異議人不能進行異議復審,可對已注冊商標宣告無效,被異議人在被異議商標裁定不核準的情況下,可對該異議商標進行異議復審。

異議的具體法條如下: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