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雙十一商標那點事

雙十一快到了,現在在各大購物平臺網站上都可以看到雙十一的宣傳用語,那雙十一到底還是不是一個商標名稱,阿里巴巴是否還是雙十一商標的專有權持有人呢?
一、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2014年阿里巴巴的雙十一商標事件經過
2014年10月末,在各電商備戰雙十一之際,阿里巴巴卻發出通告函,稱阿里集團已經取得了“雙十一”注冊商標(注冊號碼:10136470,10136420),經阿里巴巴集團授權,天貓就“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該通告函無疑給備戰中的其他電商以一定打擊,為了防范落入侵權的范疇,其他電商紛紛修改自己的廣告宣傳語。阿里巴巴對“雙十一”商標予以注冊的行為也因此引起熱議。爭議的焦點主要為:1、“雙十一”作為11月11日的簡稱,是否具有顯著性,其注冊是否具有合法性?2、能否對“雙十一”商標予以撤銷或宣告無效?
二、“雙十一”商標注冊的合法性分析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只要不屬于商標法所規定的禁止注冊的絕對事由和相對事由,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也就是說,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所必備的要件有二:第一,應該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第二,應當具有顯著性。
首先,從“雙十一”的構成要素來看,其由“雙”與“十一”兩個漢字數字構成。我國商標法第8條將“數字”作為了商標的法定構成要素之一,其所指數字不僅包括阿拉伯數字,還包括漢字數字。因此,“雙十一”商標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滿足第一個必備要件。其次,眾所周知,“雙十一”是11月11日的簡稱,屬于描述日期的詞語,在未附加其他顯著性要素的情況下,“雙十一”本身是不具有顯著性的。但是,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商標的顯著性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獲得:一是標志本身具有顯著性;二是通過使用獲得,從而取得顯著性。“雙十一”本身雖不具有顯著性特征,但在阿里巴巴申請注冊時,其已通過使用具有了顯著性,與阿里巴巴運營網站的促銷活動產生了對應聯系。阿里巴巴早在2009年11月11日就在天貓平臺舉辦了促銷活動,但在2011年11月1日才申請商標注冊,使用兩年之后再申請商標注冊的決策,可能就是基于對商標顯著性的考量。在09年-11年間,阿里巴巴通過廣告宣傳,擴大“雙十一”促銷活動的知名度,使“雙十一”標志與其運營網站促銷活動產生了特定聯系,獲得了顯著性,從而在2012年被核準注冊。因此,“雙十一”商標的注冊具有合法性,并不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三、“雙十一”商標的撤銷與無效
雖然“雙十一”商標申請注冊時具有顯著性,其核準注冊并無不當,但其顯著性并不會因獲準注冊而得以加強。商標顯著性是處于動態變化之中的,后續使用行為既可能使顯著性增強,也可能會因保護不當而使顯著性退化甚至喪失。這就牽涉到商標的撤銷與無效宣告問題。
我國2013年商標法將商標無效與撤銷進行了區分:由于“先天不足”,即違反了商標法所規定的禁止注冊的絕對事由與相對事由,而本不應獲準注冊的情形,應宣告商標無效;由于“后天畸形”,即注冊合法,但商標權人的后續使用行為不當、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的情形,應予以撤銷。在“雙十一”商標案中,“雙十一”在獲準注冊時是滿足了商標注冊的必備要件,且無禁止注冊事由存在的,因此,其注冊本身是合法的,不應宣告其無效。也因此,雖然在2014年有人申請宣告“雙十一”商標無效,但未獲得商標局的支持。
那“雙十一”商標是否應予以撤銷呢?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9條第2款的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阿里巴巴雖注冊了“雙十一”商標,但在廣告宣傳中并不經常使用,其注冊的商標為漢字數字“雙十一”,但經常使用的卻是“雙11”以及“11.11”,對“雙十一”使用并不充分。另外,阿里巴巴在“雙十一”商標注冊后,并未采取有力的保護措施以及防止淡化的措施,其僅于2014年向其他電商平臺發送了“通知函”,并無起訴維權案例。而且,根據目前的消費者認知來看,社會公眾已經將“雙十一”與打折促銷活動相聯系,而不是與阿里巴巴相聯系,“雙十一”已經成為廣大商家和消費者普遍參與的購物狂歡節日,已經喪失了顯著性。阿里巴巴2015年在3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雙11”商標,于2016年7月12日被駁回,從側面也可證明“雙十一”商標顯著性的喪失。因此,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9條第2款的規定,對“雙十一”商標予以撤銷指日可待。在我國商標局官網查詢可知,“雙十一”商標目前正在撤銷注冊商標復審階段。
四、其他網絡電商的發展路徑
阿里巴巴雖注冊了“雙十一”商標,但并不意味著對雙十一促銷活動的壟斷。阿里巴巴首創“雙十一購物狂歡節”的最初目的就在于打造一個全球性的購物狂歡節日,其今年的宣傳logo就設置為了“11.11全球狂歡節”。因此,其他網絡電商在11月11日舉行促銷活動,是不存在侵權問題的。而且,由于阿里巴巴選擇將顯著性較弱的“雙十一”標識注冊為商標,它所享有的專有權控制范圍也就相應較小。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由于“雙十一”商標所指為特定日期,屬于“通用名稱”的范疇,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人阿里巴巴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因此,其他網絡電商可以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理由,正常使用“11.11”等標志,宣傳自己的促銷活動。比如,蘇寧易購的;京東商城的,都不侵犯阿里巴巴的商標權。
五、U盤商標成為通用名稱后被撤銷的案例
2002年10月18日,華旗公司對朗科擁有的“優盤”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以爭議商標屬于通用名稱為理由請求商評委撤銷本公司“優盤”商標。兩年后的2004年10月13日,商評委做出撤銷“優盤”商標的裁定;但朗科公司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商評委提起行政訴訟,2006年2月,法院判決由商評委就“優盤”商標爭議一案進行重新審理。直到2010年3月15日,商評委才再次做出裁決,繼續認定“優盤”商標為商品通用名稱,予以撤銷注冊,經過一系列的舉證,質證過程,目前在商標局官網可查詢到的第9類第1509704號優盤商標已經被無效宣告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