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優網公司并不侵犯他人“美優”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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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優網公司并不侵犯他人“美優”商標權

近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審理判決了一則有關商標侵權訴訟案,該案件中原告商標持有人王先生就美優網侵犯其美優商標專有權將美優網告上了法庭。

具體案情分析如下:

一 案情緣由:

原告王先生在2013年9月12日在第3類的肥皂,清潔用品香料上注冊成功了“美優”商標,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有權。

被告美優公司于2014年7月8日被核準企業名稱為美優科技有限公司,并且公司經營的美優微博、美優網于2014年3月開始經營,主營業務為化妝品銷售的O2O(從線上到線下)服務。

王先生認為,美優公司擅自使用“美優”為字號設立公司,在其經營的美優網、新浪微博網站上的“美優”微博中使用“美優”,從事與第3類相關的業務,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美優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120萬元和維權訴訟,搜集證據等相關費用3萬元。

二、法院判決:

美優公司認為其合法使用“美優”,因此否認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注冊的第3類“美優”商標核定服務類別為清潔用品,肥皂,香料等,而美優公司提供的是化妝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與王先生雖在同一類,但并不在同一群組,并且消費群體不同,因此,美優公司的行為不侵害王先生享有的第3類“美優”商標專用權。

并且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美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在化妝品產品上在先使用“美優”商標,因此,美優公司化妝品行業領域有字號使用在先。同時,王先生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存在在先使用第3類美優商標,也無法證明美優公司在明知王先生的這些使用行為的情況下依然實施涉案行為而存在主觀故意。

法院認定,美優網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關于先權的規定,不構成對王先生注冊的第3類“美優”商標權的侵犯。綜上,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關于同一類別,不同群組下面相同商標注冊成功的解釋

商標的唯一性是不容置疑的,同一商標在相同類別,不同群組下為什么也會注冊成功,只有一種可能,即兩者注冊群組非近似群組。根據商標法第28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所以,對于非相同或近似群組下面注冊相同商標,由于不會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所以商標局通常也是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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