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不規范使用造成商標侵權糾紛

很多企業在注冊公司名稱成功后,都將公司名稱和商標品牌名稱混為一談,在對外品牌宣傳時,直接使用公司名稱中的關鍵字,,造成公司名稱不規范使用造成商標侵權糾紛,殊不知,公司名稱和商標品牌名稱是不能混淆使用的,這種公司名稱的不規范使用,刻意突出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號,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將會構成對他人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公司名稱和商標品牌的不同之處
我國商標注冊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體制實行不同的部門管理和保護,其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確權機關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企業名稱權的登記采取的卻是分級管理的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可辦理企業名稱登記業務,這種在不同的系統,不同的地域檢索的注冊登記制度,客觀上容易造成兩種權利的沖突。一些經營者為了傍名牌,搭便車,利用注冊登記制度的漏洞,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注冊作為企業字號進行使用。
而其他經營者即使在注冊企業名稱時主觀上沒有不正當,受漢字表達的有限性影響,字號也有可能與他人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從而引起沖突。
二、是否商標性使用是判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
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對于使用單位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以是否突出使用為界。商標是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構成商標性使用是判斷商標侵權的前提,確定權利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標的是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圈定比對范圍,進行侵權比對的重要內容。審理范圍不清晰,會帶來結論或理由的迥異。根據商標侵權判斷規則,應在判斷被訴侵權標志構成商標的情況下,將二者進行整體標識比對,在此基礎上作出標識是否近似的客觀判斷,再作市場混淆可能性的判斷。只有商標性使用近似商標才須以混淆標準進行侵權判斷。
三、公司名稱侵權商標品牌名后需承擔的責任
1、停止使用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侵權方停止使用。
2、賠償損失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更改企業名稱
如果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注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即是違法,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如果企業名稱的注冊使用并不違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號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決被告規范使用企業名稱、停止突出使用行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