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麻子商標駁回復審裁定和近似商標的判定標準

“南有張小泉,北有王麻子”,王麻子據我們所知,應該是做剪刀的一個品牌,但今天說的這個“王麻子”是一個醫藥品牌,王麻子商標被駁回了。
現在小盾知識產權網(www.ezeql.com)給大家展示一下該商標駁回復審裁定書,并且說說如何判斷兩個商標為近似商標。
一、關于第16813790號“王麻子”商標駁回裁定案例
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088612號
申請人:哈爾濱王麻子膏藥研究所
申請人因第16813790號“王麻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基于自身家族傳承和品牌經營的需要所創,并非是復制摹仿他人商標。申請商標是在申請人成功注冊的商標基礎上申請注冊的,為其商標權的合法延續。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11104487號“王麻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525198號“茶 王麻子WANG MA Z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807549號“老王麻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3924902號“老王麻子傳人 王善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外觀差異明顯,不易造成混淆誤認,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未造成任何混淆誤認情況。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關于王麻子膏藥創始人的記載及歷代傳人的行醫許可證書、關聯企業執照、相關媒體報道等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所述的在先商標第6411483、6411482、1639990號商標,均為在第44類服務上的注冊的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相同。漢字“老”為修飾字詞,引證商標三的主要識別部分為“王麻子”,與申請商標相同,兩商標共存市場易使相關公眾產生系列商標聯想或誤認,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均含有文字“王麻子”,雖然整體上有不同,但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識別能力標準,易理解為其間存有某種傳承的密切聯系,進而產生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用藥、醫用營養品、殺蟲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殺蟲劑、人用藥等商品分別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分別構成了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膏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初步審定的茶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兩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由上述查明事實可知,申請人所述的在先商標為第44類服務上的商標,指定服務與申請商標指定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不能視為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的延續性注冊。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二、那如何判斷兩個商標是否為近似商標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在后申請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近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使得兩個商標產生混淆,這也是是判斷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唯一標準。
三、兩個商標近似判定原則為: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判斷商標侵權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標整體的近似,還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2、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顯著性越強、知名度越高的商標,被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對其保護的強度亦越大。這是因為對于在特定市場范圍內具有馳名度的注冊商標,給予與其馳名度相適應的強度較大的法律保護,有利于激勵市場競爭的優勝者、鼓勵正當競爭和凈化市場秩序,防止他人不正當地攀附其商業聲譽,從而可以有效地促進市場經濟有序和健康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