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紅十字注冊商標可追究為刑事責任罪

很多申請人在注冊商標時,在商標的主體上,喜歡加上紅十字標志,這樣是否合乎商標法規定,對于商標是否可以商標注冊成功,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
一、商標法中,對于紅十字標志注冊商標的規定?
紅十字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是一種公共利益,不得做為商標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 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二、商標申請中,如何判定與紅十字商標相同或近似?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志相同。
(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近似。但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從而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
三、紅十字商標申請承擔刑事責任罪
《商標法》第52條規定:
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紅十字會法》第16條規定:
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
禁止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紅十字會法》第27條規定:
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
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紅十字不能用于哪些地方?
(一)商標或商業性廣告;
(二)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
(三)藥店、獸醫站;
(四)商品的包裝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五)公司的標志;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
(七)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紅十字標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五、紅十字做為商標申請案例分析
申請商標為國際注冊第1131821號“BATTERY及圖”商標,于2012年8月2日在歐盟獲得基礎注冊,注冊人為斯納伯切夫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的醫用和獸醫用制劑、第32類的啤酒、第33類的含酒精的飲料 (啤酒除外)等。
針對斯納伯切夫公司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且包含與“紅十字”近似的標志為由,作出駁回通知,駁回了申請商標在第5類、第32類、 第33類商品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斯納伯切夫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26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以申請商標圖形部分與“紅十字”圖形相近,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斯納伯切夫公司所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綜上,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 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5、32、33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斯納伯切夫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高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斯納伯切夫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終該涉及到紅十字標志的商標注冊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