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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提供使用證據?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條中所稱的使用證據,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證據。
二、提供使用證據的重要性?
當商標所有人被提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申請時,商標局會要求商標所有人提供該商標的相關使用證據,當事人需要提供真實的,有說服力的證據,才能繼續持有商標權利。
提供使用證據為的就是能夠更好的證明商標在申請注冊后就已開展使用并在一定的市場中已經獲得較大投入和較高的知名度,以此來更好的說明其真正有效的使用情況,提供使用證據具有極其至關重要性,因此申請人應該正視認真對待,維護申請人的自身權益。
三、提供使用證據包括哪些證據信息?
1、提供的使用證據中要顯示相關商標圖樣和使用主體的名稱。如果商標圖樣及使用人沒有顯示,很難說明是該商標相關的使用證據。
2、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裝飾、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掛號卡、獎券、文具、信箋、名片、明信片、帳冊、發票、合同等商業文書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3、使用商品的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等。
4、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管理部門批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
5、商標使用在廣告牌或其他廣告方式中。
6、商標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的印刷品,照片等其他相關資料。
7、商標注冊信息的發布不視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所以,商標持有人在使用商標的時候一定要有意識的保留使用的相關資料信息以備使用,并且在提供的使用證據時,最好是原件。
四、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包括?
1.不可抗力因素;
2.因國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產停止使用的;
4.其他無法使用的情況。
五、提供使用證據的時間?
商標局受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后,給注冊人下發《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注冊人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注冊人按期提交其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后,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注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發一份“商標注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發“撤銷商標注冊的決定書”。
對于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注冊人以及撤銷申請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六、商標提供使用證據的流程?
1、與小盾簽訂代理協議并由我司收集證據,委托方進行配合。
2、收到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書的2個月內提交證據給到商標局。
3、申請遞交后,商標局進行審查,并兩個月左右出受理通知書。
4、商標局進行實質審查,時長9個月左右。
5、證據裁定,對商標進行撤銷的決定或者維持的決定。
一個小小的細節問題:注冊人在面對撤銷三年不使用時,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最好安排為2套,以備可能發生的撤銷復審。
最后,商標注冊人不要忘記,面對撤銷三年不使用時,還有與撤三申請人協商,這條解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