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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商標撤銷?
商標撤銷是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據《商標法》對違法商標予以撤銷注冊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有爭議的商標裁定撤銷注冊。商標被撤銷注冊后不再享有《商標法》規定的權利,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不符合商標注冊條件的、或禁止使用的商標、或有爭議且已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的、以及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2.什么情況下會被撤銷商標?
(1)使用不當被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2)注冊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規定,或者以欺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而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的情形。
(3)爭議撤銷,是指注冊保護在先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對在后注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并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后注冊的商標。
3.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原因包括:
a、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b、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c、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d、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4.注冊商標被撤銷后怎么辦?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注冊商標為什么可以隨時被撤銷?
注冊商標不附期限撤銷,其事由主要有:
a、注冊商標使用禁用商標標志的。凡與《商標法》第十條所規定的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相關的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均為禁用標志。
b、注冊商標使用欠缺顯著性的標志的。根據《商標法》第十一、十二條的規定,凡與商品本身的性質、特征、質量或者數量不可區分的標志,除經過使用已經取得顯著特征而便于識別的以外,均為欠缺顯著性的標志。
c、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的。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直接損害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為社會公益所不許,應當予以撤銷。
6.注冊商標為什么只能是撤銷5年內的商標?
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得因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而撤銷。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惡意注冊的商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包括如下這些情況可以撤銷已注冊商標:
a、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的。注冊商標使用的標志,為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的,應當予以撤銷。
b、代理人濫用其地位取得商標注冊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c、注冊商標含有地理標志的。注冊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商標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冊的,不在此限。
d、注冊商標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的。注冊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知名的未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7.商標被注銷后的影響?
(1)注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2)注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8.商標注銷和商標撤銷有什么不同?
(1)、商標注銷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注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將注冊商標注銷或部分注銷的法律程序。
(2)、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
(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以進行續展并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