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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使用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到商標局備案。
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由許可人辦理。
二、商標必須自己使用或者許可第三方使用的意義:
1、商標權是企業對注冊商標享有的財產權,但要使注冊商標成為一項工業產權,為企業創造現實或可得的利益,則必須通過使用。
2、商標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標直接附著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而行銷于市。
3、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為了商業目的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同樣構成使用。
4、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使用許可是商標所有權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運用得當,可使企業獲益多多。對此,企業應予重視。
三、商標許可類型分為三種: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于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使用產生價值,所以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獲得。)
即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四、商標許可人應注意的事項:
1、牢牢把握對商品質量的控制
商標的產權價值在于它所享有的聲譽,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即意味著商標信譽寄附于被許可人的行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質量控制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
2、慎重選擇合作伙伴
商品質量控制對于許可人來說,首先要慎重選擇合作伙伴,讓那些生產能力較好、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且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作為被許可人。在授予許可使用權之前,許可人應對被許可人的法人資格、生產能力、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進行考察、測試。達不到與自己產品相同質量標準的不能售與許可證。使用許可合同訂立后,許可人應密切注視被許可人的生產銷售情況,防止被許可人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方面任何有損商標信譽的現象發生。
在合同期限內,許可人都有責任對被許可人的生產過程、工藝制作、產品檢驗和管理等方面實施必要的監督。當被許可人的產品達不到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許可人應采取果斷措施以阻止情勢進一步發展,必要時應斷然終止合同,收回商標使用許可權。
3、盡心維護商標權
許可人有義務保證被許可使用的商標權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維護被許可人的使用權。具體地說,許可人應保證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真實可靠,是經過商標主管機關審查核準予以注冊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并且該商標仍處于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內。
許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區內和兩個以上的企業簽訂獨占許可使用合同,導致兩個以上的被許可人的使用權發生沖突。在合同有效期間,許可人不應將該注冊商標任意轉讓給第三人,如需轉讓必須向被許可人說明情況,取得被許可人同意或者與被許可人解除使用許可合同。
許可人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系其商標權利并承擔所需費用,如及時辦理商標續展。對于市場上出現的商標侵權行為,如果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可由被許可人提起訴訟,許可人積極參加配合行動。如果是普通許可則由許可人起訴,但被許可人應將有關侵權的事實情況及證據及時告知許可人。
4、監督商標使用不能放松
如何維護商標信譽,防止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失控而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企業商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對被許可人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的內容包括:第一、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與注冊商標一致。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和商標權人自己使用一樣,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不得任意修改注冊商標的文字和圖形。
同時,被許可人還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在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內進行使用。第二、被許可使用的商品上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在商標許可使用實踐中,一些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企業不僅使用許可人的商標,還將許可人的廠名和商品的產地名一起使用。這種行為極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還可能給許可人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帶來不利影響。
為了防止借商標許可使用而侵害商標權人及消費者正當權益的現象發生,作為許可人的商標權人也應當重視對被許可人商標使用的監督,防止不利于企業名聲和商品信譽的事情發生。
5、商標推廣的成本與所使用而產生的收益之間要匹配
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或與多個被許可人之間,合理分擔商標推廣的成本,是商標價值能夠持續增長的基礎。
連鎖經營在商標許可方面,科學地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管理費的收取,連鎖總部負責品牌的維護與推廣,被許可企業在使用的同時,負責本區域內部的推廣,實現了推廣成本的合理分配。
在許可協議中,應該明確劃分商標推廣成本的分擔原則,限制或制止不投入只受益的免費搭車行為,維護其他共同使用人推廣商標的積極性。
五、為什么商標許可需要備案: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2、如不備案,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3、避免缺乏實際使用的注冊商標因遭他人撤銷三年不使用而導致撤銷
4、通過移轉部分或全部商標使用權給他人使用而獲得效益
六、許可備案流程和申請書件:
1、與小盾簽訂代理合同
2、小盾提交申請書件給到商標局
(1)《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商標許可合同原價,需要在合同簽訂的三個月內辦理合同備案
(4)再許可的,還需報送注冊人同意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授權書;
3、商標局1-2個月可下發受理通知書
4、備案完成,時間為6個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