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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2.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從何時算起?
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撤銷2014年5月1日前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應當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3.為什么要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
近年來隨著商標注冊申請量的劇增,可注冊的商標越來越少。企業在申請商標時,如查詢到存在與擬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該相同或近似商標已注冊滿三年且連續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請求,同時將自己擬申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若在先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被撤銷,那自己擬申請商標就可能被核準注冊。
4.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的流程?
(1)調查被撤銷商標在市場上的實際使用情況
(2)準備撤三的申請材料
(3)向商標局進行材料遞交
(4)商標局下發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
(5)商標局進行審查
(6)商標局下發裁定書
(7)整個過程1-2年
5.撤三提交的申請書式?
(1)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個人名義申請的身份證和公司名義申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代理機構委托書
6.商標被別人提撤三怎么辦?
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之后便會向商標持有人下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持有人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注冊商標。
7.商標被撤三成功的后果?
商標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標持有人將失去對該商標的專有權,無法繼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前期對商標的廣告宣傳等投入也將付諸東流,將對原商標持有人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對待。
8.商標被撤三后該如何收集使用證據?
按照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對商標使用的規定,即"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所以如下證據均可作為使用證據:
(1) 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廣告宣傳,展覽或其他商業活動中的物品或照片,必須注意必須與申請時的商標保持一致。
(2)將商品用于商品交易文書上,起到用于識別商標的來源的的照片
(3)生產過程中與商標有關的證據,包括生產合同,生產照片
(4)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對方打款證明,與商標有關,并且合同中的價格與發票價格,打款價格必須是一致的。
另外有一個就是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下條件下將不會因為撤三條款而被撤銷。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9.商標被裁定撤銷后怎么辦?
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會在9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懂得經批準可延長三個月,如果對商評委的復審決定還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0.為什么商標被撤銷后一年內不允許再申請和核準注冊?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對被撤銷商標一年之內不允許再申請注冊是很有必要的,既給撤三雙方復審和上訴留出充足的時間,也避免第三方介入使案件進一步復雜。這種做法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以免造成局面混亂和不必要的損失。
11.被撤銷的商標是否可以重新申請?
按照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必須在一年后才可以提交申請,比如今年10月份被撤銷要明年10月份后才能申請,不過可以先提交申請,因為從提交到商標實質審查也差不多1年左右時間,如果因這個時間問題駁回還可以通過駁回復審取回這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