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照片攝影作品如何判定著作權歸屬?

隨著數碼科學技術的普遍應用以及數碼攝像機的出現,攝影作品的表現形式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數碼照片已逐漸替代傳統膠卷照片走進了千家萬戶,與此同時,也給數碼作品的版權歸屬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
由于數碼攝影的記錄、傳播、復制方式與傳統攝影的記錄、傳播、復制方式完全不同,對攝影作品原創性的認定也完全不同。
對傳統攝影作品的原創性認定,只需原始的膠卷底片即可認定作品的原創性;但是,對于數碼攝影來講,作品的儲存介質是電磁數碼,復制極其簡便,且復制并未改變數字信息,網上和硬盤里的數碼照片可以隨意復制。一旦產生版權糾紛,很難判斷到底誰是照片的原作者,甚至圖片被惡意更改后,很難確定圖片原貌。法院很難單純從機器可讀形式的數字證據中判斷攝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權歸屬。
我國實行著作權保護制度,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享有當然的著作權。因此,作者若能夠提供原始數碼照片屬性參數,證明其是原始和唯一作者,該證據力將當然大于上述已經轉存過的數碼照片屬性參數的證據力。例如,從技術角度分析,照片拍攝完成后,將RAW原始數據格式刻盤保存,這樣即使將來發生糾紛,RAW原始數據較之JPEG等格式數據更能說明數碼照片拍攝后的原始狀態;或者利用PS等軟件,采取在自己的作品上做“水印”等方法,避免侵權。另外,還可以將照片在不破壞美感的前提下進行適量剪裁,以此避免侵權者得到100%全畫面的照片。但是無論是否利用上述方式保存原始參數,單獨的數碼照片屬性參數證據都難以具有足夠的證明力單獨證明數碼照片的著作權歸屬。
對于數碼照片被侵權,著作權權利人可進行的維權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無法確認版權歸誰所有的情況下,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因此,數碼攝影作品完成后,作者可以首先在紙質的報紙、雜志發表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并保存該報紙、雜志,一旦將來作品被侵權,報紙、雜志便可以證明著作權的歸屬。數碼攝影作品一經完成,作者可以及時把含有該作品數碼底片的軟盤提交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將軟盤封存并注明作者名稱、收到的日期,作為公證證據,這在證明效力上要比其他書面證據等的證明力要強。還可以通過對原創性數碼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來保護合法的著作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實行自動保護的原則,即作品創作完成后就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并對作品實行自愿登記。
為了更好地維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以解決因版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我國現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自愿登記的作品予以形式上的著作權確認,一旦發生著作權糾紛時,可以作為初步證據。
除此之外,還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作者在完成數字攝影作品后,將該作品的數碼底片儲存在軟盤中或者將作品打印在紙張上,然后將軟盤或紙張裝入信封并密封,到郵局把密封的軟盤或紙張以本人為收件人寄出。作者在收到密封的物品后并不啟封,而是完整地保存它。一旦發生糾紛,信封上的郵戳顯示的寄出日期即能證明作品的完成日一定在該日期之前,而侵權日期肯定要晚于作品完成日期,從作品發表時間上證明版權所有,借此達到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