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及如何維權?

未經許可的網絡轉載,一度成為“行業慣例”,實際上這種行業慣例是處于違法狀態的。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度越來越高,網絡逐漸成為傳播作品的主要載體之一,隨之而來的是網絡侵權現象屢見不鮮,尤以著作權網絡侵權現象最為嚴重。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如何解決新興科技與法律法規之間的制度短板值得深思。
一、網絡侵權糾紛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網絡平臺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構成侵權;
二是網絡平臺雖然不是直接侵權人,但為用戶提供存儲空間或鏈接傳播他人作品而被起訴;
三是個人或企業以營利或經營為目的,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構成侵權。
二、網絡侵權涉及的作品幾乎涵蓋所有的著作權類型,包括電影(微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大型體育賽事或活動直播、圖片、文字作品等。
三、侵權行為代表性的分為如下兩類:
1、會員搶閘分享未上映電影 網站未盡審查義務需判賠
目前有很多的網絡傳播媒體,為了獲得更多的注冊會員,并且通過會員的充值消費獲益,在未經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下,對于一些未上映的影視作品進行會員搶鮮看,或者有些網站媒體會員,主動上傳一些未經授權許可的網絡視頻到該傳播媒體上,這些行為都是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也是一種網絡侵權行為。
2、轉載帶圖微博有風險 商家網站雙雙“躺槍”
在網絡著作權糾紛中,被告涉及的企業中排名首位的是網吧,約占所有案件的一半左右。其次是網絡運營商,約30%,再次是提供網絡服務的企業,約10%。
隨著微信營銷的盛行,個別企業在微信宣傳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時,經常會因“借用”他人的圖片而引起糾紛,也導致了微信運營商“躺槍”。
原告是該圖片的合法著作權人,被告在沒有得到原告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網站上使用上述圖片,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
四、網絡維權手段有哪些?
傳統媒體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行政投訴等方式進行維權;在已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也可以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嚴重侵權、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
五、當然按照目前的網絡侵權案件來看,著作權人主張權利還是有些艱難的,因為在網絡中,所有的智力成果資源都被轉化為二進制數字編碼表現出來,同時,著作權的無形性以及作品的信息本質決定了對作品使用的非消耗性,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的行為并不影響著作權人對自己作品的正常使用。這種無形性的特點,導致在實踐中對網絡侵權行為的發現、確認、侵權結果的認定等更為困難;其次是地域性。由于網絡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這種特性使得網絡侵權行為的發生及其危害結果在地域上的認定不能及時準確地被把握;三是虛擬性。虛擬的網絡侵權行為主體難以準確地被把握,這亦成為認定網絡侵權以及網絡著作權人主張權利的一大難題。
一般公眾在使用網絡時,在未獲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不應以營利或經營為目的,通過網絡傳播他人的作品、表演或錄音錄像制品(即便他人未明確說明不得擅自傳播),例如上傳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QQ空間或者在論壇分享等,應盡可能注明作品的作者、來源,并且不要隨意改動他人的作品。
至于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完善網站的版權審核制度,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作品、表演或錄音錄像制品,在其未提供相關權利授權證明的情況下,應避免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等行為,接到權利人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六、那在什么情況下是合法使用網絡資源而又不會構成網絡侵權呢?
(一)、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形。
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
1、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報道時事新聞,在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互聯網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4、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5、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6、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二)、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使用,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互聯網上傳播作品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從網到網的傳播、從紙到網的傳播、從盤到網的傳播。由于網絡傳播與傳統的普通形式的傳播只是作品傳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所以網絡作品的法定許可幾乎完全可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三)、網絡著作權失效
著作權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失去效力。這主要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公民、法人創作的網絡作品著作權,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于網絡具有傳播迅捷性和公開性,作品一旦進入網絡就會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所以說網絡作品不會出現不發表的情況。易言之,網絡作品在其發表之日起計算其保護期,如果其超過了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網絡著作權的失效。在網絡著作權失效的情況下,公眾使用該網絡作品就不會再受到網絡著作權的限制,也就不會再有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出現。
(四)、訴訟時效過期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二年、最長為二十年,特殊情況除外;其起算時間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網絡著作權受到侵害時,網絡著作權人知道該侵權行為發生后,有權向侵權行為人主張其權利,要求侵權行為人賠償其損失;或者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侵權行為人賠償其損失。如果網絡著作權人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網絡著作權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沒有向侵權行為人主張其權利,也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從其網絡著作權受到侵害時起超過二十年也沒有主張其權利的,網絡著作權人便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權利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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