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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轉讓過程中,商標受讓人在與商標原注冊人就轉讓該商標進行磋商時,往往較少注意到該商標的在先使用情況,商標注冊人也可能不會主動披露,一旦該商標原注冊人連續3年不使用,那么該商標將會卷入撤三的風險,這也將是商標轉讓中存在的一個比較隱蔽的危險。
“撤三”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的閑置不使用,但是對于商標轉讓的受讓方,一定要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商標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
小盾知識產權就碰到這樣一個真實的案例,某知名企業在重金收購一件商標后,辦理了轉讓并經商標局核準,商標剛剛投入使用,卻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了。該企業不服要求提出復審申請,最終商標還是被撤銷。該企業隨之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理由為:“所購商標在轉讓成功之后一直積極將其用于商業使用,不存在閑置和浪費商標資源的情況,況且商標被申請撤銷期間并沒有進行轉讓,因原注冊人有過連續三年怠于使用商標的行為就判令撤銷該商標,與我國商標法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維護商標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正當理由”,應當是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因此,該企業在法院中所述理由并不能成為商標法中的“正當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標的實際使用并不在于使用的主體,主要是關注是否有實際使用的事實。
因此,在注冊商標有償轉讓時,商標受讓人需要主動詢問商標原注冊人該商標在注冊三年內的使用情況,或者也可以直接聯系小盾知識產權公司(www.ezeql.com)為您進行核實,如果商標受讓人不主動查實上述情況,除非商標受讓人能夠證明商標原注冊人存在明顯的過錯,否則商標受讓者只能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風險。關于這一點一定要引起買商標的人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