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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3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我國首例聲音商標“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目開始曲”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給予了初步審定公告,成為我國擬核準注冊的首個聲音商標。
借助這次聲音商標初步審定的“東風”,本文將對聲音商標的相關法律問題予以探討。
聲音商標顧名思義,即具備一般商標的屬性,又具備聲音這一不可目視、只可耳聞的特點。
聲音商標是指由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構成的商標。聲音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比如一支樂曲;可以由非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比如自然界的聲音、人或動物的聲音;也可以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聲音商標必須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并不是胡亂一段聲音都可以輕易地申請注冊成為聲音商標,而是必須當這段聲音商標可以讓相關公眾將所涉的商品或服務與其它商標或服務可以區分的時候,方才可以準許注冊。
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只有經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也就是說,只有消費者在某種聲音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間建立起特定聯系時,才可能獲得核準注冊為商標。
1、特殊的申請內容
不同于傳統的商標,聲音商標的注冊需要特別地:
(1)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2)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
(3)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4)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2、禁止注冊的主要情形
一枚聲音商標如果想要得到核準注冊,如同普通商標一般必須不觸犯《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例舉了絕對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作為試圖將聲音作為商標使用來說依然應當符合該禁止性使用的規定。比如禁止通過聲音來表述國家、“紅十字”、“紅新月”名稱,禁止通過聲音描述國旗國徽,禁止通過聲音表述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言語或其他聲音內容等等。
此外,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用口述等“耳聞”的聲音方式將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表述出來的聲音,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聲音,或者上文提到過的一段雜亂無章、缺乏顯著性的聲音,均是不能作為聲音商標注冊的。當然,如果經過使用使得類似的聲音獲得了顯著特征,即“第二含義”、可便于被相關公眾相關公眾所識別的,依然可以作為聲音商標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于聲音商標來說,所涉“在先權利”基本集中于著作權。
如果僅僅是錄制了一段大自然或動物的聲音(在假設其滿足獨創性的情況下),該聲音的著作權歸錄制該聲音的作者享有,那么想將該段聲音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就應當獲得該作者的許可。
如果聲音屬于音樂作品(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那么想將該段聲音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就應當獲得詞曲作者和演唱者的許可。
如果聲音屬于口述作品(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那么想將該段聲音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就應當獲得相關口述者的同意。
如果聲音屬于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那么想將該段聲音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就應當獲得曲藝內容作者、曲藝表演者的許可。
需要注意的是,聲音商標申請人在試圖獲得上述許可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聲音商標今后的使用方式、途徑,以涵蓋全部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權權利。比如,沒有公開發表過的,則會涉及發表權;聲音商標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那么就可能會涉及到復制權、錄音制作者權、表演者權等;針對未來廣告發布過程中涉及到聲音商標的情形,如果通過廣播電視發布廣告的則可能涉及廣播權,通過網絡傳播廣告的則可能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聲音商標于我國而言是全新的課題,無論是申請注冊還是維權保護,都將面臨一段過渡和摸索的時期。同時,正因為聲音商標具備“不可目視、只可耳聞”的特點,聲音商標必然會擁有更為廣泛的空間,也勢必會與著作權等在先權利發生更多的交集,面臨更多的法律問題。故,正確把握聲音商標的特征和要點,理清其與相關權利之間的關系也就顯得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