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注冊中在先申請原則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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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注冊中在先申請原則是什么意思?

對于商標注冊來說,申請商標就是為了能夠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我們經常所說的商標是遵循的申請在先的原則,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誰先注冊誰就獲得商標注冊權,例如就我們常見的情況,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應當批準哪個申請使其成為注冊商標呢? 下面,小盾知識產權將和大家一起學習商標注冊申請在先原則。

一、什么是商標注冊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二、商標申請在先原則的內容

1.商標注冊申請一般情形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它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參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2.那么對于申請人而言,應該如何來界定商標申請原則的評定的標準

申請在先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的最早日期,其具體界定“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商標局通知申請人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參見“條例”第十八條)。

3.商標注冊特殊情形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的,各申請人應當白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 30日內提交其申請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參見“條例”第十九條)。

三、商標申請注冊在先原則的優缺點

采取申請在先原則的優點是:申請注冊的時間有據可查,同時,也可以促使商標所有人及時申請注冊,有利于商標管理,對商標專用權起到穩定作用,其缺點是:如果申請注冊商標是備用商標,實際并不使用,那就會妨礙實際想使用商標的人取得注冊,同時,如果備用商標增多,勢必增加申請商標注冊的件數,由于存在這種缺點,所以有些學者和商標實際工作者主張廢除申請在先原則,要求采用使用在先原則,使真正想使用商標的申請人取得注冊,以利于商標的使用。

本次文章中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商標最重要的作用是用來將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區別,一個注冊商標只能有一個商標權人對其享有專用權,因此,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必須遵循申請在先原則。

四、哪些國家商標注冊是“注冊在先”原則?

以大多數歐洲國家和中國為代表的“注冊在先”原則。注冊在先,在程序上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經登記編號,按照申請在先,編號在先的原則優先獲準注冊。這種做法,實際上也是一種通過注冊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原則,誰先注冊專用權就歸誰。“注冊在先”的原則有許多優越性,它的主要特點是,獲得注冊的商標專用權具有穩定性,注冊后的商標今后就不會再產生商標專用權的糾紛。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上約有一半國家采用“注冊在先”的原則。

這些國家是:中國,日本,德國,法國,丹麥,阿富汗,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前捷克,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維亞,巴西,保加利亞,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意大利,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亞,墨西哥,蒙古,利比亞,摩洛哥,尼泊爾,芬蘭,希臘,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朗,瑞典,敘利亞,多哥,土耳其,烏拉圭,委內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薩爾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馬里,西班牙,蘇丹。

五、哪些國家商標注冊是“使用在先”原則

除上述國家外,另一些國家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使用在先”的含義是指二個或二個以上用于同一品種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之間的產品生產或銷售日期的先后,其生產和銷售日期在先的,稱為“使用在先”。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實際上是通過使用,獲得商標專用權,先使用者可優先獲得專用權。“使用在先”原則的采用者以英美等國家為代表。其特征是,商標的專用權只決定于商標的使用,注冊只不過是增強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則保護了首先使用者的權益,但也有明顯的不足之處,這就是獲得注冊的商標沒有穩定性。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標,盡管后來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對使用在后,但已獲得注冊而且業務范圍廣泛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提出異議,從而干擾了市場的正常運轉。還有地區性的問題如果某一商標只在某一地區或某一城鎮使用,并不涉及到整個領土,那么它的專用權地區的歸屬還須通過公眾評論來作出決定。如果這個商標僅僅是在某一地區使用,其專用權就限于該地區,商標主如果想把它擴大到其它地區,則必須開展宣傳,讓其它地區的消費者也知道,才能擴大專用權覆蓋面。

采用“使用在先”原則的國家有:英國,美國,阿爾巴尼亞,安提瓜,澳大利亞,巴哈馬群島,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爾,斐濟,岡比亞,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文萊,布隆迪,加拿大,約旦,肯尼亞,列支敦土登,馬拉維,馬來西來,馬耳他,毛里求斯,摩納哥,加納,圭亞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拉克,愛爾蘭,牙買加,沙撈越,塞舌爾群島,塞拉利昂,新加坡,蘇里南,瑞士,坦桑尼亞,泰國,特立尼達棗多巴哥,突尼斯,荷屬安的列斯群島,新西蘭,烏干達,扎伊爾,贊比亞,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波多黎各,盧旺達,沙巴,非洲知識產權聯盟(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布),象牙海岸,達荷美,加蓬,上沃爾特,毛里塔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乍得,多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