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如何提供在先使用證據

目前商標局每天受理商標申請量上千件,隨著越來越多人對自主品牌和商標無形資產可實現的品牌價值的重視程度。勢必出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同一類別同一天申請的情形,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現實總是殘酷的,因商標具有區分商品/服務其來源的重要作用,具有極強的指向性,且商標所指向的商品/服務及其來源應是特定的,所以,不同申請人于同一日申請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僅能有一件注冊成功。 由此可見,我國實行申請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同時以使用在先原則為補充。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同日申請人應及時提供商標注冊前在先使用證據,此乃申請人主動出擊、維護商標權利的關鍵環節。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使用過程中必然產生大量證據,因此許多申請人認為只要對商標進行了使用,提供使用證據并非難事。但在審查實踐中,很多申請人因提供使用證據不合格而失去了主張權利的機會。那么遇到同日申請的情況,申請人應如何提供使用證據?
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1、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等;
2、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域范圍、銷售網點分布及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資料;
3、涉及該商標的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
4、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參加的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
5、該商標的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
6、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行業協會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額、利稅額、產值的統計及其排名、廣告額統計等;
7、該商標獲獎情況;
8、其他可以證明該商標申請前使用過的資料。
在提供證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
1、提供的所有證據使用者都必須是申請人身份,比如子公司,聯盟企業或母公司等其他名義使用的都不能做為該件商標的證據提交。
2、提供的所有證據使用范圍都必須是該件商標申請的范圍,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否則不可做為該件商標使用證據。
3、所有證據都需要證明是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前就開始使用的,否則就不算做在先使用權利,提供的證據越早越有效,所以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有意識的保留各種使用時的證據,并盡量在證據上顯示商標名稱或商標圖樣。
4、提供的所有證據必須是在國內使用的,因為商標是有地域性特征的,在境外使用的證據并不能做為在先使用證據提供。
5、提供的所有證據必須要有公信力,可以對證據進行公證,提供的合同要有效,廣告證據宣傳覆蓋面和力度大,展會的影響力大等。
總之一句話,在申請商標注冊時,一定要盡早確定,盡早申請,在碰到有商標糾紛的時候,也不用擔心,可以交于小盾知識產權公司(www.ezeql.com)幫您解決,我們有專業的法務顧問和律師顧問團,為的就是解決您在商標申請中的后顧之憂,讓您捍衛自己的商標權,為您的品牌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