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無形資產如何轉換為有形價值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商標,專利,版權),知識產權在資本形態上主要表現為無形資產,是企業的重要戰略資源,通過維護企業技術的領先性,保證品牌的獨特性,以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知識產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它可能帶來巨大的收益,一旦擁有了知識產權的商標,專利或版權的權利,并且得以應用,那將會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這就是知識產權將帶來的財富。
那如何才能將無形資產快速轉換為有形資產呢,就好像一個知名商標貼在商品上,則該商品就具有了知名商標的價值,而產生了有形的資產。想要快速的將無形資產轉化為有形資產,有如下幾種方式可以實施:
一、商標,專利,版權的許可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專利,版權,但權利人仍歸商標注冊人所有,通常許可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在合同中將許可方式,許可范圍,許可金額及許可期限進行制定,許可合同簽訂后,權利人需要將該合同報送商標局,專利局或版權局進行備案,由官方局公告即可,如無備案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許可的方式分為幾種:
1、普通許可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商標,專利,版權。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和授予第三人使用的權利。
2、獨占許可
即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二、商標、專利、版權的轉讓
知識產權在注冊的有效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將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則稱為專有權的轉讓。轉讓需向官方局申請,在官方局核準后,則轉讓方不再具有該專有權,而受讓人具備該專有權。
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將自己經營的知識產權進行賣掉,換成有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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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的時候雙方需要注意:
轉讓人需注意:
1、轉讓人在轉讓的過程中,應該明白受讓人必須是個體經營者或者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不能是單獨的個人。
2、商標轉讓費應盡量約定為分期支付,如合同簽訂時支付部分費用,剩余部分則于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后支付。應避免約定為一次性于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后支付。
受讓人需注意:
1、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方對于被轉讓的商標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且該商標專用權是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書應作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讓方不能僅憑轉讓方提供的商標注冊證書,還必須調查轉讓方是否為商標注冊人。另外,應了解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是否與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一致,若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與被轉讓商標注冊證上的名稱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標局將駁回轉讓申請。
2、為了防止出現在同一類商品或服務上存在不同生產者或服務者使用相同商標的混亂現象和消費者的誤認。應明確約定商標權人轉讓其注冊商標時,應當連同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起轉讓給同一受讓人。
3、受讓人應該清楚該商標的使用情況,以免造成由于三年不使用而轉讓的商標被他人提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風險。
三、商標,專利,版權的質押貸款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知識產權價值實現的重要方式,指企業或個人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后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申請融資。
全面幫助企業選擇合適的金融組合產品,盤活無形資產,發揮知識產權效能。
我國《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于訂立書面協議之日起2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所以從1995年開始,所有的知識產權權利就與有形資產一樣,可以進行抵押貸款。
尤其是中國馳名商標或獲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并且有3年連續盈利記錄的單位,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出具專用權價值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不超過商標專用權價值50%的流動貸款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