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專利復審判決不服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專利申請過程中,專利復審是專利申請后被駁回申請判決不能通過后給了專利申請人的一條重新復審的途徑。
一.什么是專利復審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二.專利復審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年12月28日 國務院修訂發布)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條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 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 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利復審的期限
專利復審起訴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期限,一般來說具體如下:
①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專利局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
院起訴。
②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專利權、部分維持專利權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部分無效的無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專利權人對上述決定或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專利侵權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我國專利法賦予了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的權力,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