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在維權訴訟中需要注意哪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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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在維權訴訟中需要注意哪些細節?

專利分為三種類型: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保護的客體存在明顯的區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在侵權行為認定上也就有明顯的差異。那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在維權訴訟中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呢?

實用新型,發明專利保護的客體是實用技術。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能應用于工業的外觀美學表達。

保護的客體存在明顯的區別,在侵權行為認定上也就有明顯的差異。

一、專利侵權的時間點的計算:

1、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自授權公告日起生效。所以專利保護的時間點從授權公告之日起計算。

2、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由于存在初步審查,公布,再到實質審查,授權公告,再頒發證書的過程,在專利申請進行公布后,其相關技術已經被公眾知曉,所以發明專利公布到授權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用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與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所以發明專利的時間點從公布之日算起,但由于專利申請人沒有獲得專利權,不能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第三人在發明專利授權公告之日前使用的,需要支付使用費用。

二、如何判定專利是否屬于侵權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及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三、專利侵權行為的損失賠償

1、以專利維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額;

(1)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2、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

3、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

四、專利侵權訴訟中如何取證和訴訟

1、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是專利維權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掌握扎實的證據,才可以在后續的維權過程中正確主動權,必要時可以采用公證的方式或者申請法院證據保全方式固定證據。

專利侵權證據包括:

(1)專利侵權行為存在的證據。

(2)確定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有關證據,應當注意留取維權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的證據。

2、出具律師函

授權律師向侵權行為人發出律師函,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與權利人協商賠償事宜。可以對侵權人一種警示作用,并且經過談判可以要求侵權人出許可費用的方式,許可其使用。

3、交由專利主管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收到處理通知的15個工作日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部門會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過專利主管部門處理的,權利人可以較快的獲得侵權賠償,避免訴訟程序上的時限上的損失。

4、法院訴訟

1、確定管轄法院,選擇對維權人最為有力的法院。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專利侵權的訴訟風險

1、第三人的涉嫌侵權行為能否得到認定

2、侵權人有可能提起專利無效宣告,使專利權人陷入無休止的訴訟。

3、專利權人能否獲得實際賠償。

六、專利維權的其他建議

1、綜合使用法律和行政兩種手段。

2、爭取媒體介入,擴大輿論影響。

七、案例分析

原告是“一種用于普通機床的珩磨工具”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原告在履行與被告上海某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深孔珩磨機購銷合同”過程中,發現被告廠房內珩磨機上安裝有侵犯原告專利的珩磨工具。該珩磨機上顯示由被告宜昌公司制造。原告同時還發現為被告上海某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安裝調試侵權珩磨機的宜昌公司技術人員,曾系原告公司的員工,從事機械設備設計和開發工作。原告認為,被告宜昌公司制造并銷售珩磨機上安裝的被控侵權珩磨工具的技術特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范圍,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請求判令:1、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被告宜昌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6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