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將專利轉化為收益?

專利申請成功之后到期是需要續費的,而且專利年費每年都將進行增加,面對這樣的成本,我們最好就是能夠將專利轉化為自己的利益,但這個轉化也是一個非常艱難的過程,是什么導致個人專利與現實成果轉化距離遙遠呢,具體原因包括:
一是申請質量普遍不高。目前,個人外觀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大部分是沒有經過嚴格實質審查的,換言之,雖有證書在手,其專利性卻未必具備,未必能經受獲權后的專利無效訴訟的考驗。
二是缺乏通向市場的“橋梁”。個人專利成果主要通過知識產權局的網站、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科技超市進行推介,或者參加一些展覽會、交流會,通向市場的途徑有限。
三是普遍缺乏經營管理經驗。由于專利權的保護作用,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風險要比非專利產品小得多,但仍要受專利的新穎程度、產品后續開發、技術附加值、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的制約,風險仍在。
如何才能讓專利轉化為實際的收益,實際上專利只有運用才將產生收益和價值,專利運用的方式可以包括如下三種。
一、專利許可
專利權實施許可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2、排他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3、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二、專利維權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專利轉讓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
總之,專利既可用作盾,保護自己的技術和產品;也可用作矛,打擊對手的侵權行為。充分利用專利的各項功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