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專利減緩新政策,及相關表格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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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專利減緩新政策,及相關表格更改通知

根據專利局對于專利收費減緩辦法的通知,2016年9月1日將正式實施《專利收費減緩辦法》,為配合辦法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對涉及的7份請求類表格做出適用性修改,所以從今天開始需要申請專利的各大代理機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一定要注意了。

 

涉案的7份請求書包括如下:

1、發明專利請求書;

2、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

3、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

4、專利代理委托書;

5、費用減緩請求書;

6、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發明);

7、國際申請進行中國國家階段(實用新型專利)。

現在就讓我們來回顧一下專利減緩的一些政策規定:

1、可減緩的收費項目包括:

(一)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復審費

2、申請資格為: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3、對于減緩的規定: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相應費用類型規定收費的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相應費用類型規定收費的70%。

   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規定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4、需要減緩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并經審核批準備案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在匯算清繳期內,企業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5、不批準減緩的原因包括:

(一)未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收費減繳請求書的

(二)收費減繳請求書未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收費減繳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規定的

(四)收費減繳請求的個人或者單位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的

(五)收費減繳請求書中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書或者專利登記簿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6、費用減繳的提交方式:

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經審核批準備案的,當事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時,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只需登錄專利事務服務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并在一個月把證明文件原件提交至當地市級專利管理部門,批準備案后,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辦理費減手續時,無需提交重復證明材料。

另外關于專利人辦理變更或者轉讓的,需要重新辦理費用減繳手續,重新提交減繳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