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與商標專利的區別性質

首先,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創作難度沒有要求,創作作品無需認定。人類創造發明了語言文字等交流工具以及繪畫、音樂等各種藝術表現手段,并運用這些手段表達對事物的認知和情感,不斷促進社會文明的發展。同時豐富的語言、文字、線條、色彩、音符、旋律等又提供了廣泛的空間,使人們可以分別選擇不同文字語言和藝術造型等表達自己的認知和情感,進而創作出不同的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實質作用就是為人們不受干擾地運用這些手段進行創作提供法律保障。因此著作權保護既是神圣的,又是有限的。由于著作權保護只限于表達形式,因此從法律上只能對劃定受保護作品的范疇,并強調保護作品創作的獨立性或個性特點,而不能也沒必要對創作結果的文學性和藝術性的難度或者高度進行限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查結果顯示,在被調查的國家中都不存在任何針對對創作的認可而設立的強制性登記制度。著作權保護這一顯著特點與同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保護則完全不同。以專利法保護的主要客體發明為例。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法律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發明不屬于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也不曾有人提出過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并且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為了確認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授予專利的條件,專利審查機構需要花費大量人力和時間,對每項發明是否具備這些特點進行實質性審查,才決定是否授權專利權,而且還要通過公告接受異議和進行復審等程序。而對作品而言,則不需要由專門機構對作品的創作進行認定或授予權利。
其次,著作權法允許不同作品之間存在表達形式上相似甚至相同,對作品的保護不存在完全的排他性。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獨創性。在作品創作活動中,由于某些作品創作難度不高,個性不明顯或者表現形式極為有限等原因,確實不可避免地存在作品相似或相同的現象。但是對于這種現象,不同作品之間只要能證明分別為作者獨立創作,不存在抄襲行為,即使作品之間存在相似或者相同,并不影響作者分別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而專利權和注冊商標權保護則完全不同。某項發明一旦被授予專利權,專利權人對發明專利通常具有絕對的獨占權和排他權。此外,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并且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為此商標注冊機構需要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和已經注冊的商標的相同性和近似性進行審查。而對著作權而言,對于不同作品的相同或相似也無需由專門機構進行甄別和認定。
由于著作權對作品的保護具有上述特征,因此,著作權源于作品的創作,取得著作權保護無需履行任何手續成為現代著作權立法的基本原則。著作權的產生無需任何第三方,包括國家專門機構的認可或者授權。即使著作權法為了特定的需要而需要建立某種登記或備案制度,而且這種登記或備案具有一定的效力,但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取得和轉讓的前提條件,不能具有強制性。因此,僅就權利獲得的條件而言,著作權保護制度與專利權保護、注冊商標專有權保護有著明顯的不同。著作權登記與授予專利權、商標注冊是完全不同的保護制度。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將著作權法律制度與專利法律制度和商標法律制度進行簡單比較,以及將著作權登記數量與授予專利、商標注冊的數量盲目攀比的現象,這顯然是對知識產權不同類別之間的保護存在的差異缺乏足夠的了解。此外,著作權登記制度是為了特定需要設立的,受益的著作權人也僅僅是作品創作者的部分群體。盡管在申請著作權登記過程中,會采集到某些申請人的信息以及作品的信息等,但這些信息一般與作品的文學藝術水平無關,也不直接反映文學藝術作品創作和傳播的實際情況,著作權登記信息也無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作品信息數據庫。因此,盡管建立著作權登記制度非常重要,但過分夸大著作權登記的作用也是不可取的,那樣不僅背離了著作權自動產生的根本原則,也極易誤導著作權人。一個國家的著作權整體水平和狀況,尤其是著作權法中有關登記的效力,將成為決定著作權登記的普及率和登記數量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著作權立法中規定真正體現實際作用的登記制度才是至關重要的,也才能使著作權登記成為著作權人自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