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馳名商標的途徑所需材料及經典蒙娜麗莎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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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馳名商標的途徑所需材料及經典蒙娜麗莎案件分析

根據目前商標法規定,中國馳名商標不能夠再打在商標外包裝或者是廣告宣傳中,但馳名商標仍是商標的最高榮譽,其不像普通商標一樣,通過提交申請來注冊成功,馳名商標需要通過案件認定的方式,在經過審查過后才可以進行認定,由于馳名商標可以跨類別對商標進行保護,所以很多大企業在遭遇商標被侵權行為,在進行商標維權的過程中,同時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并提交大量的馳名相關證據,得以認定成功,那馳名商標可在何種案件中通過什么途徑進行認定呢?

一、馳名商標認定包括如下3個途徑:

1、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州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保護其馳名商標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當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

2、在商標異議程序中認定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3、在商標爭議程序中認定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二、商標法第13條包含哪些內容:

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那是不是所有案件中提交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都是有必要的呢?需要根據實際案件進行實際分析,如下小編就和大家來看下有關“蒙娜麗莎”商標被侵權在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的要求。

三、蒙娜麗莎商標認定馳名商標案例

1、詳細案情

原告: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娜麗莎公司)

被告1:上海民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材公司)

被告2:上海夏宇實業有限公(以下簡稱夏宇公司)

原告已經注冊成功的引證商標:

2000-11-21注冊成功的第19類第1476867號注冊商標蒙娜麗莎,使用商品:非金屬地板磚,瓷磚,建筑用非金屬墻磚,建筑用嵌磚

2004-01-14注冊成功的第19類第3263410號注冊商標蒙娜麗莎圖形,使用商品:瓷磚,玻璃馬賽克,非金屬磚瓦,非金屬地板磚,建筑用非金屬墻磚,非金屬建筑材料,大理石,石膏,石料粘合劑,非金屬建筑物

2004-09-21注冊成功的第19類第3406138號商標商標中文蒙娜麗莎,使用商品:非金屬樓梯踏板,建筑用玻璃板(窗),拼花地板,建筑用非金屬門廊,非金屬圍欄,非金屬地板,非金屬建筑材料,非金屬園藝格架,石料粘合劑,石頭.混凝土或大理石藝術品

原告所獲榮譽:

國家商標局曾于2006年10月認定在瓷磚上使用的第1476867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原告的蒙娜麗莎瓷磚還多次被評為“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等。

涉案三項商標也曾被佛山中院、廣東高院個案認定為馳名商標,2010-2013年廣告費用達到9,600余萬元。

原告被侵權案情:

2014年6月,原告從被告1的“淘寶網”店鋪購得蒙娜麗莎瓷磚填縫劑,其包裝上印有第3263410號注冊商標和“蒙娜麗莎”標識。

2015年6月,原告還發現被告2在金泉網、007商務站、馬可波羅網等網站發布“蒙娜麗莎”瓷磚填縫劑宣傳和銷售信息。

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登報消除影響,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和合理支出6.5萬元。

被告夏宇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控侵權填縫劑系其生產、銷售,其亦未在相關網站上進行過注冊和認證。

被告民材公司辯稱,其在收到應訴材料后立即將被控侵權商品下架,該商品來源于夏宇公司,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2、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瓷磚與被控侵權商品瓷磚填縫劑系類似商品,在本案中因不涉及跨類保護問題,故不具有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必要性。被告夏宇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填縫劑包裝上以及在網站產品宣傳中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民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被控侵權填縫劑具有合法來源,亦應承擔商標侵權責任。遂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涉案三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夏宇公司在《陶城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夏宇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萬元(含合理費用3萬元),被告民材公司對其中的5,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本案涉及涉案注冊商標應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及關聯商品認定為類似商品的判斷問題,對準確把握馳名商標“個案按需認定”原則具有示范意義。

四、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把握

上述案件中原告商品瓷磚與被告侵權商品瓷磚填縫劑不是相同商品,但是屬于搭配使用的關聯商品,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判斷蒙娜麗莎商標無必要認定馳名商標,由此可見,本案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性取決對兩者是否可認定為類似商品的判斷,若系類似商品,即便權利人提供的證據達到認定馳名的標準,也不需要認定涉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即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認定侵權成立,但考慮到確定賠償數額時需考量的因素,可以在判決中采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或“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表述。

五、認定關聯商品為類似商品的標準

根據商標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而在實踐中,并不能簡單參考上述分類表或區分表就當然判定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本案所涉商品亦難以直接從中找到答案,故需要運用主客觀標準作出綜合判斷。瓷磚是建筑或裝飾材料,瓷磚填縫劑則具有防止水分子滲入瓷磚背面,避免磚縫發霉等功能,從上述兩商品的自然屬性考量,其具體功能、用途并不相同,不具有可替代性,但兩者系廚衛墻面或地面裝修用主料和輔料,關聯程度極為緊密,搭配使用會更好地實現消費者用以裝飾墻面或地面的需求,另從商品流通環節來看,通常在建材商城可以同時購得,普通消費者也可能會一并購入并使用,鑒于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蒙娜麗莎”瓷磚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會認為標有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瓷磚填縫劑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有許可關系的主體,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故在本案中可認定瓷磚與瓷磚填縫劑為類似商品。由此可見,在判斷關聯商品是否系類似商品時,應先考慮商品屬性、用途、功能、銷售渠道、消費群體、使用場所是否存在一致性等因素,再從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角度考量兩者是否會被相關公眾誤認為來自于同一產源。本案采用了以客觀因素為主,輔以主觀因素來判斷關聯商品是否類似的認定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以不涉及跨類保護而未支持原告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請求,本案的處理對同類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導和借鑒作用。

六、小編再補充一下認定馳名商標需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

1、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其明確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2、需提供以下司法認定的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